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1282MA1BY8WP4P
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八街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82MA1BY8WP4P | 登记机关 | 肇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范蓉 | 营业期限 | 2019年12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12月31日 |
企业地址 | 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南八街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游乐园服务、城市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海洋馆、水族馆、艺术表演场馆管理服务、室内娱乐活动、展览馆、博物馆服务、健身休闲活动、美容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餐饮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活动、文艺创作与表演、物业服务、超市零售、停车场服务、电影放映、婚庆礼仪服务 |
主要人员 (3)
乔淼 |
监事 |
范蓉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袁满满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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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09执176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广告费308 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308 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0元(原告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已预付),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9民初79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3执588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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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3执5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茂海贸易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13235.72元及利息(以913235.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万利基础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肇东市志旭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3民初3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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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3执13619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黑龙江都市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费86257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34497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第二笔以517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6元,减半收取计6213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03民初17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11970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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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11970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肇东市恒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票据款1 717282.40元,并以1 366072.4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51210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肇东市恒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票据款707153.4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票据款1979560.60元并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黑0110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5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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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5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149,884.77元; 二、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58,17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利息(以91708.9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计1649元(黑龙江亿美迪经贸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7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黑0110执531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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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10执53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3-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连带支付原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票据金额1010000元,并自2022年1月30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水泥厂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达干粉砂浆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10民初103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603执148号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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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603执14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鹤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10000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51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该债务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鼎佑物资经销处、齐齐哈尔市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7935.20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1007935.2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该债务履行完毕止)。 三、被告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汇票金额712142.56元及利息(利息以汇票金额712142.5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该债务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宁波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盟啼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创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鹤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负担6816.28元,被告肇东市恒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鼎佑物资经销处、齐齐哈尔市万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负担13336.2元,被告鹤壁晟铭商贸有限公司、沈阳昕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河南汇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483.52元。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603民初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2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黑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黑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