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231245152Y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231245152Y | 登记机关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日期 | 1996年06月24日 |
| 法定代表人 | 赵长龙 | 营业期限 | 1996年06月24日 - 5000年01月0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39398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30日 |
| 企业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6)
| 何妙玲 |
| 董事 |
| 孙蓬勃 |
| 董事 |
| 朱大华 |
| 监事 |
| 梁伟康 |
| 董事长 |
| 赵长龙 |
| 总经理 |
| 辛玉全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7)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深圳市人才安居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青岛永合金丰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山东高速资源开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江西省华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 - | - | |
| 合伙企业 | 潍坊金橙宏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分支机构 (2)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林晓斌 |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 魏克亮 |
企业对外关系 (20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乌鲁木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 | 100% | 70000万元 |
| 恒大地产集团石嘴山有限公司 | 100% | 23800万元 |
| 恒大地产集团银川有限公司 | 100% | 41866万元 |
| 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48601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四级 | 建开企 [ 2005]46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 |
| 2 | 一级 | 建开企[2005]46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3-01-09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0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 2 | 2019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 3 | 2018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 4 | 2017 | A级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91440101231245152Y |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5-05-19 |
| 处罚类型 | 工资支付 |
| 决定文书号 | 穗天人社监字(2025)06012号 |
| 处罚事由 | 案由:经12345政府服务热线群众反映,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不支付停工停产员工生活费的情况。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穗天人社监字〔2025〕06012号)的要求支付劳动者劳动生活费。上述事实有你单位《劳动保障监察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合计:2000元(贰仟元整)。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依据 | 我局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
| 序号 | 2 |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5-21 |
| 处罚类型 | 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 |
| 决定文书号 | (2024)49号 |
| 处罚事由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恒大地产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 |
| 处罚内容 | 责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证监会 |
| 处罚依据 | 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 序号 | 3 |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处罚日期 | 2024-03-18 |
| 处罚类型 | |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字(2024)36号 |
| 处罚事由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处罚内容 |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
| 处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处罚依据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702执169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1-14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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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702执169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票据金额1000000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终242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湘0702执5858号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2025-11-26 | 2026-0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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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湘0702执5858号 | ||||
| 省份 | 湖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123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鲁0113执3524号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6-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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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鲁0113执3524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人民币3396363.51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23660.71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以人民币3172702.8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9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兆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40元,由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4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39940元。被告济南恒大绿洲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94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49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01执786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5-10-10 | 2026-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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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01执786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1民初14552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1民初14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湘0722执1568号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6-0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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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湘0722执1568号 | ||||
| 省份 | 湖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限被告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6050000元吉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汉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湘0112民初101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163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7-03 | 2025-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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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602执163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2887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28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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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7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39-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39860623.88元;二、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39-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024107788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39860623.8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417.5824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DFHZ-HZA21039-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739860623.8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5-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88652389.89元;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5-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231462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88652389.8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909.8901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DFHZ-HZA21045-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1588652389.8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6-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584097145.40元;八、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6-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8085028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84097145.4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3.6463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DFHZ-HZA21046-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584097145.4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HTFZB[2021]-Y-ZQ字第4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218006891.55元;十一、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HTFZB[2021]-Y-ZQ字第4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01785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18006891.55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23.0769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HTFZB[2021]-Y-ZQ字第4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218006891.55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HTFZB[2021]-Y-ZQ字第5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315346948.10元;十四、被告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HTFZB[2021]-Y-ZQ字第5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36526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5346948.1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1.9690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HTFZB[2021]-Y-ZQ字第5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315346948.1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十八、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十四项、第十七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九、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六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74423.5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北京正浩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74423.5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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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48,661,603.59元;二、被告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83,30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8,661,603.5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197.8022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348,661,604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123元,由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918,12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2执550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5-12-08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1702执550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民终5443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民终54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7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执117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74378161元;二、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623189476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4378161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59.3407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鑫沅资产201154号-转让-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117437816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5758490元;五、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56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575849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的17.1924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1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5758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5758490元;八、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8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56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575849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的17.1924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1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5758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44824912元;十一、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58466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4482491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46.1538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2号-ZCZR-2021001-1】《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1448249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144824912元;十四、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58466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4482491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十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646.1538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IID-聚隆2号-ZCZR-2021001-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14482491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十八、被告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七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九、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3077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碧升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3077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177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7-18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602执177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4160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602民初41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177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7-18 | 2025-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602执177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4156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602民初41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864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305执864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52609771】。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4)粤0305民初25244号。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305民初252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1208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305执1208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57629658】。一、被申请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票据款45,173,704元,并支付利息(以45,173,704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2月11日,暂为4,907,495.53元];二、被申请执行人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定金27,000元;三、被申请执行人三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定金33,000元;四、被申请执行人四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定金37,000元;五、被申请执行人五对被申请执行人一上述第一项申请执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六、被申请执行人六对被申请执行人二上述第二项申请执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七、被申请执行人七对被申请执行人四上述第四项申请执行事项承担连带责任;八、七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后,以票据款45,173,704元、购房定金27,000元、返还购房定金33,000元以及购房定金37,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九、本案执行费用由七被执行人承担。暂合计:人民币50,178,199.53元。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14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1499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12-01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305执149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94.7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网易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08594.79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08594.7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305民初8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91执3163号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9-05 | 2025-1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91执316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款50888.9元; 二、被告沈阳嘉俊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电子商 业承兑汇票款50888.9元的利息(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 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嘉俊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 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嘉俊置 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 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 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148元。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91民初48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1202执911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5-11-08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1202执911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皖1202民初17268号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72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云0302执4245号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2025-07-29 | 2025-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云0302执4245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票据金额100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2462元; 以上合计:103062元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云0302民初883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1执41号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1执4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赣民终483号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民终4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2执471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5-10-15 | 2025-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1702执471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498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鲁0116执4174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5-08-12 | 2025-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鲁0116执4174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申请书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0560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928执2926号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8-08 | 2025-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928执292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2023)豫09民初19号判决书由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院裁定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敏 审 判 员 H某某 审 判 员 L某某 | ||||
| 执行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9民初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112执31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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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2执315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南昌恒富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民终82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105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8-20 | 2025-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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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304执105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4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1124执2378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5-08-08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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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24执237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7736481.09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民初2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1435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10-24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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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1435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53650248】。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3752559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7525598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187.7元,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新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242187.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42187.7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305民初6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1121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5-11-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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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304执112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312执4167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5-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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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312执416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4300000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12民初22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琼97执202号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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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琼97执202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民初5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312执4079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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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312执4079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834506.47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312民初57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102执2857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5-05-29 | 2025-1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102执285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102民初92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川0182执2389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6-13 | 2025-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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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川0182执2389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150507651.42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川民终2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0191执3158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6-05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0191执315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城市水寨荣康电器经营部汇票金额15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汇票金额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7/11二、驳回原告项城市水寨荣康电器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安徽杰凝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由被告镇江珺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项城市水寨荣康电器经营部凭票据据实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92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481执836号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2025-06-12 | 2025-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481执83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法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舞钢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481民初13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16执537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5-06-09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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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16执537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16民初4360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16民初43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16906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7-21 | 2025-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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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1690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Z某某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将位于白云区御洲二街2号、4号、6号、8号地下2层B2101车位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Z某某名下的手续;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受理费1450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作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111民初70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928执902号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928执90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2023)豫09民初19号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濮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9民初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鲁0116执2107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鲁0116执2107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申请书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6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1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10-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执1171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224,697,814元;二、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11,468,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4,697,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27.4725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224,697,81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232,438,810元;五、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22,201,074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2,438,8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31.8681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232,438,81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54,959,490元;八、被告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14,801,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4,959,4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87.9121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54,959,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147,213,568元;十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04,063,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213,5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二、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建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0.76%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债权本金147,213,56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0号-ZR】、【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2】、【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1号-ZR-03】);十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合同编号2020-BSZB-铂锭556号-ZR】);十五、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0,875元(原告已预缴),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盛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退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130,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64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602执64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6049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60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64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602执64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1821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63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1142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9-09 | 2025-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304执114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3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1122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5-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304执112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6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鲁0116执1850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5-04-09 | 2025-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鲁0116执1850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尚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票据款487451.22元及利息(以487451.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尚泰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保险费600元;三、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12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11632元,由被告济南莱芜恒大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6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13196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9-04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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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1319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51632997】。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57,116.31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7.116.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3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力特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粤0305民初35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8执653号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8-27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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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8执6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诉讼费(2021)粤18民终116号、(2024)粤18民终4483号,(2022)粤18民初140号、(2024)粤18民终3193号、(2024)粤18民终363号、(2023)粤18民终3009号、(2024)粤18民终2195号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民初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1537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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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153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主文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45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0122执4859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5-07-08 | 2025-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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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122执485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汇票金额270923.41元,并以270923.41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14元,减半收取为2707元,由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59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2执398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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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02执39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4执恢5910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2-13 | 2025-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84执恢5910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本金533,392,974.65元及罚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33,392,974.6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4.75%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22)崇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589、00065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分别在最高额60,060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19)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163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4,374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记载于川(2020)南充市不动产证明第003585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5,808万元范围内按照登记顺位优先受偿。被告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有权在其实际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1,48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四川崇州中锦投资有限公司、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四川爱美高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仅在抵押财产范围内负担前述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61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602执1864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5-07-31 | 2025-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桂0602执186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7-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5)桂0602民初1124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桂0602民初11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16执4474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渝0116执447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5民终7197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5民终71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1043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8-18 | 2025-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304执104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21执1014号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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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21执101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创富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6000元;二、驳回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创富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53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区创富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53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
| 执行法院 | 阳西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民初2号、(2022)粤17民初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182执3768号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2025-08-06 | 2025-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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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182执376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17055.51 | ||||
| 执行法院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荥阳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182民初46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291执1528号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2025-05-15 | 2025-09-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291执152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执行裁定书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2执11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101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1102执1101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0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执1170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15,315,413元;二、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984,602,2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15,315,41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395.6044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1531541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774,799,849元;五、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1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1,074,007,39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774,799,849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六、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158.5972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774,799,84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八、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九、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十一、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99672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万鹏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799967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103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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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晋1102执1103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102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1102执1102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3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辽01执818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5-09-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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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执81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30,438,413.54元;二、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到2022年11月9日的借款利息37,987,386.78元及自2022年1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各方于2022年7月30日签订的《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付;三、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万元;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494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建筑面积65506.08平方米共604套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83,929元,由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1,883,929元,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嘉兴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民初4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638执868号 | 雄县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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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0638执86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雄县汇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雄县腾安商贸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230673*-*-*-*826507043 )票据金额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雄县汇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雄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638民初15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01执2128号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9-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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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01执212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1民初10950号一、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重庆万州恒大御景半岛项目环湖路一期(K0+480~K1+620)、2号路等代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以及《重庆万州恒大御景半岛中部路(k0+600-k1+250)新建道路,密一路左转匝道新建道路及密一路改造段恢复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8月19日依法解除; 二、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0667771.65元; 三、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如下违约金: 1.延迟开具商票的违约金215634.66元; 2.已开具商票但未兑付工程款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7月8日为867887.87元,还应以42044410.39为基数,自2022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其余款项违约金:以19623361.26元(18272744.57元+135061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相关损失共计2713855.73元; 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708784.59元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承担清偿责任; 六、被告重庆恒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130162.27元;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1民初109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502执939号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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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502执93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汇票金额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计301元,由被告新余中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开户名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开户账户:14331301040001069),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0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502民初30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2执896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5-08-05 | 2025-08-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2执896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偿还垫付款44093959.29元;二、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罚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方法:1.以3917193.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被告吉林建设公司实际偿还垫付款3917193.49元之日止;2.以7349279.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吉林建设公司实际偿还垫付款7349279.17元之日止;3.以32827486.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被告吉林建设公司实际偿还垫付款32827486.63元之日止);三、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对被告江苏启安建设集团吉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质的案涉5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享有质权,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在上述第一、二判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52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行使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金额47314508.49元及利息[其中,利息1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信基公司实际清偿票据金额10000000元之日止(由被告信基公司开具、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的18张案涉汇票);利息2以14594508.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信基公司实际清偿票据金额14594508.49元之日止(由被告信基公司开具、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31日的29张案涉汇票);利息3以2272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信基公司实际清偿票据金额22720000元之日止(由被告信基公司开具、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1日的4张案涉汇票)]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金额273808.77元及利息[利息以273808.7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8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弘基公司实际清偿票据金额273808.77元之日止(由被告弘基公司开具、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13日的1张案涉汇票)]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承兑人的案涉5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承兑人未兑付的票据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长春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承兑人的案涉1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在承兑人未兑付的票据金额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林大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560.62元,由被告吉林建设公司、信基公司、恒大公司共同负担355009.62元,由被告吉林建设公司、弘基公司、恒大公司共同负担1551元(前述案件受理费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356560.62元,本院予以退还。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2民初5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725执439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5-02-06 | 2025-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725执43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65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鲁1702执90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8-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鲁1702执905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9058.1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079058.1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7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共计248771.54元。)二、变更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涉案菏泽恒大华府综合楼9及大门室内外装修工程款在4079058.1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维持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62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民终16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1003执887号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1003执88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豫1003民初6093号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1003民初60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026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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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晋1102执1026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020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8-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1102执1020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陕0703执494号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6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陕0703执494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兴诺新型建材 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票据金额 1168913.76元; 二、被告陕西兴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支付以票面金额 1168913.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 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7000元; 三、被告汉中金锐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以票据金额1168913.76元为基 数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原 13 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三项确定的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公司付款后,有权向被告汉中金 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403 元,由被告汉中金锐置业有限公司、被告 陕西兴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20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861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29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305执861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0608096】。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3民终6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864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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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864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54610806】。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湾二期项目游泳池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款123590.72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湾二期项目游泳池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质量保证金29334.53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湾二期项目游泳池水处理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33000.04元。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305民初237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16执5378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5-06-10 | 2025-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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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16执537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6-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16民初4825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16民初48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1102执1743号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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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02执174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汇票金额258823.3元及利息(利息以25882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37元,减半收取2618.5元,由被告滁州市恒滁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案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02民初3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冀0791执1530号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5-07-09 | 2025-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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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0791执153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300075.7元; 二、被告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家口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支付汇票利息(以13000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北泰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75.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师费7977元; 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张家口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72元,减半收取8286元,由被告河北泰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创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791民初7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2执46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1-21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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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02执46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4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6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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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6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89,396,232元;二、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3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539,000,0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付;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9,396,232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219.7802万元人民币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债权本金389,396,23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3,96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由被告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预缴案件受理费2,123,969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203执恢133号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24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赣0203执恢13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50056.2元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止,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应以欠付工程款1422201.7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从2022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175005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107元,减半收取11053.5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107元,减半收取11053.5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景德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2民终558号法律文书、(2023)赣0203民初103号、104号、30号、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69号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7-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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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执1169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350462704元;二、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485106100元为基数计算,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046270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计付;三、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认的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总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的197.8022万元股权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应收账款收益款本金350462704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3237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不予交纳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恒大鑫源(沈阳)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3237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6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972执900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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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972执900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L某某支付工程款200000元;二、限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W某某、L某某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二中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1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6.73元,由被告开平市筑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972民初3731号(2021)粤1972民初207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14执48号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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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辽0114执48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金额266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40.6元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辽0114民初129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549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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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54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民终64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黔0302执1856号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5-01-26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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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黔0302执1856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原告101255 | ||||
| 执行法院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黔0302民初151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16执4097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5-05-08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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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渝0116执409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16民初14675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16民初146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0521执2100号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2025-06-06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0521执210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票据款2225081.6元及利息(以119481.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56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0元,由被告马鞍山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521民初33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2执32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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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02执32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245号、(2022)粤17民初102号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3237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2-18 | 2025-06-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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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602执323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5941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594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桂0702执37号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6-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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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桂0702执37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支付工程款73491613.95元和赶工奖11667729.65元;二、原告在工程款73491613.95元范围内对其承包建设的钦州恒大学府幼儿园、小学、宿舍楼主体及配套工程项目和钦州恒大学府二期工程3#、4#、5# 、6#、13#、地下室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7民终13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浙0522执2044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5-06-03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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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浙0522执204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75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湖州恒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北京市建国伟业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2民初13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551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4-30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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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304执55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3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552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4-30 | 2025-06-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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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豫0304执552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4-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82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748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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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748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2653741】。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珀金斯伊士曼建筑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5民初18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不同意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并向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80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747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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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747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5614659】。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嘉捷达贸易有限公司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启东启润康耐柯连接件有限公司支付汇票票面款200万元及利息(200万元自2022年2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原告启东启润康耐柯连接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嘉捷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启东启润康耐柯连接件有限公司预交的228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永嘉捷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228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05民初194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7472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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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747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8645815】。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2)粤0112民初36799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新恒大案件管辖规定,恒大票据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法院为出票人所在地法院。现判决书已生效,被申请人未按判决书时间付款,现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7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747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4-03 | 2025-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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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747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5639438】。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清偿款505625.76元及利息(以50562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16.52元,该费用已由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3.02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03.50元。原告广州耀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8603.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603.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305民初8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1704执335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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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1704执33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17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15号民事判决、(2022)粤17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0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7民初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宁0502执146号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宁0502执146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502民初13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3949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12-17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225执394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7770920.94元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225民初68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1503执1034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2-14 | 2025-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1503执103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2-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22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4422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12-19 | 2025-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辽0111执4422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1民初637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给付的票据金额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292元(已减半收取计64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终23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沪0115执恢1651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5-04-23 | 2025-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沪0115执恢1651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5-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5586030元 芦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5民初1215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21执恢1177号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21执恢117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南昌市汇鑫园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鑫淼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汇票金额183999.99元及利息(以183999.9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邳州市鑫淼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汇票金额938337.44元及利息(以938337.44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 驳回原告邳州市鑫淼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5元(原告邳州市鑫淼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已预交),由被告南昌市汇鑫园林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21民初10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辽01执117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5-03-14 | 2025-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辽01执1173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531,689,723元;二、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0-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754,6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31,689,72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3《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3《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307.6923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531,689,723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227,875,736元;七、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DFHZ-HZA21041-0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323,409,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875,736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八、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2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持有的佛山市顺德区鑫品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1.458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Afs21082710186)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27,875,736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147,124,568元;十一、被告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1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203,974,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47,124,568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三、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4《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4《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83.5165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147,124,568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449,386,627元;十六、被告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合同编号HTFZB[2021]-Y-ZQ字第2号-02《应收账款转让协议》项下应收账款利息,自2022年2月4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以622,927,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45%为标准计息;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49,386,62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十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十八、被告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基于合同编号3015119210824060《保证合同》在本判决第十五项、第十六项、第十七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十九、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3015199210824060《质押合同》项下被告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254.9452万元股权(质权登记编号2*-*-*-*)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449,386,627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十、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交纳依法强制执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299,983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嘉景置业有限公司、长春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珺扬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17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25执2223号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5-05-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25执2223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闽0525民初764号、(2024)闽05民终32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云0302执6307号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2024-11-25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云0302执6307号 | ||||
| 省份 | 云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6050000元及利息(以160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的利息为1677225元; 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24年5月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4年9月12日为365137.5元; 由被执行人支付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124654元 以上暂计:18217016.5元 | ||||
| 执行法院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云0302民初2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豫0304执329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5-03-13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豫0304执32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0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2488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12-12 | 2025-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2488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8897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117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21执2483号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3-08-01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川0121执248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8-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具体计算如下:期内利息以本金70,0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罚息以本金70,00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从2022年7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8.55%计算至期内利息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对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金凤路555号房产[以川(2020)金堂县不动产证明第0006883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为准]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按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以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余额20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余额95,8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范围内向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3,9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38,920元,由被告成都天府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民初61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渝0112执6516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4-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渝0112执6516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民终7265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民终72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宁0502执147号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2025-01-07 | 2025-04-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宁0502执147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请审批,W某某2025.4.15 | ||||
| 执行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502民初5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725执4017号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2024-10-16 | 2025-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725执401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725民初29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6执9753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5-04-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6执975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12民初13149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12民初1314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550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3-10 | 2025-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1102执550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34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晋1102执194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5-01-22 | 2025-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晋1102执194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34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4执2808号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24-11-15 | 2025-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0184执2808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560,026.69元;二、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60,026.69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5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票据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2元,由被告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6-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4民初40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2执194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5-03-04 | 2025-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粤0112执194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嘉兴火舞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7,560,463.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41726.8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以110310.71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以267,635.8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以397,998.2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以100,03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以1,361,037.0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以1,052,486.2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自206,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以125,058.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289,037.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以350,371.2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以373,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26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240,72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以76,327.5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2日起;以60,830.17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0日起;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嘉兴火舞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74.53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费。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273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1执4544号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5-02-21 | 2025-03-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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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1执454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原告Z某某、Y某某、Y某某按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办理将位于白云区御洲一街3、5、7、9号地下1层B1105车位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Z某某名下的手续。本案受理费335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0111民初292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16357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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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渝0107执16357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1914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19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209执3155号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2024-10-30 | 2025-03-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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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209执315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新亿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6741.32元,并支付以16306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7元,减半收取计2143.5元,由被告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209民初2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299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08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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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299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6606013】。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七星关区扶贫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保证金21262832.97元、到期应付未付涉案工程款项20000000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建四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3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295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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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295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2614367】。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退租房屋第三期至第六期装修复原费3346144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第一批退租房屋装修复原费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期836536元为基数,第三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第四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第五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第六期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一利率,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批退租房屋第三期至第六期装修复原期间租金5799982.92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第一批退租房屋装修复原期间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期1449995.73元为基数,第三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第四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第五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第六期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一利率,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批退租房屋装修复原费341145元。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第二批退租房屋装修复原费产生的违约金(以每期56857.5元为基数,第一期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第二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第三期自2022年3月31日起计算,第四期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第五期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第六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均按日万分之一利率,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康合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231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295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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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295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2619246】。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生活费人民币54314.54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304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930.06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深劳人仲案(202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6执8568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12-05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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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渝0116执856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民初1775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民初17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5336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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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4执533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07774.5元;二、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以120777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利息(以1207774.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L某某、L某某对被告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应付的汇票金额1207774.5元及上述第三项利息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应付的汇票金额1207774.5元及上述第二项利息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3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讯迈丰商贸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4民初15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305执214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5-01-20 | 2025-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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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305执214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32647054】。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航天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加时空调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专项维修资金、水费、电费和燃气费等费用合计926037.95元及违约金(以926037.95元为本金,自2023年2月17日起,按照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航天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补偿费合计790893.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一);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航天高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2.33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1526.14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26.19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126.1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126.1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保全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缴的受理费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435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608执3689号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2024-08-26 | 2025-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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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608执36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8民初53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郴州市正乐沥青工程部、L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456397.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截至2018年9月13日的利息为43602.30元;此后的利息,以1456397.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9年2月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306元,减半收取126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53元(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10元,郴州市正乐沥青工第8页,共8页程部、L某某负担12643元。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12643元,由佛山市诚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一审法院申请退还。郴州市正乐沥青工程部、L某某负担的受理费12643元,由郴州市正乐沥青工程部、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9823元,由郴州市正乐沥青工程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6民终78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2执4346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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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102执4346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民终56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2执4394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8-23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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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102执4394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民终62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11278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2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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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11278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质保金38190.92元,并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15276.37元自2020年4月27日、质保金22914.55元自2021年5月27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宁夏昊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宁0104民初67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3183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9-05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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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225执318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59424.5元。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93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粤0112执9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5-01-02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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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粤0112执9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州青兵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永菲乐贸易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连带支付票据金额999.76万元及利息(以999.76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福州青兵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永菲乐贸易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47.99元,由被告福州青兵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永菲乐贸易有限公司、T某某、W某某、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国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6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312执2981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4-07-30 | 2025-0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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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312执2981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47834.89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12民初95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2执3920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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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102执3920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102民初6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4执9255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5-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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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14执9255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67713395.32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2273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新0109执3768号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10-01 | 2025-0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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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新0109执3768号 | ||||
| 省份 | 新疆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法律文书 | ||||
| 执行法院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新0109呡初4468号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105执9677号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4-08-30 | 2024-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105执967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8-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追加被告L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豫0105 民初9549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3)豫0105 民初9549 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辽宁省众联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300 元,由被告L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豫0105民初28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003执2383号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7-11 | 2024-1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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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1003执238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内详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003民初72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辽01执2025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22 | 2024-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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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辽01执2025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3-1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02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611,480,000元;二、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编号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2019年公司借字第021号《借款合同》借款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23年8月20日欠息共计178,562,012.97元;自2023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11,4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上浮50%计算逾期利息;对于2022年11月28日(含当日)之前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5%计收复利;对于2022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未按期支付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上浮50%计收复利);三、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沈阳市东陵区白塔河南路27号、他项权证号为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9062788号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47,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四、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浑南区白塔河二路31-33号(3-1-2)等1228户、他项权证号为辽(2021)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197309号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255,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五、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东陵国用(2013)第0980号的抵押财产经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以59,000万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按“保交楼”相关规定办理);六、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5,381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道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645,38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民初4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4397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11-01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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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702执439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1-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民初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22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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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822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志成鑫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志成鑫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439.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吕梁市宁亿达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清尘科技有限公司、长沙龙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吕梁鑫锦源贸易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绿建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预付,同意由前述八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向其迳付,本院不作退回)。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0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999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10-14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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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972执999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二、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建安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6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98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恢821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恢821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津0110民初73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1042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5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104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17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2023)粤17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民初54号等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辽0124执1522号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2024-08-21 | 2024-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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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124执1522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万利苗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春芳沙发材料经销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70万元及利息损失(自汇票金额到期日2022年3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到期债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到期债务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沈阳万利苗圃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172元,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春芳沙发材料经销部已预交,由被告沈阳万利苗圃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给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春芳沙发材料经销部11172元,逾期未予返还,本院将根据原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春芳沙发材料经销部的申请,依法与本案执行标的一并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库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24民初31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3898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9-23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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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琼9003执3898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责令被申请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819853.26元及利息;责令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儋州信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连带清偿责任;请求对海花岛岛外仓储物流中心项目1#2#3#4#5#楼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4819853.2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民终349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辽0804执2447号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12-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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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辽0804执2447号 | ||||
| 省份 | 辽宁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清偿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210722980174886、*-*-*-*210722980155970)票据金额2,348,423.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82元,由被告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682元,应予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804民初63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3420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10-08 | 2024-1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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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225执342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627356元。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73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083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2-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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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1083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华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金额501369.86元及利息(以501369.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全国银行间一年期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驳回原告汇鑫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6.7元,由原告负担110.2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华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66.5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658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0210执1968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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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10执196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780166.92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78016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79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2072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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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06执2072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271,953.75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57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0210执1969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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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210执196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3944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2072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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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06执2072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33227.01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132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6执8888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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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渝0106执8888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1501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1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003执2611号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7-18 | 2024-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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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1003执261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内详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176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1175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9-18 | 2024-1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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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305执117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0243637945】。一、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至三月六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二千二百零五元一角一分;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十四万零三十三元八角五分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Z某某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四、驳回Z某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 执行依据文号 | 京东劳人仲字(2024)第22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2821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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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琼9003执2821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300000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3民初97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102执3091号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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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桂0102执3091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9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3执1264号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8-30 | 2024-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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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鲁13执1264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3)鲁1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本金1.95亿元及利息(以本金1.95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二、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责险保险费12万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68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恒大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3民初3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黑0110执2966号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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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黑0110执2966号 | ||||
| 省份 | 黑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北京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7.5亿元,投资收益238000000元及罚息、承销费71160000元、承销违约金。 2、全部被执行人共同支付案件受理费9147000元和保全费5000元。 3、对上述债权范围内就以下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A.天津亿联创展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丽湖街道东丽大道1037号绿洲广场1号楼商业中心、2号楼运动中心、3号楼温泉中心、4号楼娱乐中心、5号楼饮食中心、7号楼养生中心合计面积94916平方米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B.恒大地产集团天津蓟县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蓟县官庄镇石佛村北侧的恒大金碧天下酒店和娱乐中心两幢房产及其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北京恒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单店西路1号院(恒大华府)100幢-1层部分地下配套商业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 D.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京74民初10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8执634号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9-10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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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8执63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11654402.76元及暂计至2021年12月17日止的违约金3886189.84元(后期违约金以11654402.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清新恒大金碧天下二期主体及配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价款10396919.6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案件受理费11753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200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8民初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4执637号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1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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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1704执63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判决、(2023)粤1704民初1474号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4民初3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205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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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402执120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8067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4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202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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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402执1202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4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23931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46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402执1199号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1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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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0402执119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000000元;二、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河北航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律师费8067元并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五、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邯郸市华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4民终32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9788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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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978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优众恒通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服务费1334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3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20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优众恒通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80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上述案件费用,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68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74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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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23执1538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3069792.48元 | ||||
| 执行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3民初15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11执573号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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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11执57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二、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进度奖、赶工奖、停工补偿182858374.57元;三、四川峨眉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的逾期支付利息(以182858374.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6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四、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55846479.72元范围内,对其承建的恒大峨眉山国际度假区首期宏远地块(L-43、L-3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恒大地产集团成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六、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四川峨眉山宏远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2675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10-23 | 2024-1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267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桂0602民初1002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桂0602民初10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98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980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2000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负-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119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602执1326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4-05-11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602执1326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桂0602民初6275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602民初62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6执4913号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6执4913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6民初1609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6民初1609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10-25 | 2024-10-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6123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10民初35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9104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6-21 | 2024-10-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910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6-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渝0107民初2291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渝0107民初229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864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10-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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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186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5344256.71元及利息(1.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7246871048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7月24日起,以189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9087189379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9月8日起,以930189.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3.票据号为230137*-*-*-*74454707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200007.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4.票据号为230137*-*-*-*74455665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4日起,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5.票据号为230137*-*-*-*81706041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1月8日起,以1824059.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57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宁0104执6293号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4-05-06 | 2024-10-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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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宁0104执6293号 | ||||
| 省份 | 宁夏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8405.9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0%标准支付58405.95元自2022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6元,已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3元,被告宁夏金鸿海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5元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宁0104民初168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2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8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9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6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50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清-6-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木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武汉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0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21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2024-09-11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鄂0103执7017号 | ||||
| 省份 | 湖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鄂0103民初74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52执2454号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52执245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渝0152民初1814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渝0152民初181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181执3号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181执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 | ||||
| 执行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1181民初21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4执418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4-12 | 2024-09-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1504执41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1687811.89元,并分别自2021年9月8日起以186371.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15014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4元,减半收取2877元,由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1054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8-27 | 2024-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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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305执1054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2641661】。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启东市五好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沈旦)支付票据金额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隆商贸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46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291执674号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7-24 | 2024-09-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291执67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105049.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05049.4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计1231元,由被告唐山市福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0291民初170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3141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执行人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461790元及利息(以1461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9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69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1139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7-03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1139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7-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1102民初20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2152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6-12 | 2024-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1203执215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29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828执1321号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2024-05-27 | 2024-09-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828执1321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内容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民终49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50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8执15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焦作御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洛银(2020)年【焦作分】行固资借字第208*-*-*-*6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4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2执807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2执807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津02民初28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252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17民初65号、(2022)粤17民初195号、(2021)粤1702民初10286号、(2022)粤1702民初9206号、(2022)粤1702民初9205号、(2022)粤17民初120号、(2022)粤1702民初6403号、(2023)粤1702民初10133号、(2023)粤1702民初4318号、(2023)粤1702民初10131号、(2021)粤17民初72号、(2023)粤1702民初7264号、(2021)粤1702民初10222号、(2022)粤17民终563号、(2023)粤17民初79号、(2023)粤17民初64号、(2022)粤17民初246号、(2023)粤17民初73号、(2023)粤17民初30号、(2023)粤1702民初8106号、(2023)粤1702民初9080号、(2023)粤1702民初502号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702民初8106号等民事判决书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1373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1373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111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陕0703执745号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陕0703执745号 | ||||
| 省份 | 陕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汉中宏伟实业有限公司、被告S某某、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聊城市苏悦昌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252183.93元及利息(利息以252183.9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陕0703民初19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15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8执11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6800元,由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07执6442号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07执6442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07民初9432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07民初94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151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12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8执15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7-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变更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8民初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42000万元及利息、复利和罚息。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93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65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5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702执3658号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09-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702执3658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粤17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粤1702民初50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8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南月广告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50483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票据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9.66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4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8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8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4-日内向原告株洲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73268.19元及利息(以573268.1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6.89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91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依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0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5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54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775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775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晋1102民初25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广东佰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90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9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847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9-04 | 2024-09-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847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6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标准,自202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3元,由原告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52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0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0执71号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7-23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10执7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7-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借款本金255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计32204213.95元,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25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实现债权产生费用20万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94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负担21371元,由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1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0民初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4执1814号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2024-09-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4执1814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4民初3188号,(2023)渝0114民初,3238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4民初31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1056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琼9003执1056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575875.43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33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743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浙0522执743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86122.52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2民初19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90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8-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890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聚贵云森绿化苗木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4日起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原告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8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26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8-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826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莱芜成富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项500476.03元及相关利息损失(利息以500476.0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对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莱芜市成富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106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899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899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34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91执608号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91执608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申请人支付46890350.12元及其他费用。 | ||||
| 执行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鲁0191民初46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琼9003执1027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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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琼9003执1027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221612.58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琼9003民初98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10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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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510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058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0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23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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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粤0112执523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290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29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60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20 | 2024-08-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60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112民初36112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61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冀0591执269号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4-0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冀0591执269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0591民初23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2024-05-21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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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黔0524执恢280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3 499 46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7%的工程款22 794 477.69元中的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 ,自2021年3月28日起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赶工奖1 753 73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赶工奖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承建的织金平远人家异地搬迁项目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 616元,减半收取计88 808元,由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大方扶贫管理有限公司、大方扶贫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织金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524民初15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124执1047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8-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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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124执104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人民币8713311.10元及利息(利息以各汇票金额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具体各汇票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见附件二);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90元,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账户(账号见附件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全椒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24民初30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8027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305执802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11246603647】。一、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21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462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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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82执462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100000元;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1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7—三、驳回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成都豪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6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0182执463号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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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川0182执46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于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费2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应支付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载明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82民初46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91执470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4-02-18 | 2024-07-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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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91执47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391民初97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0执47号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31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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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0执4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借款本金255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合计32204213.95元,自2023年12月7日起,以255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75%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实现债权产生费用20万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2942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天都支行负担21371元,由被告黄山华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8157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0民初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768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2024-07-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76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608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608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W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800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04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25执370号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7-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25执370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134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甘7506执201号 | 洮河林区法院 | 2024-02-21 | 2024-07-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甘7506执201号 | ||||
| 省份 | 甘肃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洮河林区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甘01民终64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503执440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1503执440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503民初51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280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6-07 | 2024-07-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2808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6-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48000000元,利息54256.67元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闽0581民初93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1执944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1执944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民初4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黔01执943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5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黔01执94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黔01民初4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83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883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盈盛绿化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274981.92元及利息(利息以274981.9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12元,诉前保全费1895元,共计4607元,由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盈盛绿化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蓝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419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882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3 | 2024-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882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金额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济南市鹏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保险服务费500元,由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拓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50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1702执2115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菏泽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菏泽信息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65000元及利息(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1702民初81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3953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3953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579,803.56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2553、325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27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225执2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3189242.08元。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2民终722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02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02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福建名城建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上海邵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75400元及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4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缴,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缴纳955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17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24执恢6号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24执恢6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85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351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23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42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5-09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42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案件受理费2354.18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5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1503执439号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1503执439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503民初50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297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1297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福建省南安市昊德石材有限公司、广州云猫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正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F某某、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向常州市百优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292996.46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285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581执1908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581执190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338182.75元及利息 受理费16770.37元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81民初928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16执609号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6-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16执609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柏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连带支付申请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300000元及利息。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柏艺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800元。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16民初803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0104执979号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鲁0104执979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票据款62万元及利息33170.01元;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鲁0104民初34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5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502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美实业有限公司、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灵寿县华晶云母有限公司连带支付票据款3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F某某对被告湖南路益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71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4956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4-23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495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本金6926917.6元;二、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以3214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计至2021年6月21日;以6690757.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2021年9月2日;以6926917.6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本金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16.5%的标准计算)、复利(以104369.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5%的标准,从2021年6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星链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39868820.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24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186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5-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1862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09,495.14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6民初32551、325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94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06执5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651,587.03元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6民初972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821执694号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2024-04-29 | 2024-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821执69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标的129157.03元 | ||||
| 执行法院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冈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1821民初24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717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71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8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695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695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02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4-03-21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1972执2646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卫蓝梦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30931元及利息(以43093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6-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庆鹏心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1972民初1313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3004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6执3004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005918.94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6民初196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581执218号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5-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581执21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票据款23337元 ,受理费229.4元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581民初47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889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2-20 | 2024-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889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成都西建设香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000000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122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130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10 | 2024-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1304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〇964,67元及利息(以7096167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江门船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339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353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304执35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427969.35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民终28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705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304执705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2487.4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4民初333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川1304执195号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川1304执195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1145802.27元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1304民初8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共计2073228.21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其中735054.51元的利息自2022年8月27日起算,另1338173.7元的利息自2023年6月28日起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6元,减半收取计11953元,由原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756元。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26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8881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09325.24元及利息(以109325.24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564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2088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5-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2088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狮睿宇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90409.81元,利息8179.95元;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12民初422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2执588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22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1502执58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票据款2638416.12以及相应利息(1.票据号为23013760000182020073069324242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1年7月31日起,以9296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2.票据号为230137*-*-*-*828812878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利息自2022年1月22日起,以1708752.1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7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59元,由被告六安伴球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12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8执64号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7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8执6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案件受理费249.11元,由焦作御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民终93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渝0112执781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渝0112执7810号 | ||||
| 省份 | 重庆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渝0112民初29043号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渝0112民初2904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2035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2035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2023)粤0112民初3938号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65000元及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映数字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12民初39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2024-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津0110执2550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津0110民初109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内0104执2644号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内0104执2644号 | ||||
| 省份 | 内蒙古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昌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票号为 230819*-*-*-*828742471、230819*-*-*-*828742480、230819*-*-*-*828742498、230819*-*-*-*828742502、230819*-*-*-*828742519 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5000000 元。二、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昌浩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连带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 8 -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 2022 年 7 月 21 日起至实际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5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 ||||
| 执行法院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内0104民初39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琼9003执4649号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琼9003执4649号 | ||||
| 省份 | 海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983.17万元及利息1222734.2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持有的82.13万元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对被申请人8213万元股权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付迟延利息510411.64元,保全费5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琼9003民初76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桂0312执765号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桂0312执765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400元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桂03民终246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浙0522执764号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浙0522执764号 | ||||
| 省份 | 浙江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执行款22664元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浙0522民初24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02执10023号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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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黔0102执10023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黔0102民初9796号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02民初97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4-03-06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闽0581执1565号 | ||||
| 省份 | 福建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石狮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24000000元,利息1395166.67元,迟延履行利息525000元;五名被申请人支付票据款10000000元,利息470805.55元;迟延履行利息218750元; | ||||
| 执行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91民初177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204执4614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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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04执461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ff30bef11937416da92fe9171fdba2d8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294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87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87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4,372,59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80,281.22元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3,639,550.16元范围内对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14元,减半收取计币21,257元,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831.9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425.1元。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9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16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16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18982015.05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210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86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赣0902执8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款项11,569,66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569,660.36元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的标准计算); 二、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 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本金4,947,500元范围内对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 驳回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71元,减半收取计币52,435.5元,由被告江西济民可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881.1元,由原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6,554.4元。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02民初96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305执218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305执2180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 明展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多媒体影片更新款 773790.88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详见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305民初1187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粤0112执3531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4-03-20 | 2024-03-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粤0112执3531号 | ||||
| 省份 | 广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3-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祺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7900.8元及利息。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12民初384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晋1102执112号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9 | 2024-03-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晋1102执112号 | ||||
| 省份 | 山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离石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晋1102民初240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943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29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3943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499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4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桂0602执3942号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2023-12-29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桂0602执3942号 | ||||
| 省份 | 广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桂0602民初3501号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桂0602民初3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20执657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4-01-17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20执657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强制执行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沪0120民初221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如下:1、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50万元;2、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第1页共2页2022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80元;4、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8775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5、执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20民初221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276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2-26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276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3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225执543号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225执54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36685.24元。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225民初65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238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2-19 | 2024-03-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豫0304执238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81执4949号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黔0181执4949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81民初82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黔0181执5081号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3)黔0181执5081号 | ||||
| 省份 | 贵州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文书 | ||||
| 执行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黔0181民初82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沪0117执1102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7民初147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上诉人溧阳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票据款999,597.01元及利息【以999,597.01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上诉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金融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74民终10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7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81执3264号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3-09-18 | 2024-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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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81执3264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川民终3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8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303执4624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2023-12-27 | 2024-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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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303执4624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2-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3民初35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9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113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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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304执113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2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0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豫0304执131号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2024-01-23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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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豫0304执131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卷宗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0304民初14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1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津01执266号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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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津01执266号 | ||||
| 省份 | 天津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执行2575323247元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津01诉前调确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2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4)沪0116执488号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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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沪0116执488号 | ||||
| 省份 | 上海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00990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6民初164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3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1-30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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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赣0103执887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3-11-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727480.33元及利息(以727480.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票据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8元,减半收取计5614元,由被告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8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4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川0105执9103号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3-06-15 | 2024-01-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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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川0105执9103号 | ||||
| 省份 | 四川 | ||||
| 立案日期 | 2023-06-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锦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票据款1133646.20元及利息(以1133646.2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承担的债务,在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88元,由南充龙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新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川0105民初1420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5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312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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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321执312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11/13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票据款2760516.7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11月28日的利息为106204.46元,之后的利息以27605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70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17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6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08执177号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12 | 2024-01-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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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豫08执177号 | ||||
| 省份 | 河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向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等款欺项120182725.61元及利息(以106415963.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确认中建四局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106415963.63元的工程价款数额范围内对本案由该公司承建的焦作城南苑-悦龙台项目6-10#楼、11-15#楼、21#楼、23-24#楼、周边地库主体及配套(不包括大门和地库人防工程、设施)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豫08民初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39398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06月24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广东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广东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5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5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