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43845400Q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412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43845400Q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5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力 | 营业期限 | 2015年05月27日 - 2035年05月2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7月02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创新大厦412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张力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宁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645万元 | 645万元 |
企业法人 | 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 | 1845万人民币 | 1845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合肥灿璟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5万元 | 155万元 |
企业法人 | 合肥灿璟企业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5万人民币 | 155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A2022070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9-19 | - 2025-09-18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70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9 |
结束日期 | 2025-09-18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A20220708 |
许可文件名称 | 合房发许 |
许可机关 |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22-09-19 |
结束日期 | 2025-09-18 |
内容 | 申请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恢236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7-04 | 2024-06-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恢23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8714.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3148714.8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4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8元,减半收取为160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4号 | ||||
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67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2 | 2024-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56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为541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47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5562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55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2022年1月1日至17日的工资14359.53元;二、原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Z某某经济补偿金90115元;三、驳回原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免予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9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4930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49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9576.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378677.54元(473346.93元*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以378677.5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5月28日起以459576.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8元,减半收取为4804元,由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4元,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68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22执6487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22执648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警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0元,并自2021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警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2元,由原告合肥警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414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89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4880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48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705847.89元及利息(以两张汇票合计金额705847.89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9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278703.24元及利息(以汇票金额278703.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4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南巽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28元,减半收取为696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4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478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10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2701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6-06 | 2023-1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270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7882.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11月1日起,以857882.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恒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0元,减半收取为619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91民初3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958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39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70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3960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396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原告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100000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70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191执1273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0191执12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969535.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969535.9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8429420.52元违约金(违约金以8429420.5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918元,减半收取为69959元,由原告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90元,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3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19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皖0191执5295号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2022-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皖0191执52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175876.7元,并支付原告广州华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75876.7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8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8元,减半收取计1909元,由被告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91民初5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合肥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2)宁0121执1963号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宁0121执1963号 | ||||
省份 | 宁夏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77695.3元 | ||||
执行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宁0121民初4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5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2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