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581526886A
地址:合肥北城新区建设办公室2015-2017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581526886A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1年08月25日 |
法定代表人 | 郭立娟 | 营业期限 | 2011年08月25日 - 2031年08月24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2年11月10日 |
企业地址 | 合肥北城新区建设办公室2015-2017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暂定级)、销售;室内装修工程、园艺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代收代缴水、电、燃气费用;运动场馆代理;游泳池管理;体育活动组织及策划;卷烟零售;企业管理;棋牌、洗浴、按摩、美甲、餐饮、健身服务;日用百货、保健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眼镜、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潘峰 |
监事 |
胡勇 |
董事 |
袁磊 |
董事 |
郭立娟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长税﹞许变准字﹝2024﹞第﹝18﹞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长丰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4-07-2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581526886A |
2 | 2018 | A级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581526886A |
3 | 2017 | A级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1581526886A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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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348.99元(质保金2551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484831.54元、2551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46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0 | 2024-07-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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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4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利益30327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5.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24元,原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91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60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5-16 | 2024-06-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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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60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1699.05元及利息(利息以11699.0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按51元收取,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1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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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6505.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16505.1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322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09.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由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9.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429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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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2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45078.9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045078.9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2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7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4161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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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1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4337.45元(含质保金20920.53元)及相应利息(其中153417.22元的利息,自2019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920.53元的利息,自2021年4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9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55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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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5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348.99元(质保金2551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484831.54元、2551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65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7-10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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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6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秀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60000元及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22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427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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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42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516438.35元以及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载明的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中的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516438.35元以及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款清的利息对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941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4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3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219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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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21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小蜜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保洁工程款280362.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2.50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6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629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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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6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G某某损失3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可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53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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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1012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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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10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诉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本诉原告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47791.92元及利息(2020年11月12日以4947791.92元基数按照LPR利率计付计息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61765元,由安徽联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000元,由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765元。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1966.13元,由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1民初6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59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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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5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L某某8,0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05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847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1民初35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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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1年08月25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