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12785561851J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998号18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12785561851J | 登记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06年03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 | 丁新春 | 营业期限 | 2006年03月15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11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7月08日 |
| 企业地址 | 南通市通州区新世纪大道998号18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璜工程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及其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建筑工程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6)
| 丁新春 |
| 董事长,董事,经理 |
| 孙莉娟 |
| 监事 |
| 徐春景 |
| 董事 |
| 李俊 |
| 董事 |
| 赵晓飞 |
| 董事 |
| 邱晓莉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自然人股东 | 张慎林 | 80万人民币 | 80万人民币 |
| 自然人股东 | 徐丹 | 20万人民币 | 2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 10900万人民币 | 10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5)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江苏东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南通天瑞置业有限公司 | 28% | 560万元 |
| 南通大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0% | 32000万元 |
| 南通如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5% | 2250万元 |
| 南通金欣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5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2 | 2024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3 | 2022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4 | 2020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5 | 2019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6 | 2018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7 | 2017 | A级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91320612785561851J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江苏大唐房地产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6-07-07 |
| 处罚类型 | 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中含有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行为 |
| 决定文书号 | 通州市监处罚(2026)612号 |
| 处罚事由 | 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经查,锦绣豪庭小区从2021年1月起,对外预售商品房,并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3年6月,锦绣豪庭小区建成。该小区共有商品房792套,截止2026年4月28日,已售出商品房761套,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761份(包含预售及现售),剩余31套商品房在售。经随机查阅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现售)复印件及举报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其补充协议第十六条均为“关于楼书、样板房、及销售广告效力的约定”“出卖人特别提示买受人:出卖人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凡未列入本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买受人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出任何主张或要求。双方同意:出卖人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和销售代理单位(包括销售代理单位雇佣的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在未经出卖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情况下对出卖人无约束力。买受人知悉并确认,出卖人所修建的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示范区/概念展示间等仅作风格展示和参考之用,对出卖人没有约束力,不属于合同内容,不作为交付标准,买受人承诺不基于样板间/样板区/示范单位/示范区/概念展示间等向出卖人主张权利;有关该商品房屋的结构、空间、功能系统、装修、配置标准等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准;买受人购买该商品房后,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外环境、规划条件及土地利用情况变化与出卖人无关”。该格式条款内容单方面的免除了当事人作为开发商对其作出的商业广告和宣传应当负有的保证真实性的责任,同时排除了购房者援引当事人作出的广告和宣传内容提出主张或者要求的权利,属于以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关于违约金部分,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现售)均约定:甲方逾期交付,在180日以内的,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对于购房者,则约定每逾期一日,须按应付未付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买受人按总房价款20%支付违约金。上述格式条款内容不平等地约定了当事人与经营者之间关于违约事项的赔偿幅度,属于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删去上述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格式条款的合同复印件,合同格式条款修改后,共售出商品房5套。当事人与购房者签订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现售)时,未就上述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实质性协商,除修改后的合同外,其余756套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现售)除去售卖形式不同外,其格式条款内容均一致。当事人未利用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现售)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约定向购房者索要违约金,故无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当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
| 处罚机关 |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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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6年03月1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