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5152Y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3901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45152Y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6年06月24日 |
法定代表人 | 赵长龙 | 营业期限 | 1996年06月24日 - 5000年01月0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39398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3901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6)
何妙玲 |
董事 |
孙蓬勃 |
董事 |
朱大华 |
监事 |
梁伟康 |
董事长 |
赵长龙 |
总经理 |
辛玉全 |
监事 |
股东信息 (4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27797.9001万元 | 27797.9001万元 |
企业法人 |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 1262.6263万元 | 1262.6263万元 |
企业法人 |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深业深恒投资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2)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林晓斌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魏克亮 |
企业对外关系 (20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乌鲁木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100% | 700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 | 100% | 23800万元 |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100% | 41866万元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8601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建开企 [ 2005]46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
2 | 100004 | 建开企[2005]46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1-0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2309150677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事变更登记(备案) |
许可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3-11-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法定代表人:赵长龙;成立日期:1996-06-24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0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7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1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92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9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7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粤A500148888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0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电梯使用登记 |
序号 | 8 |
许可文件编号 | 穗海消审字﹝2022﹞第0606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6-06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第三金碧花园自编68-70栋住宅楼项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序号 | 9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建局园许准﹝2022﹞3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17 |
结束日期 | 2022-08-16 |
内容 | 因第三金碧花园68-70栋及五期地下室(含变电站)项目消防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需要,同意迁移位于工业大道南第三金碧花园自编70栋南侧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范围内影响消防操作的细叶榕1株(含气根胸径70厘米)、杧果2株(胸径分别为32、35厘米)。 |
序号 | 10 |
许可文件编号 | (海珠)消字﹝2022﹞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开始日期 | 2022-03-17 |
结束日期 | 2022-10-01 |
内容 | 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北侧石溪村地段的第三金碧花园地下室项目【基坑回填】。本次为新增消纳办理,处置量15,600立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2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3 | 2018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4 | 2017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5-21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2024)49号 |
处罚事由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恒大地产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
处罚内容 | 1.责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3.对潘大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4.对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的罚款;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的罚款;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处罚依据 | 《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1.责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3.对潘大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4.对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5. |
序号 | 2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3-18 |
处罚类型 |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字(2024)36号 |
处罚事由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处罚内容 |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
处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处罚依据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 |
序号 | 3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2-06-14 |
处罚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的规定。 |
决定文书号 | 海建罚决(2022)100号 |
处罚事由 | 2022年4月1日,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瑞宝街道工业大道南北侧石溪村地段的第三金碧花园自编68-70栋住宅楼项目,存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
处罚内容 | 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及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第B801.58.1项的裁量标准,未造成火灾责任事故,且未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标准的,应为从轻处罚裁量档次,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处三万元以上十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96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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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黑0110执296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5亿元,投资收益238000000元及罚息、承销费71160000元、承销违约金。 2、全部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9147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 3、对上述债权范围内就以下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A.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丽湖街道东丽大道1037号绿洲广场1号楼商业中心、2号楼运动中心、3号楼温泉中心、4号楼娱乐中心、5号楼饮食中心、7号楼养生中心合计面积94916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B.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蓟县官庄镇石佛村北侧的恒大金碧天下酒店和娱乐中心两幢房产及其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单店西路1号院(恒大华府)100幢-1层部分地下配套商业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D.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74民初1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8执634号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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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执6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11654402.76元及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止的违约金3886189.84元(后期违约金以1165440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清新恒大金碧天下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0396919.6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案件受理费1175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民初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4执6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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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4执6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判决、(2023)粤1704民初1474号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205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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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402执120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8067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4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202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0402执12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23931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199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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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402执119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8067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2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978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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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97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众恒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33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优众恒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0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案件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68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74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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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069792.48元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民初15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1执573号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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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执57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进度奖、赶工奖、停工补偿182858374.57元;三、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以18285837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5846479.7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恒大峨眉山国际度假区首期宏远地块(L-43、L-3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267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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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602执267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1002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602民初10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98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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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980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负-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1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132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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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桂0602执132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6275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62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6执4913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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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6执491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民初1609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民初16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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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3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204执2933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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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4执293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7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9104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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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07执910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291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29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864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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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3执18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5344256.71元及利息(1.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7246871048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18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9087189379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以930189.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3.票据号为230137*-*-*-*7445470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20000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4.票据号为230137*-*-*-*74455665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5.票据号为230137*-*-*-*8170604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1月8日起,以182405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5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29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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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宁0104执629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8405.9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标准支付58405.95元自202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已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5元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6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6-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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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52执2454号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渝0152执245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52民初181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52民初18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3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181执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4执418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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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4执4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1687811.89元,并分别自2021年9月8日起以18637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1501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1054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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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5执105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2641661】。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启东市五好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沈旦)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46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291执674号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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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0291执67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105049.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504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91民初1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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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461790元及利息(以1461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9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1139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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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1102执113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1102民初20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2152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1203执21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2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828执1321号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828执132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民终49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50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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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8执15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作御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洛银(2020)年【焦作分】行固资借字第208*-*-*-*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2执807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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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2执807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初2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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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65号、(2022)粤17民初195号、(2021)粤1702民初10286号、(2022)粤1702民初9206号、(2022)粤1702民初9205号、(2022)粤17民初120号、(2022)粤1702民初6403号、(2023)粤1702民初10133号、(2023)粤1702民初4318号、(2023)粤1702民初10131号、(2021)粤17民初72号、(2023)粤1702民初7264号、(2021)粤1702民初10222号、(2022)粤17民终563号、(2023)粤17民初79号、(2023)粤17民初64号、(2022)粤17民初246号、(2023)粤17民初73号、(2023)粤17民初30号、(2023)粤1702民初8106号、(2023)粤1702民初9080号、(2023)粤1702民初50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8106号等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1373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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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16执137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11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745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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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陕0703执745号 | ||||
省份 | 陕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汉中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52183.93元及利息(利息以25218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19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15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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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8执11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6800元,由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644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6442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9432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94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51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8执15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变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4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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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5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6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8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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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84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048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9.6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4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8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8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4-日内向原告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73268.19元及利息(以573268.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8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9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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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依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5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775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775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1102民初2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3元,由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2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0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0执71号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10执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借款本金255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计32204213.95元,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25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实现债权产生费用20万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94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负担21371元,由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1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0民初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4执1814号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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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4执181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4民初3188号,(2023)渝0114民初,3238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4民初3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1056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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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1056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575875.43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33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975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8-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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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5执975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862951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特立会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中商贸易有限公司、南京龙钢物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京睿新昊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694000元及利息(以269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343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743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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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浙0522执74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86122.52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2民初1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90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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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16执89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聚贵云森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原告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26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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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16执82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莱芜成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500476.03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利息以500476.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0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899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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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晋1102执89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3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91执608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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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91执60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46890350.12元及其他费用。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4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1027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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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琼9003执1027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21612.5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3民初9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10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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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510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058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23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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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52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290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60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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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56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112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1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91执269号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冀0591执26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91民初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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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 499 4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7%的工程款22 794 477.69元中的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1 753 73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织金平远人家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616元,减半收取计88 808元,由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15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124执1047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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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124执10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人民币8713311.10元及利息(利息以各汇票金额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具体各汇票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见附件二);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90元,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账户(账号见附件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24民初30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80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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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305执80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6603647】。一、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21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46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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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82执4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100000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7—三、驳回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6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46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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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0182执46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于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2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应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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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91执47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0执47号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10执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借款本金255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计32204213.95元,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25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实现债权产生费用20万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94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负担21371元,由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1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0民初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768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7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608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608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W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800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0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新0109执1316号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新0109执1316号 | ||||
省份 | 新疆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401979.84 |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新0109民初2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25执370号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25执37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3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甘7506执201号 | 洮河林区法院 | 2024-02-21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甘7506执201号 | ||||
省份 | 甘肃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洮河林区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1民终6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503执440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503执44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503民初51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280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280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48000000元,利息54256.67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9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1执944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1执944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民初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1执943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黔01执94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民初4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83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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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鲁0116执88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盈盛绿化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74981.92元及利息(利息以274981.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元,诉前保全费1895元,共计4607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盈盛绿化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41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82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88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保险服务费500元,由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5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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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103执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信息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395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395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79,803.56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2553、325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27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225执2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3189242.08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民终72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02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02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邵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754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缴,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955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17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24执恢6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24执恢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85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42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42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54.18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503执439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1503执43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503民初50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29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129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南安市昊德石材有限公司、广州云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正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向常州市百优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92996.4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28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581执1908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581执190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38182.75元及利息 受理费16770.37元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81民初92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609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60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柏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柏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800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0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04执979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鲁0104执979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62万元及利息33170.01元;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04民初34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F某某对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495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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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49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6926917.6元;二、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3214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至2021年6月21日;以669075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2021年9月2日;以692691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6.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10436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的标准,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986882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24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86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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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186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09,495.14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2551、32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9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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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51,587.03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9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69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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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821执69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129157.03元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4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71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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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4执71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695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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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4执69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0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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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3004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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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6执3004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05918.94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196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581执218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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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581执21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票据款23337元 ,受理费229.4元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81民初4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88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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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288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西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22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30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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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12执13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〇964,67元及利息(以7096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39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353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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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304执35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427969.35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民终28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705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川1304执70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2487.4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4民初33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195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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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川1304执19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145802.27元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4民初8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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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9325.24元及利息(以10932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6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208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2088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狮睿宇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90409.81元,利息8179.95元;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2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2执588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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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2执5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票据款2638416.12以及相应利息(1.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7306932424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7月31日起,以9296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票据号为230137*-*-*-*82881287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1708752.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59元,由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12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64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8执6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1元,由焦作御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9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781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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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渝0112执7810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29043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290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03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03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23)粤0112民初3938号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3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9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内0104执2644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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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内0104执2644号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昌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票号为 230819*-*-*-*828742471、230819*-*-*-*828742480、230819*-*-*-*828742498、230819*-*-*-*828742502、230819*-*-*-*828742519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5000000 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昌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 8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内0104民初39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4649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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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琼9003执4649号 | ||||
省份 | 海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983.17万元及利息1222734.2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持有的82.13万元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8213万元股权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迟延利息510411.64元,保全费5000元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7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312执765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桂0312执76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400元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民终2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764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浙0522执76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款22664元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2民初24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02执10023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102执10023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黔0102民初9796号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02民初97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00元,利息1395166.67元,迟延履行利息525000元;五名被申请人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利息470805.55元;迟延履行利息218750元;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17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204执4614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204执46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ff30bef11937416da92fe9171fdba2d8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2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87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4,372,59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0,281.22元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3,639,550.16元范围内对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4元,减半收取计币21,257元,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31.9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25.1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9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16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16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18982015.05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21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86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8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1,569,66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69,660.36元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4,947,500元范围内对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71元,减半收取计币52,435.5元,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881.1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554.4元。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218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305执21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 明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多媒体影片更新款 773790.8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1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53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353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7900.8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4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112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11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94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29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394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49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4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94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29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394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501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50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8执6号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闽08执6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 15300 万元,并支付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的罚息、复利共 2577430.5059 元; 二、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 4000 万元的借款本金为基础以 5 年期 LPR 为基础加 3.25%的基点再乘以 1.5 计算的罚息,复利以罚息为基 础以 5 年期 LPR 为基础加 3.25%的基点再乘以 1.5 计算;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 11300 万元的借款本金为基础以 5 年期 LPR 为基础加 3.35%的基点再乘以 1.5 计算的罚息,复利以罚息为基础以 5 年期 LPR 为基础加 3.35%的基点再乘以 1.5 计算,龙岩恒耀置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3098227.78 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8民初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20执657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20执65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强制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1、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2、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第1页共2页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80元;4、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775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5、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20民初2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276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27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5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543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225执5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36685.24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6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238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23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81执4949号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181执494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81民初82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81执5081号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181执5081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81民初82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5319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4-03-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14执531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工程款21914257.7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71,保全费5000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4民初128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票据款999,597.01元及利息【以999,597.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74民终10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6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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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1执326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3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冀0104执12797号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2023-10-25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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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0104执1279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费21491元。 二、 驳回原告河北贝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6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石家庄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104民初6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3执4624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3-12-27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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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3执462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3民初3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113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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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4执11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4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131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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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豫0304执1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266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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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津01执26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575323247元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诉前调确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11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05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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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1702执11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34604901】。一、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908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0889.8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计算)给原告深圳宝晟达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3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488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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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6执48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0990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64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802执4350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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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802执4350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507733.19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802民初5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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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27480.33元及利息(以72748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计561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8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910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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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05执9103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票据款1133646.20元及利息(以113364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在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8元,由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4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312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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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312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1/13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2760516.7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06204.46元,之后的利息以27605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0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1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8执177号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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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8执1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等款欺项120182725.61元及利息(以106415963.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确认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106415963.63元的工程价款数额范围内对本案由该公司承建的焦作城南苑-悦龙台项目6-10#楼、11-15#楼、21#楼、23-24#楼、周边地库主体及配套(不包括大门和地库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402执3603号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402执360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917元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402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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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211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6633374.2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6633374.23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上述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债务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46633374.2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成都恒大翡翠龙庭首期B地块5#-8#楼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337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先行预交,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15689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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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2执1568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1173541.19元及利息(三被执行承担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2民初109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2执19875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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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2执19875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3134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3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21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221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75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1959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执195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民终2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4483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116执4483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0377.89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执14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05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205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75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402执3390号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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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402执339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197216.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8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811执1233号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3-1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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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811执123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811民初26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702执528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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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02执528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534.82元; 二、 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534.82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 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驳回原告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被告赣州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02民初48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783执4232号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2023-11-09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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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783执423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长垣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民终28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苏0681执3333号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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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681执3333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9295944.04元、贴息1291970.05元及利息(以1854249.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562751.4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618689.7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60252.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9295944.04元范围内对其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0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启东鑫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8532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7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681民初46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211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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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121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18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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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118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349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7-31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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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234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75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972执1461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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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972执1461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30233601281】。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金岳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651022.19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651022.1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民初4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71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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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3712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236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410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14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2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苏0903执2448号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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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苏0903执2448号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都区郭猛镇硕霞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盐城市宽耀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45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履行给付义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宽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7元,减半收取21573.5元,由被告盐都区郭猛镇硕霞建材经营部、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苏0903民初40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681执756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3-10-17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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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681执756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10-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浙0681执7567号 | ||||
执行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诸暨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681民初1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71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3-1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3713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235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225执2831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3-10-11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225执283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92682.64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3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225执2544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3-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225执254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3730129.01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39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225执3001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225执3001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458407.2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4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内0102执7255号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3-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内0102执7255号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内01民初35号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内01民初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791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0-08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2791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14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内0102执7186号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29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内0102执7186号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3-11-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民初1687号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民初16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802执3192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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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802执3192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735921.08元及违约金(以6735921.0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运城恒大首期开盘区1#-7#住宅楼灌注桩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52元,减半收取29476元,由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802民初66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402执3601号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3-11-21 | 2023-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0402执3601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479号 |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402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403执19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403民初10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4执917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3-10-27 | 2023-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4执9175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10-2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02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55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1-13 | 2023-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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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55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窦,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7月28日依法作出(2022)辽0111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该判决文书已生效本案判决书载明的履行期现已届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1民初6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270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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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127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168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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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1168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2执2518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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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182执251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利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扣减林芝恒大旅游公司已支付的5,261.74元。罚息以80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0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当期利息逾期之次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加10基点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当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基础利率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变化,以12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二、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87,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如下:利息以28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9%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罚息以287,0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1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当期利息逾期之次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5年以上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当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基础利率标准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变化,以12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对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林芝县鲁朗国际旅游小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林县他项2014第41号他项权证载明为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66,41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余额60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72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芝恒大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57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622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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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6执622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12177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121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1235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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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123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3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302执1445号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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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302执144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川0302民初2556号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0302民初25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闽0524执恢670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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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闽0524执恢670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闽05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执5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16执547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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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16执5474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9235号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92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181执1939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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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181执19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361912.59元及利息(利息以75222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工程款8361912.59元为限;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70元,由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12元,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81民初1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渝01执2583号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1-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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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渝01执2583号 | ||||
省份 | 重庆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2981029.65元。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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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3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99,5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计214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38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8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8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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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5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计1730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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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黑0109执1441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11-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1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260,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哈尔滨市辰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51执439号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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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51执43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认的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由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预交并表示不同意垫付,被告潮州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雅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2330元,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缴交的受理费2330元。 | ||||
执行法院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51民初6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900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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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90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225执2685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225执268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21528.34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39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84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8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33628118】。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28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68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6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35635242】。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62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84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84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4628815】。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4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4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30627314】。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8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8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1628410】。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28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97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19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97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1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849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84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1172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执1172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初7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846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84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114执4007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辽0114执400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票据金额38816.5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8816.5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4民初129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7执313号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2 | 2023-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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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7执31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 二、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支付尚欠罚息(以借款本金119977074.87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7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2021年7月27日;以借款本金119652714.0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2021年8月2日;以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4日起按照罚息年利率9.262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已支付罚息346122.17元予以核减);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119537615.47元及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8375%计收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若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都县支行有权以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于都恒鹏公司“赣州恒大御景”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赣(2018)于都县不动产权第0001256号】及地上建筑物14#、18#两栋建筑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抵押权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41元,由被告于都恒鹏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初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387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10-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638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支付票据款73万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7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6元,减半收取计5643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843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8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225执2684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3-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225执268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189249.84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39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8执716号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8执71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民初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502执709号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502执7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111235600737】。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币323462.04元。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6993.44元(以323462.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1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人民币16993.44元,实际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的债务利息人民币9283.36元(以未清偿本金人民币323462.0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75的标准,自2022年12月6日暂计至2023年5月18日止,实际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二、三、四对被申请人一上述1-3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执行费由四被申请人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349738.84元) | ||||
执行法院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502民初30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8821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9执882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款项952331.6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52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521执2209号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黔0521执2209号 | ||||
省份 | 贵州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 6006298.25 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付工程款 6006298.25 元为基数,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 准,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 6863549.96 元; 三、被告恒大地产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债务向原 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1638.00 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 55819.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共计 60819.00 元,由被 告大方扶贫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方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521民初40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内0102执3951号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05 | 2023-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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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内0102执3951号 | ||||
省份 | 内蒙古 | ||||
立案日期 | 2023-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一、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赶工奖1786035.8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2年5月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呼和浩特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内0102民初3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1002执3199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9-05 | 2023-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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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02执31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9-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支付申请执行标的74398.21元及利息,如计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主文; (2)支付执行费1015.97元及诉讼费等。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1002民初24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4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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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4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100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6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 21384564 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843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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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1执84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10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4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4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 2508 万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5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5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 16720000 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4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3 | 2023-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4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 5316000 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06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10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明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224891.6 元;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金明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1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113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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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111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118823944367)金额 170940.2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65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064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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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1064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明源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款项588000元及违约金,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43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802执2809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6-26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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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802执2809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标的:32730991.4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0802民初64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3执175号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6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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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3执175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3民初2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09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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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209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94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9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0116执2130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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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鲁0116执21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鲁011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支付款项,故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事项如下:1、被执行人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票据款228663.72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79464.32元和149199.4元为基数,分别自2022年1月15日和2022年8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莱芜恒大金碧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730元。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4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44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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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244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75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658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31 | 2023-09-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265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199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19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25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7-24 | 2023-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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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602执225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5139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51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鲁1702执1646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9-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鲁1702执1646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佳易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337616.29元及利息(以337616.2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1702民初5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17执2681号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0117执268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6-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朴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意汇合盛园林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991018.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91018.65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成都意汇合盛园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4元,由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朴树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17民初60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311执244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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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311执244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81,521.22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556,492.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25,028.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就重庆自贡恒大绿洲首期2#车库(除已完独立基础)、13#-14#及二期11#-12#、7#-10#(除已完桩基础及地梁)、15#-18#、23#-28#、幼儿园、地下车库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7,481,521.22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27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727元,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65,7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311民初1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010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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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1010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设计款 9474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6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823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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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82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新锦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 30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218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1323执1109号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2023-05-23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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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1323执110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豫1323民终5231号 | ||||
执行法院 | 西峡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3民终52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11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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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811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60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902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1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902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安市吉州区通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号:230673*-*-*-*830331308)金额 150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6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1032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4执103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0231600150】。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10000元及利息(以101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万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黯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1005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6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5执1005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保证金 5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27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2459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2459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民终680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民终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9执692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8-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309执692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9民初12688号民事判决书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98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8-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298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91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111执3413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3-01-31 | 2023-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111执34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1民初193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713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713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3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90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90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800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181执800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124执2121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124执212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73097.26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24民初34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400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7 | 2023-08-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4009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7-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03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3136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30 | 2023-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3136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36602236】。一、限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工程款276889.57元及利息(以276889.57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0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原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南昌市拓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江市宇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正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5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053元,由被告深圳市盛业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阳江市宇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6执5476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6执547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319民初179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381执1471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381执1471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381民初4849号 | ||||
执行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81民初484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381执1469号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川1381执146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川1381民初4848号 | ||||
执行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381民初4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1执893号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1执89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内容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1民初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3906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3906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114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424执963号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2023-05-22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424执963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等12118000.98元。 | ||||
执行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盐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424民初3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恢781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5-2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23执恢7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9执1436号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9执1436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广告服务费18,000元及此款自2021年12月1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黑龙江广电全媒体运营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9民初50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182执1304号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3-06-20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182执1304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6-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105民初4724号 | ||||
执行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建德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105民初47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25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1702执225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1233601119】。一、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0583.95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元,由被告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2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769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0304执769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8执280号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4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粤08执280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湛江市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635217.42元及违约金;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湛江市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湛江市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尚欠其工程款30635217.42元范围内,对由其施工的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民初11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1002执499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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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1002执499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款2711343.27元,案件受理费29059元,执行费29513元 | ||||
执行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1002民初46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714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5-24 | 2023-06-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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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71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5-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39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181执627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4-10 | 2023-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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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1181执627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款项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晋0802执918号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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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晋0802执918号 | ||||
省份 | 山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运城市鑫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534503.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34503.69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自2020年3月13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运城市鑫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运城恒大名都三期8#楼实体样板房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4元,减半收取计4962元,由被告运城市鑫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0802民初88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91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5-15 | 2023-06-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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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291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5-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87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鄂1202执724号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2-14 | 2023-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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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202执724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北锦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购房款1045912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武汉集团有限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泉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202民初39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8执375号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6-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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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8执37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8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 一、被执行人湛江市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给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人民币113016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1301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湛江市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笙欤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71.29元。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民初1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鄂12执113号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0 | 2023-06-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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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鄂12执113号 | ||||
省份 | 湖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主文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鄂12民初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3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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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13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9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96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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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96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2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79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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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179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项2,227,333.83元;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2,227,333.83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47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88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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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188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79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1534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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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1534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30232600581】。一、判决被告一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85415.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5415.47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决原告广东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一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85415.47元范围内,对因原告广东东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阳江恒大悦龙府2栋地下车库出入口围蔽装饰及14#楼地下室零星装修工程而致使该建筑物增值部分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决被告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105元由被告阳江市恒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02民初992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163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2-08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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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403执16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提成佣金162,411.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8.00元,原告Z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Z某某、第三人易居置业代理(沈阳)有限公司、辽宁慧远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应予退还原告Z某某案件受理费3,5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30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681执3547号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3-05-06 | 2023-06-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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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浙0681执354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5-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81民初11899号 | ||||
执行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81民初118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22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6-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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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403执2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提成佣金161,217.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4.00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L某某3,5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1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311执368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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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川0311执36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311民初19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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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102执1250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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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桂0102执125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102民初45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556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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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55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55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4-20 | 2023-05-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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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557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0305执468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11 | 2023-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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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305执468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广州市豪源灯饰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 71610 元及利息 (以未付汇票金额 7161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计至实际 清偿之日止)。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59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454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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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454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463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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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463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1030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7执1030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1,077,613.61元及利息[以1,077,613.6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75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津0110执1892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津0110执189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4执210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4-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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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豫0304执21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304民初2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2执20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1-10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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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2执205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3-07 | 2023-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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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赣0103执124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3-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融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3 600元及利息(以13 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0 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 140元,减半收取1 07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4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25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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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403执2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D某某提成佣金179,673.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3.00元,原告D某某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D某某3,89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1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1403执23号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2023-01-12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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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1403执2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教岩提成佣金207,294.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9.00元,原告教岩已预交,由被告葫芦岛嘉汕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教岩4,40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1403民初1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桂0702执2958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2-12-08 | 2023-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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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桂0702执2958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2-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52184535.84元; 二、被告钦州金棕榈商贸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逾期付款利息4554158.44元;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702民初30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粤1704执29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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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1704执2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21229600295】。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票据款68857.2元及利息(以68857.2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中承担的付款责任向原告广东中科华大工程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14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146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2818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2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14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1-09 | 2023-03-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147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2817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28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108执174号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桂0108执174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108民初5913号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108民初59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324执771号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24执771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执行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永嘉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24民初49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1-07 | 2023-03-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津0114执6812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执行款。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南蔡村人民法庭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4民初15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626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23执6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50万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7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合肥恒玖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呈贡县斗南镇铁生苗圃、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49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鲁0782执3830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3-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鲁0782执3830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12614.5元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47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沪0115执490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03 | 2023-03-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5执490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2-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5964360.7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5民初494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282执260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1-11 | 2023-0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282执26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282民初5436号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282民初54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624执184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2022-11-22 | 2023-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浙0624执1810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1-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执行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624民初26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桂0602执1400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桂0602执1400号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桂0602民初5614号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0602民初56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豫0225执2426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2-11-21 | 2022-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豫0225执2426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2-11-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609800元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25民初35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62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川0105执6362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X某某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3320.03元,经济补偿金68157.60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65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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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05执6365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L某某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2713.62元,经济补偿金55018.39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5416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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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05执5416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1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105执6359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2-04-29 | 2022-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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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105执635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4-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0月-12月工资差额共计2796.45元,经济补偿金55088.55元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05民初150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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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625.59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957.2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114.87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8553.46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闽01执2182号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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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闽01执2182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134.31万元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为人民币4281946.1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定价基准转换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9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闽01民初16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972执15082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9-26 | 2022-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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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972执1508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9-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262784元及利息(利息以26278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12528.96元);2、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2年7月12日为48.18元;3、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以上金额暂合计为275361.14元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民初2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浙0482执2427号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2022-10-24 | 2022-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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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浙0482执2427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2-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浙0482民初165号 | ||||
执行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平湖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482民初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10-12 | 2022-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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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224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0-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票据款23520元及利息【以2352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橙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元,由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民初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鲁0782执3832号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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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鲁0782执3832号 | ||||
省份 | 山东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要求被执行人偿还512614.5元 | ||||
执行法院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782民初4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2-06-10 | 2022-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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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2072执6742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6-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1608682】。一、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59.2元及逾期利息(以4751791.5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459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842354.2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以3585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652594.7元及逾期利息(以652594.7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保修金652594.7元范围内对其承建工程[中山恒大御景项目(一期)桩基础(预制桩)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455元(已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29元,被告中山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626元,并直接向原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 ||||
执行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2072民初192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皖1802执6238号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1-17 | 2022-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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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802执62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金额2154149.57元;二、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2154149.5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自2022年1月26日起以2154149.57元为基数按LPR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L某某、L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64元,由被告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802民初49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2-10-28 | 2022-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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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津0114执6713号 | ||||
省份 | 天津 | ||||
立案日期 | 2022-10-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4民初1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311执399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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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311执399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53358.3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181元,保全费553元,合计1734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311民初17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川0311执398号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5-09 | 2022-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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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川0311执398号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2-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质保金607451.19元及逾期利息(在工程款607451.19元范围内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案涉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96元,保全费3557元,合计13553元,由-8-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自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311民初17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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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1704执173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241226601196】。(2021)粤1704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数1635432.22元及利息(以1635432.22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项中工程款1635432.22元苑围内对依法折价或拍卖、变卖涉案阳江恒大帝景项目永久用电工程、阳江恒大帝景发电机房电柜及转换电缆工程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本案受理费22408元,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二项合计27408元,由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33元,被告阳江市阳东华美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广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375元。原告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仵受理费6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以上各项暂计至申请之日止,合计2281573.51元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704民初28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10-22 | 房产税 | 7520342.18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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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广东 |
列入原因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列入时间 | 2022-10-08 |
移出原因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
移出时间 | 2022-10-21 |
做出决定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398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06月24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4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4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