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5152Y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45152Y | 登记机关 | 南山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1996年06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长龙 | 营业期限 | 1996年06月24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9398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17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 ||
经营范围 | 一般经营项目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 |
主要人员 (5)
何妙玲 |
董事 |
孙蓬勃 |
董事 |
朱大华 |
监事 |
赵长龙 |
总经理,董事长 |
辛玉全 |
监事 |
股东信息 (4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27797.9001万元 | 27797.9001万元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 1262.6263万元 | 1262.6263万元 |
企业法人 |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四川鼎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4632.9834万元 | 4632.9834万元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林晓斌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魏克亮 |
企业对外关系 (20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乌鲁木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100% | 700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 | 100% | 238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100% | 41866万元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8601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产开发资质:一级 | 建开企[2005]46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海消审字﹝2022﹞第0606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第三金碧花园自编68-70栋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建局园许准﹝202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2022-08-16 |
内容 | 因第三金碧花园68-70栋及五期地下室(含变电站)项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需要,同意迁移位于工业大道南第三金碧花园自编70栋南侧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范围内影响消防操作的细叶榕1株(含气根胸径70厘米)、杧果2株(胸径分别为32、35厘米)。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珠)消字﹝202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7 |
结束日期 | 2022-10-01 |
内容 |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北侧石溪村地段的第三金碧花园地下室项目【基坑回填】。本次为新增消纳办理,处置量15,600立方。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1991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10-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1991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10-2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2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5-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柯鹏;成立日期:1996-06-24 |
序号 | 13 |
许可文件编号 | 22105909886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5-2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柯鹏;成立日期:1996-06-24 |
序号 | 14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建局园许准﹝2021﹞3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28 |
结束日期 | 2021-10-28 |
内容 | 我局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批复如下:一、因第三金碧花园自编68-70栋住宅楼项目建设需要,根据穗国土规划建证〔2018〕466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资料,同意你单位迁移位于工业大道南住宅楼与变电站之间车行出入口接驳原有市政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桃花心木2株(胸径分别为36、44厘米)。工程完工后必须在路口东侧人行道补种胸径不小于15厘米的桃花心木1株,保证成活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局。二、树木处理须由申请单位委托企业实施,并负责支付所需费用。树木处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执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三、树木迁移后建设单位应立即施工,不得闲置。如涉及管线迁改、人行道开挖等情形的,应直接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系,并按其要求办理。四、申请单位处理绿化前须领取园林绿化施工标牌,并将该标牌张贴于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凭本行政许可文书,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协议书或委托书)在新港中路472号409室领取标牌。 |
序号 | 1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8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90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1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90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8989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4-1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28 |
许可文件编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柯鹏;成立日期:1996-06-24 |
序号 | 29 |
许可文件编号 | 22105594042 |
许可文件名称 | 企业登记注册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2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柯鹏;成立日期:1996-06-24 |
序号 | 3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171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5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171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1716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8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4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39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40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69483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序号 | 4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02171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增城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1-03-1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变更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2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3 | 2018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4 | 2017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14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海建罚决(2022)100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1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工业大道南北侧石溪村地段的第三金碧花园自编68-70栋住宅楼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801.58.1项的裁量标准,未造成火灾责任事故,且未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应为从轻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处三万元以上十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0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2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3 600元及利息(以13 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140元,减半收取1 07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25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1403执2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董兴世提成佣金179,673.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3.00元,原告董兴世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董兴世3,89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1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23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1403执2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教岩提成佣金207,294.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9.00元,原告教岩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教岩4,4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1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桂0702执2958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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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桂0702执295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2184535.84元; 二、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4554158.44元;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702民初3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29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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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4执2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1229600295】。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票据款68857.2元及利息(以68857.2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中承担的付款责任向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14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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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14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281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2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14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14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281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2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108执174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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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108执17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108民初5913号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108民初5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324执771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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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324执7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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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执行款。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5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624执103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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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624执10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1927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1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626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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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6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鲁0782执3830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鲁0782执38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12614.5元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4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5执490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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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5执490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5964360.7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49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402执317号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402执317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402民初4280号判决结果,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杨秀平支付销售佣金63991元。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42民初42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26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282执2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282民初5436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82民初5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402执316号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402执31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鲁0402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九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华支付销售佣金40057元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402民初42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35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2023-0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35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桂0602执1400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桂0602执140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5614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5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225执2426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225执24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609800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25民初3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6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63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熊光华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3320.03元,经济补偿金68157.60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6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636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罗小平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2713.62元,经济补偿金55018.39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541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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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05执541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5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635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共计2796.45元,经济补偿金55088.55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赣0202执2207号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03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202执220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202民初50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沪0117执664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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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沪0117执664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984,407.57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984,407.5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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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625.59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957.2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114.87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8553.46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闽01执2182号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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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闽01执218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134.31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为人民币4281946.1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1民初1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972执1508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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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972执150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62784元及利息(利息以26278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12528.96元);2、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48.18元;3、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275361.14元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482执2427号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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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482执242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482民初165号 | ||||
执行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平湖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482民初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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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23520元及利息【以2352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鲁0782执3832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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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782执38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12614.5元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4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皖0422执2911号 | 寿县人民法院 | 2022-11-10 | 2022-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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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422执29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屈云莲购房款53433元;二、驳回原告屈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656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422民初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6-10 | 2022-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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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1608682】。一、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59.2元及逾期利息(以4751791.5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459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84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585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652594.7元及逾期利息(以652594.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保修金652594.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中山恒大御景项目(一期)桩基础(预制桩)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55元(已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9元,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26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9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皖1802执6238号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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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802执62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金额2154149.57元;二、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2154149.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2154149.57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李春生、刘亚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4元,由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李春生、刘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802民初4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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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311执399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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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311执39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53358.3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181元,保全费553元,合计173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311民初1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311执398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311执3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607451.19元及逾期利息(在工程款607451.19元范围内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案涉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6元,保全费3557元,合计13553元,由-8-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311民初1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2执436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8-26 | 2022-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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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2执43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8-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6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2执397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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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2执39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02民初191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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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26601196】。(2021)粤1704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数1635432.22元及利息(以163543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项中工程款1635432.22元苑围内对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涉案阳江恒大帝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阳江恒大帝景发电机房电柜及转换电缆工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22408元,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27408元,由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75元。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仵受理费6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以上各项暂计至申请之日止,合计2281573.51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鲁0113执1266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2-06-24 | 2022-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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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113执126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庆云剩余房款120202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0元,减半收取计8010元,由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1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赣0702执408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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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1)赣0702执408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8-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国兵与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于2018年5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国兵房屋首付款682850元并支付违约金22528.5元; 三、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国兵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5285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从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李国兵已支付给第三人的贷款本息退还给原告李国兵(具体金额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 五、限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李国兵未支付的贷款本金退还给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并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提前还款违约金(具体金额以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东阳支行系统显示金额为准); 六、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以上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3元,由被告赣州恒大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2民初2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01-13 | 车船税 | 600.0 | 600.0 |
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1-01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 | 373272.08 | 0.0 |
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7-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 | 373272.08 | 136.96 |
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4-28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 | 373135.12 | 250824.31 |
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1-26 | 房产税 | 3760171.09 | 3760171.09 |
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1-26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371.76 | 3371.76 |
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10-27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 | 7152.8 | 7152.8 |
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1-10-26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 | 12053.55 | 12053.55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
列入时间 | 2022-10-08 |
移出原因 | 已补报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
移出时间 | 2022-10-21 |
做出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南山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398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06月24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8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0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