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MA28AKM4X6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与灵秀路交叉口向东400米孔雀城悦珑湾19号楼5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21MA28AKM4X6 | 登记机关 | 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8月02日 |
法定代表人 | 霍东芝 | 营业期限 | 2016年08月02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701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09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与灵秀路交叉口向东400米孔雀城悦珑湾19号楼5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霍东芝 |
经理,执行董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70000万人民币 | 17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万人民币 | 100万人民币 |
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嘉善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667万元 |
杭州萧山裕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誉诺焯(海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2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KM4X6 |
2 | 2019 | A级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KM4X6 |
3 | 2018 | A级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KM4X6 |
4 | 2017 | A级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30421MA28AKM4X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26执402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3-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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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26执4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山川盈五金商行票据金额101426.5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1426.5元为基数,自 2021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山川盈五金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被告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9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5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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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上海颖天实业有限公司票据款432,554.66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432,55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上海颖天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30.00元由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67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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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6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烟台道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烟台道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交了与其前手深圳市添顺发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据、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取得票据是基于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且案涉票据背书连续,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票据的取得属于民间贴现行为,故其属于合法持票人,其在案涉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其依法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的规定,除请求被上诉人支付案涉票据金额外,各被上诉人还应当按照前述规定支付利息。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 二、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烟台道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商业承兑汇票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烟台道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民终6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250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15 | 2025-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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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3执52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西安天鸿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36642.12元及利息(以43664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48元,由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521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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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5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220937.17元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案字第07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浙0421执2292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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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421执2292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5562864元 | ||||
执行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裁字第11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6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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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6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京仲裁字第2496号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2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61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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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6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京仲裁字第2495号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24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64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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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应付款236354.84元及以236354.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202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律师费13500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15782.54元,执行费3884.56元,由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22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36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3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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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36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服务费本金539973元。 二、向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26750.66元、执行费8067.23元,由被执行人嘉兴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仲裁字第17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701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8月0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