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9BAB1XJ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9BAB1XJ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28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诚 | 营业期限 | 2015年12月28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3601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室内装饰、装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服务; |
主要人员 (2)
周诚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徐彬洋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5000万人民币 | 5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5000万人民币 | 5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94)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中山恒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3000万元 |
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71000万元 |
东莞恒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东莞市麻涌镇古梅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100% | 57000万元 |
阳江市阳东金恒置业有限公司 | 2% | 4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1292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10-09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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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129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2288元及利息(以228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5元,由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第5页共5页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927500元及利息给原告深圳市盛美传扬广告有限公司。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4民初456号、23民初1867号、(2023)粤17民初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106执1802号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4-16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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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106执180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4-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653244.81元 |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6民初88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521执195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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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521执19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1民初18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0750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7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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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107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54092.4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25846、258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38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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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73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321684.87【案号:(2023)粤5102民初2302号、(2023)粤5102民初2297号、(2023)粤5102民初2296号、(2023)粤5102民初67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5102民初2302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津0116执恢334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7 | 2024-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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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6执恢334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铁远东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郑州耀智商贸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1240353元及利息(以1240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65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铁远东供应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0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5102执727号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4-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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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5102执7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有付还申请人款项人民12160966.1币及应计利息。【案号:(2024)粤5102民初198号,(2023)粤5102民初41号,(2023)粤5102民初206号,(2023)粤5102民初2521号、(2024)粤51民终214号,(2023)粤5102民初616号,(2023)粤5102民初617号、(2024)粤51民终657号,(2023)粤5102民初1667号,(2023)粤5102民初43号,(2023)粤5102民初2058号】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5102民初198号等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901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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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90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2,881.27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8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04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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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0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21473.6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71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03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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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0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05836.98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8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苏1182执147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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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1182执14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7868.0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6011.6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以121856.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均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负担的金额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诉讼费专用账户,逾期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182民初24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41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9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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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24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 0112 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一、镇江恒驰公司应向金螳螂公司支付《镇江恒大御府(镇江)项目首期1-8#楼批量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13407133.4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以2623687.68元为基数自2021 年11月26日起,以4914190.5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3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7日起,以1814190.5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6日起,以55064.75元为基数自2022 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镇江恒驰公司应向金螳螂公司支付《镇江恒大御府首期1-8#门廊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79031.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9031.9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恒大地产集团公司对镇江恒驰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3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4执316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7 | 2024-05-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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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4执3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04民初2100号判决、(2024)粤17民初72号判决、(2023)粤1704民初2648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4民初21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91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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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79,212.4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21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苏1182执150号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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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苏1182执150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江苏新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1343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134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被告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应部分的部分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诉讼费专用账户,逾期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湖州恒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逾期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苏1182民初2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21执122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4-02-27 | 2024-04-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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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21执1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希尔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45681.11元及利息【其中以141671.76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12日起;以261808.74为本金,从2021年11月5日起;以42200.61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85元,由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一、限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旭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296276.97元及利息【以296276.97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旭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75元,由原告东莞市旭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371元,由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704元。 限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东昌府区郑家镇顺兴五交化门市部支付票据款272718.24元及利息〔以272718.24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91元,由被告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楚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4257.8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2月9日起以实欠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5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东莞市科林斯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458元,本院予以退回。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458元。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民初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689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522执68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款3978529.01元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22民初72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688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1 | 2024-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522执6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2022)粤0112民初3674号等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其它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591执1263号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591执12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591民初1341号 | ||||
执行法院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91民初13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591执1264号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591执126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591民初1274号 | ||||
执行法院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91民初12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72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7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0236600423】。判决如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江市壹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彧潮品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货款99723.3元及利息(利息以99723.3元为本金,自2022年1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利息以9972.33元为限):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674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972执67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锐平面设计工作室(经营者:郭永堂)支付汇票款项100000元和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9月1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4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783执4232号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783执42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民终2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豫0105执14436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05执1443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盛美传扬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164315.4 元及利息(利息以164315.4 元为基数,自2021 年7 月27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盛美传扬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美传扬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 元,由被告河南林山农业科技有限7公司、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05民初17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402执2339号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402执23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45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梅州市梅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梅区劳人仲案字(2023)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161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8-28 | 2023-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821执161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32600506】。被告慧盈(佛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服务费10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之日止,总额以不超过1050元为限)给原告韶关市京策传媒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元,由被告慧盈(佛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同意被告径向其补偿与案件受理费相同金额的费用,无须人民法院向其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821民初1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681执3075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681执307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经济损失454025元 | ||||
执行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81民初13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821执86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821执86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未休年休假工资6001.03元 2.经济补偿2900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佛劳人仲案字(202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85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8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108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81执1513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81执151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81民初11685-2号;(2022)浙0381民初8645-2号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瑞安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116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03执2299号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03执22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03民初555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03民初5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03执2029号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03执202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303民初925号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龙湾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303民初9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00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40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3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85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85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71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284执1730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284执173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11233600183】。 依据(2022)粤1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2民初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8执19号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7-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0208执1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雄伟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琅琅多银商贸有限公司汇票票款3705443元及利息(利息以3705443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0元,减半收取182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4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雄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8民初23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391执1006号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391执100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303民初1957、3876、40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11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51执1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涉款项95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95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违约金以不超过总额954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185元,原告广东恒盛经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0103执7572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2-07-18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粤0103执75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2367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1003执1128号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1003执112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1003民初3128号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03民初31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522执985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522执98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2022)浙0522民初6753号文书履行义务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长兴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22民初67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1253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5-05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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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1253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5-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铁远东供应链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郑州耀智商贸有限公司清偿票据款1240353元及利息(以124035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65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皇旗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天津金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合肥昌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中铁远东供应链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202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3324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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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津0116执3324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11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粤1391执624号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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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391执62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303民初20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252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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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252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1,197,646.82元及利息(以1,197,64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宜兴恒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条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坚美铝型材厂(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5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902执318号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2-21 | 2023-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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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902执31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0万余元。 | ||||
执行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902民初2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8执2号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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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208执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东莞恒基兆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安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票票款7537005元及利息(利息以7537005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5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558元,减半收取322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7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东莞恒基兆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唐山安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8民初20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0208执1号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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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208执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安美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汇票票款1678161.81元及利息(利息以1678161.81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13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山威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30元,减半收取9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1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安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08民初2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381执7088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2-12-22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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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381执708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原告S某某200万元及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8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81执48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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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81执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思源兴业房地产经纪南京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 2*-*-*-*0052965003531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92000元及利息(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瑞安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86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381执46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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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81执4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铭辰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006236650959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86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381执7086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2-12-22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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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381执7086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L某某3000万元及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84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522执3177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2-12-21 | 2023-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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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522执317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民终1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522执2783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2-10-31 | 2023-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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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522执278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义务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22民初4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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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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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76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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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7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183300元及利息(以183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1833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966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96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284执3610号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2-11-08 | 2022-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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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284执361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050229603027】。一、被告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Z某某返还购房款155529元,并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直至还清购房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海博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284民初32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85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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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25600212】。一、服务费73500元及利息961.13元(利息以73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7350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案件受理费819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7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229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9-06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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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229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服务费64343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04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21民初34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8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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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8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23600187】。一、服务费87000元及利息1137.67元(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8700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案件受理费988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9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75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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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79296.2元及利息(以79296.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7929.62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178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82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81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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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8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22600184】。一、服务费64880元及利息848.41元(利息以6488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6488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案件受理费711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6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82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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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29600185】。一、服务费63500元及利息830.37元(利息以63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6350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案件受理费694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6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3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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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22170元及利息(以2217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2217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35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5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51执482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2-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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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51执4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款449529元及利息(以44952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总额以不超过44952.9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汕头市宝丰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受理费80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受理费8043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79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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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1225600183】。一、服务费380000元及利息496.91元(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3800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4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三、案件受理费375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1821执1880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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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821执18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330228600211】。一、服务费98500元及利息1288.06元(利息以985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9850元为限,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09元(暂计至2022年6月17日)。三、案件受理费1131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6-10 | 2022-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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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1608682】。一、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59.2元及逾期利息(以4751791.5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459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84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585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652594.7元及逾期利息(以652594.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保修金652594.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中山恒大御景项目(一期)桩基础(预制桩)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55元(已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9元,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26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9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525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2-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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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624执1525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315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新昌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2月2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8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9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