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079722662T
地址: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079722662T | 登记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张立河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25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嘉善县大云镇创业路555号1幢1单元11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财务咨询;工程管理咨询;房产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张亚静 |
| 监事 |
| 张立河 |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嘉兴融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 | 100万元 |
| 嘉兴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1020万元 |
| 嘉兴裕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 2 | 2019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 3 | 2018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 4 | 2017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 5 | 2016 | A级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079722662T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5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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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15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2104335*-*-*-*05909、2104335*-*-*-*058 86)票据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9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2341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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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2341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7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8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14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2 | 2025-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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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1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还款305814元。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2343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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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2343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同济建设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7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益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8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91执1526号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8-07 | 2025-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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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91执152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259号民事判决; 二、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宏源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00元,均由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259号民事判决; 二、......。 二审案件受理费0.00元,由......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10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125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5-19 | 2025-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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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26执125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奢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活动服务总费用2,533,652.77元及利息(以2,533,652.7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奢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7.00元,由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被告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艺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40,000元及利息(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艺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8.00元,由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8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48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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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03执184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返还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利益41,000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8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17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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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2执451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2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9 | 2025-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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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2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漳州市飞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 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企业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5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627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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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562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承构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4084.18元及利息(以204084.1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由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5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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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3157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向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75963.54元及利息(利息以275963.54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9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8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7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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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67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新建金属装璜有限公司票据金额7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3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83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9 | 2024-12-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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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83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深圳市源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632763元及利息(利息以63276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源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71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6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2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6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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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52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原告上海卓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被告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5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4 | 房产税 | 5588720.0 | 0.0 |
| 2 | 嘉兴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11-04 | 土地增值税 | 700307092.9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