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4255431697W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789号5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255431697W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6年05月08日 |
| 法定代表人 | 虞敏 | 营业期限 | 1996年05月08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26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789号501室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砌块制造;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住房租赁;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于晓华 |
| 财务负责人 |
| 虞敏 |
| 董事,经理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150000万人民币 | 15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45)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南宁登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 南宁海澜凯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 南宁汉宸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 南宁文涵汇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 南宁宋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3)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1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获2026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422名 |
| 2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获2025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289名 |
| 3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获2024年度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TOP500测评榜单第236名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一级 | 建开企[2001]27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31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杭市监许准字(2025)第﹝01020367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8-28 |
| 结束日期 | 2030-08-27 |
| 内容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5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2 | 2024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3 | 2023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4 | 2021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5 | 2020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6 | 2019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7 | 2017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8 | 2016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330104255431697W |
| 9 | 2015 | A级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30104255431697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8-16 |
| 处罚类型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或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或者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案 |
| 决定文书号 | 杭上市监处罚(2024)472号 |
| 处罚事由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9年在自有网站上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当事人开发楼盘时间名座,网页含有“项目周边自然景观丰富背靠临平山景观公园,紧邻上塘河,步行至水景公园仅15分钟”等内容,网页网址为“http://www.songdu.com/index.php/floor/product/15.html”,另一网页宣传当事人开发楼盘时间国际,网页含有“杭州时间国际,杭州德胜高价于同协路交叉口南”、“5分钟商务圈内配套齐全”、“无缝链接掌控全城,3分钟快速到达沪杭甬高速入口,5分钟可直达亚洲最大交通枢纽——杭州 |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663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23 | 2026-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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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66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利润款16 766 120.13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损失; 二、 被告杭州瑞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利润款11 056 365.27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宁波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 912元,由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 018元;由被告杭州瑞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1 894元。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13民初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浙0213执4639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5-10-22 | 2026-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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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213执463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奉化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10 477 782.7元,并支付以10 477 78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宁波奉化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 4 549 320.67元,支付以4 469 299.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并支付以80 021.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三、确认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奉土出告字[2018]01003号地块项目一标段建安(总包)工程”的工程款折价款或拍卖款在10 477 782.7元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奉化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宁波奉化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费5 000元、鉴定费854 199元; 六、驳回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 183 元,由原告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 019元,被告宁波奉化宋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宋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7 164元。 | ||||
| 执行法院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13民初56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05月08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