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7697899633T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中汽零大厦二十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697899633T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9年12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陈金平 | 营业期限 | 2009年12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575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3月21日 |
企业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中汽零大厦二十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产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姜士起 |
董事 |
潘晋军 |
监事 |
石力猛 |
董事 |
陈金平 |
董事长,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中赫置地有限公司 | 45000万元人民币 | 45000万元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中赫置地有限公司 | 75000万人民币 | 7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盛宏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750万人民币 | 7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北京赫华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 | 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20507697899633T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列入日期 | 2022-04-22 |
作出决定机关(列入) | 苏州相城区法院 |
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 | |
移出日期 | |
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507执354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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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507执354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2月3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F某某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35490.5元(此款汇入原告方指定的账户,户名:F某某,账号:6236682000008750894,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二、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5元,由原告F某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507民初82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507执312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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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507执31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确认,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绿城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一期样板房139号别墅软装陈设合同费用(含质保金)2955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损失10000元,合计人民币305500元,该款被告定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0月每月月底前支付60000元,定于2022年11月底前支付65500元。二、如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到期未履行部分款项、未到期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无其他争议。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8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先预交,被告定于履行最后一期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五、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507民初4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苏0507执3287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20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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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苏0507执328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1085119元及截止至2022年6月7日的利息350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4585119元。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7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22年9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23年1月15日前支付2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于2023年3月30日前支付40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余款3758.5119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以3758.511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定于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姑苏钓鱼台五期项目首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60日内或2023年6月30日前(两个时间以先到之日作为付款日)支付给原告。二、若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的,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按照年利率4.35%的1.5倍的标准支付上述付款条款中的逾期利息,原告有权自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及逾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苏州建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姑苏钓鱼台二期、三期工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欠款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36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362.8元,由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有限公司、中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三被告定于2022年7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六、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91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507执342号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7-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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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507执342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792082.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79208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就工程款19792082.7元在“苏地2009-B-65地块G5#-G8#高层、DK车库二区总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2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152211元,由被告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赫置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7民初8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增值税 | 23319267.93 | 0.0 |
2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个人所得税 | 179691.53 | 0.0 |
3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61776.88 | 0.0 |
4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房产税 | 763613.46 | 84845.94 |
5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印花税 | 7171.28 | 0.0 |
6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01194.5 | 80561.05 |
7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10-31 | 土地增值税 | 485141.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省份 | 江苏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4-10-1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57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12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