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5MA1XRK6K2P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瑞泽路7号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MA1XRK6K2P | 登记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1月14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翠芝 | 营业期限 | 2019年01月14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2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21日 |
| 企业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瑞泽路7号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盘代理;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服务;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施工。(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亚静 |
| 监事 |
| 杨翠芝 |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万人民币 | 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南京KF15179 |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许可机关 |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 开始日期 | 2024-01-04 |
| 结束日期 | 2025-04-25 |
| 内容 | 其他-简单变更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3-03-24 |
| 处罚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 决定文书号 | 宁江市监处罚(2023)00215号 |
| 处罚事由 | 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代理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视频资料发布带有未经查证、与事实不符的“南师附中附小”的广告,张*于2020年3月13日通过微信和购房人的聊天记录中含有“学校基本确定: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等内容;姚*从2020年3月26日起通过微信和客户的聊天记录中含有“江宁孔雀城--给你五个理由选择我......2、小区是典型【学区房】(1)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是南京市排名第七的重点小学,位于小区旁边,孩子上学方便,......”、“问:姚经理南师附小有签约落实了吗答:28号,到时我会告诉你们的”、“问:几个月都下来了,学校一直没什么消息啊答:目前还没签,不过学校是肯定的有的,放心”等内容,同时姚*于2020年4月26日、27日通过微信聊天向客户分别发布了含有“一座南京城8个孔雀城百年附小落户江宁大学城-湖熟新城倒计时2天”、“一座南京城8个孔雀城百年附小落户江宁大学城-湖熟新城倒计时1天”等内容的图片;耿*于2020年4月自行录制并发布在自己微抖音公众号上的并在优酷视频中传播的“江宁孔雀城紫樾澜庭项目交通品牌馆产城沙盘m4v.”中第11分40秒至12分18秒时间段介绍了“还有我们一个学校,学校的话,距离我们最近的就是500米左右,现在我们正在引进,现在预计这个月4月末就会签这个协议,然后是我们引进的一个南京师范附小和附中,......,我们的学校规划在2022年9月1号正式招生”等内容。现已查明,上述当事人的第三方代理公司的销售人员发布南师附中、南师附小落户湖熟的相关消息未经证实,缺乏事实依据,就学校进展作出的答复未能兑现。因上述宣传内容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发布,在调查过程中我局未查到当事人或其第三方代理公司就上述宣传方式支付广告代理、制作或发布等相关广告费用,因此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200,00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
| 处罚机关 | 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5执695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5-03-31 | 2025-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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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5执69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个月内向原告南京风清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20000元及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0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7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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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17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告南京进行时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元,由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6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4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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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7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修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4444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2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9.00元,由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9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4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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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24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红观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830509.68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830509.68元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红观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71元,由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4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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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24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红观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566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6660元基数,自2021年4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红观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3元,由被告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0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51631.95 | 0.0 |
| 2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房产税 | 362381.85 | 0.0 |
| 3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印花税 | 33037.34 | 0.0 |
| 4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244371.06 | 0.0 |
| 5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土地增值税 | 719059.65 | 0.0 |
| 6 | 南京裕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7-25 | 环境保护税 | 112619.49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2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1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