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T7QLL1W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华国际广场C座1809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MA2T7QLL1W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潘贵平 | 营业期限 | 2018年11月12日 - 2038年11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华国际广场C座1809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1)
潘贵平 |
董事,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徽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000万元 | 20000万元 |
企业法人 | 安徽阳光城置业有限公司 | 19800万人民币 | 198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徽博雅同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0万人民币 | 2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蚌埠光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1312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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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3执13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空置房、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191030.92元及违约金(以191030.9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的空置房、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183714.31元及违约金(以183714.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空置房、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231300.67元及违约金(以231300.6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空置房、空置车位物业服务费342345.26元及违约金(以342345.2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五、被告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项确认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阳光智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3.94元,减半收取6641.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7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652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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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3执6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408908元及利息损失(以40890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3867元,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4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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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11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