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2MA1X4JNT68
地址: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诚信路8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12MA1X4JNT68 | 登记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8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周鹏 | 营业期限 | 2018年08月3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06月08日 |
企业地址 |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工业园诚信路8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房产经纪,房屋租赁,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周鹏 |
执行董事 |
陈睿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江大行审〔2022〕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
开始日期 | 2022-05-16 |
结束日期 | 2023-05-15 |
内容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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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522执2399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4-03-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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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522执23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525732.22元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522民初52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26执260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3-11-01 | 2023-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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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26执260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安县刘建宾塑料经销处、浙江宁波亿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津线缆有限公司、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711882.01元及逾期利息(以711882.01元为基数,按照LPR标准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日履行; 二、驳回原告河北鑫年线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18.82元,由被告文安县刘建宾塑料经销处、浙江宁波亿翔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华津线缆有限公司、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26民初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苏0613执2997号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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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13执2997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硕豪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海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00万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负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6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8元,由被告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院提供的诉讼费用催缴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84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04-15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62593.84 | 142.43 |
2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04-15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95208.0 | 47604.0 |
3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04-15 | 增值税 | 5251876.79 | 2848.62 |
4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04-15 | 印花税 | 70934.8 | 0.0 |
5 | 扬州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04-15 | 房产税 | 69640.68 | 34820.34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8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苏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苏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