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7MA1G0WM865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3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7MA1G0WM865 | 登记机关 |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02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应仲源 | 营业期限 | 2019年02月28日 - 2049年02月2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4月28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3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7)
应仲源 |
总经理,董事长 |
徐跃龙 |
董事 |
林益 |
董事 |
章迪迪 |
监事 |
范微莲 |
财务负责人 |
詹云志 |
董事 |
鲁学达 |
董事 |
股东信息 (1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浙江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502.5万人民币 | 502.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浙江梁城置业有限公司 | 502.5万人民币 | 502.5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宁波中梁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8万人民币 | 4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内蒙古泊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沛县中梁荣房地产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9万人民币 | 10.9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1524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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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152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348.84元和质保金11708.6193元,合计78057.4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 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保全费820元。 三、 被告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8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1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986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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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9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5 7 2 3 8 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款 5 6 9 0 1 5元对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在台州市三门大湖塘新区板块(东至湫水大道、北至五号路)三门湫水铭邸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保全申请费 3 3 6 5元。( 5)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4 7 4 5元,申请执行费 8 1 2 4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700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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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70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 5 4 1 8 7 2. 2 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9 3 3 8元,保全费 5 0 0 0元,申请执行费 1 7 8 1 9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22民初3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