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079722662T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079722662T | 登记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2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企业地址 | 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财务咨询;工程管理咨询;房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张立河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100万元 |
嘉兴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2 | 2019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3 | 2018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4 | 2017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5 | 2016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99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5-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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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9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世联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72400元及利息(以7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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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枫桥坚彩辉石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新区枫桥坚彩辉石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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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新区狮山暖康园林绿化设计服务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642398.22元及利息(利息:以642398.22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8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高新区狮山暖康园林绿化设计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24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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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承构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4084.18元及利息(以204084.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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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枫桥瑞智隆石材经营部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高新区枫桥瑞智隆石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6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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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合同款1018690.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18690.9元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418887.0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18887.04元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苏州广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23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3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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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森源园林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26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9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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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2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中区甪直杰鑫木制品商行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吴中区甪直杰鑫木制品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0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5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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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5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75963.54元及利息(利息以275963.54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8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3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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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83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市源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32763元及利息(利息以63276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源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1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7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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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7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528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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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52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488822.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2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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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5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4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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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4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京仲裁字第1510号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仲裁字第1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4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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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4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京仲裁字第1777号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17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4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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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4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50200.2元,以50200.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7000元,执行费908元,由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仲裁字第32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4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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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4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60705.35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3600元、执行费1014.58元,由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仲裁字第3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3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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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3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17710.67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8492.5元、执行费6443.04元,由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仲裁字第32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4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9 | 2023-10-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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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4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本金23928.74元,以23928.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4月7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7000元,执行费513.93元,由被执行人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仲裁字第32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