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MA1T8NEC94
地址: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珺睿府9幢2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2MA1T8NEC94 | 登记机关 |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祝肖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0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06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21日 |
企业地址 |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大珺睿府9幢2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装潢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物业管理;餐饮管理服务;生鲜食用农产品、食品(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服装、日用百货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祝肖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蔡韵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0600万人民币 | 906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观澜府(13#、14#、15#商业)”项目向上市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宜预销准字第0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准予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观澜府(13#、14#、15#商业)”项目向上市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苏1182执147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苏1182执14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7868.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011.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121856.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负担的金额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诉讼费专用账户,逾期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182民初2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58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7执158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鸿泰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款项226,208.81元; 二、被告江苏鸿泰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宁波奥达磁业有限公司利息(以226,208.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5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904元,由被告江苏鸿泰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7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52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25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197,646.82元及利息(以1,197,64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06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