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GRPK59A
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3号楼101-12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1MA2GRPK59A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10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成宝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10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05 | 发照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290号3号楼101-12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装饰材料销售;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李成宝 |
| 经理,董事 |
| 钱文才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嘉兴天昀置业有限公司 | 105万人民币 | 105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杭州绿墅置业有限公司 | 2000万人民币 | 2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330201251031862366987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宁波市住建局 |
| 开始日期 | 2025-11-0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电子)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51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 许可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开始日期 | 2023-12-2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甬前湾建消验〔2023〕第036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9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 |
| 许可机关 | 宁波前湾新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9-22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2第002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6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表 |
| 许可机关 | 区规划建设国土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2-0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同意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386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4-24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3861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791 103.20元、利息28 712.83元,支付至2024年12月16日止的罚息582.57元、复利799.09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91 103.20元、利息28 712.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 000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Y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 936元,由被告Y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4 588元,由被告Y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予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35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742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1-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7422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30 000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57元,由原告负担427元、被告负担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282民初23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408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5-06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4089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640 235.25元、利息21 566.02元,支付至2024年11月18日止的罚息252.34元、复利585.16元,并支付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40 235.25元、利息21 566.02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分别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L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0 382元,由被告L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 811元,由被告L某某、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予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282民初130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浙0282执835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浙0282执835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借款本金 898 169.61元、支付借期内利息26 854.91元,截至2023年6月2日的逾期利息173.67元、复利641.1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分别以借款本金898 169.61元、利息26 854.91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80个基点后再上浮50%确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利率调整方式分别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J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前湾新区支行律师费18 866元;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J某某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J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3 24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 0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缴,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107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4)浙0282执101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4-03-14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浙0282执1016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282民初5241号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282民初52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35744.39 | 0.0 |
| 2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7 | 企业所得税 | 10001064.61 | 0.0 |
| 3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7 | 增值税 | 32832261.58 | 0.0 |
| 4 | 宁波杭州湾新区博海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21 | 增值税 | 32832261.5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05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