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63394037066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0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63394037066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08月18日 |
| 法定代表人 | 黄兆亚 | 营业期限 | 2015年08月18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47165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22日 |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50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与租赁;物业管理;场地租赁;房产中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商业管理,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蔡韵 |
| 监事 |
| 黄兆亚 |
| 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147165万人民币 | 147165万人民币 | |
| 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
| 南京临江老城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1063394037066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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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7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74378161元;二、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623189476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437816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59.3407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11743781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5758490元;五、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56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575849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的17.1924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5758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5758490元;八、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56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575849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的17.1924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5758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44824912元;十一、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58466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4482491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46.1538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1448249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44824912元;十四、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58466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4482491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46.1538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1448249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十八、被告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七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九、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077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077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4261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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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04执426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票据款243426.86元以及以243426.8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合肥市轩龙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5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737元,由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深圳永生源国盛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堃之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4民初115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企业所得税 | 37620754.2 | 0.0 |
| 2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99927.84 | 0.0 |
| 3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印花税 | 492814.6 | 0.0 |
| 4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土地增值税 | 38275357.19 | 0.0 |
| 5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增值税 | 35894774.36 | 0.0 |
| 6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房产税 | 386908.41 | 0.0 |
| 7 | 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01-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86087.9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4716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8月1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