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1MA2B5HAP2F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南大街139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1MA2B5HAP2F | 登记机关 |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存巧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06日 - 9999年09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2月16日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南大街139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亚静 |
监事 |
李存巧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9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30,794.34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10月28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8.0元,由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35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56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5-0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55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164.95元元及利息(利息以30164.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元,由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00元,由......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7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576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4-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1003执576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德清晟新建设有限公司票据金额500000元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1元,由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56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521执199号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521执1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1民初2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9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23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冀10执9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31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17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269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69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1.5元,由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5元,由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317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317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2698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69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81.5元,由德清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2.5元,由德清孔雀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347元,杭州瑞雅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42元。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10民初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