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78700867Q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服务中心办公楼1-901等9套房(8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78700867Q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3年09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钱宜丽 | 营业期限 | 2013年09月11日 - 2033年09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333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388号服务中心办公楼1-901等9套房(801室) | ||
经营范围 | 商业地产开发、销售、运营管理;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涉及资质证凭资质证经营);租赁服务;停车场服务;代收水、电、气费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史爱国 |
董事 |
李薇薇 |
董事 |
胡勇 |
监事 |
钱宜丽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3000万人民币 | 3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333.33万人民币 | 333.3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包河税﹞许变准字﹝2023﹞第﹝1265﹞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02 |
结束日期 | 2023-11-02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包河税﹞许准字﹝2023﹞第﹝8577﹞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包河区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0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23)皖0111执10458号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11-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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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11执104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合同双方已确认的金额直接计入最终结算;已完成的工程量,未经双方完成确认手续的,待双方签字确认后按实进行最终结算,综合单价按原合同相应条款执行;结算款双方签字确认,按原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后付清。......四、双方友好协商解除以上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五、停工补偿金额按双方已确认的金额计入结算款项,具体补偿金额即内容详见双方已签订的《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合同补充协议八》。经庭审查明,中建科工已完成工程,经粤泰公司和中建科工双方确认金额合计为37453577.61元。另查明,粤泰公司以商票的形式累计向中建科工支付25287648.98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5张合计金额为2115859.79元,因余额不足被银行拒绝承兑,导致中建科工背书转让的后手向所有前手进行追索,后中建科工已按照提示进行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建科工申请对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6-楼项目的合同内已生产未安装构件及废料处理部分、钢材调差部分、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变更部分进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后,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已生产未安装构件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10054854元;2、废料处理部分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8148769元;3、钢材调差部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3789829元;4、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变更部分造价鉴定意见为3204392.51元。鉴定费用为15万元,由申请人中建科工垫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桁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停工函)、《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桁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制作合同解除协议》、进度产值确认单、《工程进度申请表》、《工程预算书》、《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及附件、《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合同》补充协议、《赶工奖》补充协议、拒兑商票的清偿转账记录等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证明力应予确认。本院认为,中建科工在承建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桁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制作工程的过程中,工程因环保等问题导致停工,中建科工和粤泰公司自愿签署《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合同解除协议》。该解除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中建科工-7-诉请的工程款。本院认为,根据解除协议约定,原合同双方已确认的金额直接计入最终结算,经庭审查明已完工程经双方确认金额合计为37453577.61元,应直接计入结算。结合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认的工程造价,经计算案涉工程价款合计为46353885.12元(37453577.61+10054854-8148769+3789829+3204392.51)。经庭审确认粤泰公司以商票的形式累计向中建科工支付25287648.98元,其中商业承兑汇票5张合计金额为2115859.79元。本院认为,粤泰公司出具的金额为2115859.79元商业承兑汇票因未能兑付,该5张商业汇票未能产生偿付工程款的效力,中建科工有权要求粤泰公司继续履行支付2115859.79元工程款的义务。综上,粤泰公司应向中建科工支付工程款为23182095.93元(46353885.12-25287648.98+2115859.79)。关于中建科工诉请的停工补偿金和赶工奖,本院认为,《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三、补充协议八,以及两份《赶工奖》补充协议均系双方自愿签署,依法成立并生效。粤泰公司应按约定向中建科工支付赶工奖1274757.25元以及停工补偿金3590352.25元。关于中建科工诉请的工程款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中建科-8-工和粤泰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签订了《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合同解除协议》,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粤泰公司作为发包方有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案涉工程至今尚未能结算,故粤泰公司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本院酌定,自解除合同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给予粤泰公司一个月的履行期限,支持中建科工诉请的工程款利息为,自2022年1月20日起以未付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关于中建科工诉请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本院认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故本院支持中建科工在工程款23182095.93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折价款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关于中建科工诉请的粤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粤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中建科工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可证实粤泰公司、恒大合肥公司、粤丰公司三公司系关联公司,三公司有相似的经营范围和相同股东,恒大合肥公司的董事Q某某为粤泰公司和粤丰公司的法定代-9-表人,但该证据仅能证明上述公司存在人员混同。中建科工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三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不能证明上述三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中建科工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恒大合肥公司和粤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182095.93元及利息(以23182095.93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款清息止);二、被告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赶工奖1274757.25元以及停工损失3590352.25元;三、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23182095.93元范-10-围内对合肥恒大中心C地块塔楼第一层环带珩架及以下钢结构加工及制作工程享有折价款或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504元,鉴定费150000元,合计247504元,由原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354元,由被告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38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11民初11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2022)鄂0113执251号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2022-03-14 | 2022-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鄂0113执25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2-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oracle.sql.CLOB@601daf0f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113民初2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省份 | 安徽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11-28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33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9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