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523MA2B3DMN07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523MA2B3DMN07 | 登记机关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07日 |
| 法定代表人 | 董建志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07日 - 9999年09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85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5月17日 |
| 企业地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除砂石)及装潢材料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吴琴贵 |
| 监事 |
| 董建志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5)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宁波银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上海奥誉置业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前海鸿星(深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1850万人民币 | 1850万人民币 |
| 宁波亨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
| 黄兴民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 | 95% | 4750万元 |
| 杭州淬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安吉淬金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100% | 2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6)浙0523执47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6-01-05 | 2026-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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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浙0523执4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向浙江浙城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公开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浙0523民初70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523执3897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5-10-20 | 2026-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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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3执3897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4123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239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2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3民初46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523执3628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6-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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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3执362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89646.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589646.33元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10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 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2960元,由原告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由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0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3民初48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523执2738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5-07-28 | 2026-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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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3执2738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银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亿公司物业费353249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95414.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银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亿公司分户验收费99320元;三、银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亿公司补贴费1978741.26元;四、银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银亿公司垫付的绿化养护费及景观水表费27178.96元;五、驳回银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浙0523民初4442号判决认定:银凯公司、银盛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员、财务、经营混同。公司作为法人,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独立人格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银凯公司、银盛公司、银瑞公司虽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人员、经营范围出现实质上的混同,银凯公司、银盛公司还存在印章混用、财务混同,违背了公司法人应贯彻的独立原则,存在人格混同。本案中,舜元公司主张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均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条的文义来看,其规制的对象是股东,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也均为股东,但关联公司即银凯公司、银盛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主要是股东即银瑞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致,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关联公司视为一体进行经营和资产处置,故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实质是将滥用关联公司人格的股东责任延伸至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上,以此来救济利益受损的债权人。综上,舜元公司主张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对银凯公司所应承担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2022)浙0523民初4442号判决如下:一、银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舜元公司工程款10066382.59元;二、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舜元公司有权在工程款10066382.59元范围内对朗境园项目中其承建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舜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鉴于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的(2022)浙0523民初4442号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银亿公司认为银盛公司、银瑞公司与银凯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主张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对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3)浙0523民初4543号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银盛公司、银瑞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银亿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银盛公司、银瑞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银亿公司提交的证据银盛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瑞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023)浙0523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2022)浙0523民初4442号民事判决书、书面催款凭证,符合证据要件形式,能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23年10月10日,本院受理了银亿公司起诉银凯公司欠付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案件,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4543号。2023年12月29日,本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353249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95414.7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户验收费99320元;三、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贴费1978741.26元;四、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绿化养护费及景观水表费27178.96元;五、驳回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现银亿公司以银凯公司、银盛公司和银瑞公司人格混同为由,要求本院判决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对(2023)浙0523民初4543号案件的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2022)浙0523民初4442号案件中,本院认定银凯公司、银盛公司系关联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员、财务、经营混同,且银盛公司、银凯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主要是股东银瑞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所致,故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应对银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对于银盛公司、银瑞公司是否对银凯公司所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2022)浙0523民初4442号案件中查明工商登记信息显示:1.银盛公司是银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银瑞公司是银凯公司控股95%的股东,即银盛公司、银凯公司均为银瑞公司的子公司,且银瑞公司对于银凯公司、银盛公司具有控制权;2.银盛公司、银凯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在2021年4月先后从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云鸿大厦变更为现址安吉县昌硕街道禹山坞小区231号即同一幢楼的不同楼层;3.银盛公司、银凯公司、银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从卫一鸣变更为傅嘉宁,再从傅嘉宁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董建志。4.上述三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施工,房屋租赁,建筑材料(除砂石)及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企业管理咨询。5.银瑞公司董事周宇雯系银凯公司监事。可见,上述三家公司存在人员、经营范围混同。(2022)浙0523民初4442号案件中还查明银盛公司应支付的悦见山项目500余万元工程款由银凯公司的房产予以抵扣,相关增值税发票仍开具给银盛公司。银凯公司自行提交的催收水电费工作联系函上,系朗境项目的水电费事宜,落款处却列银凯公司“安吉悦见山项目部”并盖有银盛公司项目专用章。从上述情形可见,银凯公司、银盛公司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员、财务、经营混同。公司作为法人,应具有独立的人格,这是公司法人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独立人格体现在公司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银凯公司、银盛公司、银瑞公司虽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在人员、经营范围出现实质上的混同,银凯公司、银盛公司还存在印章混用、财务混同,违背了公司法人应贯彻的独立原则,存在人格混同。银盛公司、银凯公司系银瑞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银瑞公司滥用控制权将银盛公司、银凯公司视为一体进行经营和资产处置,使银盛公司、银凯公司之间输送利益,使得银盛公司、银凯公司丧失了人格独立性。故银亿公司主张银盛公司、银瑞公司对银凯公司在(2023)浙0523民初4543号案件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的(2023)浙0523民初4543号案件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欠付款项共计5637739.1元,及以1595414.71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当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向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264元,由被告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3民初59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浙0523执2214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5-06-16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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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3执221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76821.82元(含固定总价3%的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8841.93元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 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驳回苏州市恒瑞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82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3215元,由安吉银盛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3民初19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安吉银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浙0523执2130号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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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浙0523执2130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吉银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山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 1 1 5 5 0 0 4. 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1 1 5 5 0 0 4. 4元为基数,自 2 0 2 3年 1月 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浙0523民初10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8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0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浙江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浙江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