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3MA2TLAAC0X
地址:延安南路琥珀新天地和苑合家福超市南一百米阳光城项目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303MA2TLAAC0X | 登记机关 | 蚌埠市蚌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08日 |
法定代表人 | 潘贵平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08日 - 2039年04月07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3月29日 |
企业地址 | 延安南路琥珀新天地和苑合家福超市南一百米阳光城项目部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方进进 |
监事 |
潘贵平 |
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C20220098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7-21 | - 2025-07-20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蚌建消验字﹝2022﹞第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蚌建消验字﹝2022﹞第84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25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C20220098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1 |
结束日期 | 2025-07-20 |
内容 | 二级资质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皖房C20220098 |
许可文件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许可机关 |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21 |
结束日期 | 2025-07-20 |
内容 | 二级资质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653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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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3执65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23)皖030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二、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8220.8元及利息(以2882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458元,由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民终34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528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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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3执52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安徽省承熙不动产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佣金676979.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二段计算:自2022年9月12日起以409786.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2日以267193.03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承熙不动产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省承熙不动产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承熙不动产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93元,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307元,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7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303执652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2-05 | 2024-05-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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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03执6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408908元及利息损失(以408908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基准方中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4元,减半收取3867元,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阳昇光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40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2891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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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28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三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472万元及利息(以37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州市三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280元,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24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2892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9-08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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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28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款项10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3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因(2022)皖0304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承担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400元合计24300元的二分之一即1215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81元,减半收取719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建工集团蚌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9元,由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05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13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3811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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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38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开具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501422.62元(如未按期履行,自逾期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4元,减半收取5662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89元,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28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3395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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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33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安徽辰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辰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8806.86元(如未按期履行,自逾期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辰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3元,减半收取4561.5元,由原告安徽辰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7.5元,被告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03民初40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5423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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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542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100000元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46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蚌埠光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沪0120执4285号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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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20执4285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生效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奉贤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20民初20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08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