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80886819112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3022幢一层A区11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180886819112 | 登记机关 |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4年03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艳君 | 营业期限 | 2014年03月14日 - 2044年03月13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0月29日 |
企业地址 |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81号3022幢一层A区11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市政工程及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物业管理,企业投资管理,广告设计、制作、代理,酒店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李艳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 10000万人民币 | 1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8 | A级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913101180886819112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3-14 |
处罚类型 | 对违反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决定文书号 |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2120210066号 |
处罚事由 | -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罚款陆万陆仟捌佰零壹元整 |
处罚机关 | 上海市青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
处罚依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1020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1020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495,000元; 二、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49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25元,减半收取计4,362.50元,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6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10165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11-02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1016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50,000元; 二、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60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8582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858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570,000元; 二、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金额57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3,537元,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14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6729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6-08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672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514,877.03元; 二、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浦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514,877.0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3.20元,减半收取计4,496.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16.60元,均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8民初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6363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636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531,669.25元; 二、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东方拜尔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531,669.2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16.69元,减半收取计4,558.35元,保全费3,178.25元,均由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268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01执4086号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01执408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主文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01民初220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沪0118执4961号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8执4961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正荣御天(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昀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9.38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8民初16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3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上海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上海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