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22MA2DXQKF30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142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2MA2DXQKF30 | 登记机关 |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11月18日 |
法定代表人 | 应仲源 | 营业期限 | 2019年11月18日 - 2029年11月1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梧桐路19号142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应仲源 |
董事长,经理 |
徐跃龙 |
董事 |
林益 |
董事 |
章迪迪 |
监事 |
詹云志 |
董事 |
黄昌洲 |
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三建消验字[2022]第000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许可机关 | 台州市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8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同意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1499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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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14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311898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以131189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由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款13118983元对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涉讼三门县大湖塘新区XC-02-05-02地块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56元(按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计算),减半收取60528元,由原告中化学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271元,由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257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支付),由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由被告以执行款方式支付给原告)。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1524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9-27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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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152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9-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6348.84元和质保金11708.6193元,合计78057.4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 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保全费820元。 三、 被告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923元,由原告月示(上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08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19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1222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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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122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三门县铭泰防护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 6 9 8 0. 1 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4 8 7. 5元,申请执行费 6 0 5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1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986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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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9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5 7 2 3 8 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宏华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款 5 6 9 0 1 5元对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在台州市三门大湖塘新区板块(东至湫水大道、北至五号路)三门湫水铭邸项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保全申请费 3 3 6 5元。( 5)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 4 7 4 5元,申请执行费 8 1 2 4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953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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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95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北京西飞世纪门窗幕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州分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 2 9 9 9 8. 2 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 7 5元,申请执行费 3 5 0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8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700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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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70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安徽金鹏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1 5 4 1 8 7 2. 2 3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梁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9 3 3 8元,保全费 5 0 0 0元,申请执行费 1 7 8 1 9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22民初39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1022执892号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6-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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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1022执89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1)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门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 1 1 6 4 0 0. 3 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由被执行人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 2 2 3 0元,申请执行费 1 6 4 6元。 | ||||
执行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1022民初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5 | 增值税 | 774404.46 | 6491.34 |
2 | 三门县亿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15 | 企业所得税 | 4928397.7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11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