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95080235W
地址:合肥政务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395080235W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07月31日 |
法定代表人 | 李希坤 | 营业期限 | 2014年07月31日 - 2034年07月3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政务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租赁。 |
主要人员 (2)
李希坤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豆朝阳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北京绿色春天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9900万人民币 | 9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阜阳原绿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寿县原绿置业有限公司 | 91% | 9128万元 |
蚌埠市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 51% | 19176万元 |
合肥当代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合肥摩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04执3370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024-05-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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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4执337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4290.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344290.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1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税差损失2081298.38元;三、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67562元;四、驳回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06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5040元、保全费3928元,原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5023元、保全费1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17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338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4-13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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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33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400000元及利息174000元(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东方大道与前岭路交口少荃湖名苑地库一期、三期的不动产抵押物(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94521号、皖2020合肥市不动产权第11194543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01元,由原告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当代英赫置业有限公司、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73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33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11126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2023-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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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111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修复原告Z某某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和怀宁路交口匡河北当代花园5幢301室的卫生间屋顶至不露钢筋、不漏水;二、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自2019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13日的租房损失102293元以及按照每月2800元标准计算的此后至合肥市蜀山区休宁路和怀宁路交口匡河北当代花园5幢301室卫生间屋顶不漏水之日止的租房损失;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547元,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0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763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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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7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32000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34元,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0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123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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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12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676039.7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21年4月17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110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942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2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0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59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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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5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35554.5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6元,减半收取8388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417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5971元;保全费1748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04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50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05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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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5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共计26089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1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31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10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10277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11-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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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102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欧德雅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工程款项392658.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90元,减半收取计3595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65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11038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2022-1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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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110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款项211343.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1343.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2日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70元,保全费1620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29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7040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7-12 | 2022-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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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70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当代花园6幢住宅(单元)1层103下夹层电梯门建成使用;二、驳回原告C某某、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9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9196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9-08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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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919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保金15792.22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的利息;二、驳回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101元,由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73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7129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7-14 | 2022-09-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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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71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C某某、L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94元,减半收取4047元,由C某某、L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民终4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2725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3-10 | 2022-05-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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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272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百英百利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车位款及溢价款合计2548000元,于2022年3月1日前付清;如到期不付,原告可就上述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92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92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75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04执117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2-02-08 | 2022-05-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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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4执11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2818号民事判决;二、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租金损失27000元;三、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30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Z某某承担4282元,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233元,鉴定费用6841元,由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9元,由Z某某承担4129元,安徽摩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民终127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07月3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