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1MA1MWQ9T9J
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瑞韵路3-34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1MA1MWQ9T9J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黄兆亚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6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瑞韵路3-34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朱振山 |
董事 |
蔡韵 |
监事 |
陈睿 |
董事 |
黄兆亚 |
总经理,董事长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76000万人民币 | 76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苏0111执恢72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1-30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苏0111执恢7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返还734572元;二、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3457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6—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7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520元,合计10093元,由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46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7—(此页无正文)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111民初1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111执231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18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111执231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同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0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111执2235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苏0111执2235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上诉人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1民终6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苏0111执2883号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3-10-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苏0111执288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峰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款192000元及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4—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111民初3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6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