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567210332W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0567210332W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1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兆亚 | 营业期限 | 2011年01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29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12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服务;室内装修;制冷空调设备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张瑛 |
董事 |
蔡韵 |
监事 |
陈睿 |
董事 |
黄兆亚 |
总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2900万元人民币 | 229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2900万人民币 | 22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6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宿迁市上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 | 7200万元 |
宿迁恒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1500万元 |
镇江恒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句容美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9% | 1922万元 |
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6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苏0706执919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8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苏0706执919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博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467890.2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自2021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648.5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304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4193.89元为基数;以上利率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博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706民初53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6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6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 0112 民初 40207号《民事判决书》,恒瑞置业公司应向金螳螂公司支付工程款11067263.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6110231.2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以759238.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以1197793.8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南京置业公司就恒瑞置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螳螂公司就其施工完成本案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1067263.2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020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苏1182执146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苏1182执146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19778.1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9778.1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8元,由被告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负担的金额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诉讼费专用账户,逾期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仪征市恒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182民初2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37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37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向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支付借期内利息1296438.36元;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向扬州天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3%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徐州恒冠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3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苏0924执17号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苏0924执1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0924民初12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86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86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21)粤0112民初42082号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讯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39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3年12月6日前的利息为32604.7元,此后以未付款307399.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票据款999,597.01元及利息【以999,597.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74民终1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111执223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111执223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上诉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1民终6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苏0924执2060号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924执206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1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1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81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181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810,676.11元及利息(以810,676.11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无锡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4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29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1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3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