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67938558U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5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67938558U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袁磊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09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556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5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修、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朱宇 |
董事 |
李房 |
监事 |
胡勇 |
董事 |
袁磊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 |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5555.56万人民币 | 5555.56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7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宣城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 | 58% | 35000万元 |
宣城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1000万元 |
亳州恒皖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AHJSKFA193003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9-09-11 | - 2022-09-11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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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348.99元(质保金2551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484831.54元、2551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4执944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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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4执94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裕满钢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2728.95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2170.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956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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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3执195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安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工程款175051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0512.5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被告深安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77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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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勇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等费用共计1112418.6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2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9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451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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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3执145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498.71元及利息(以168814.8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5683.8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58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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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判主文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大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用共计394085.1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8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2执1621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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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2执162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欠款2400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款43200元;三、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款项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613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302执222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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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302执222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1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52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以749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02民初144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21执1308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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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621执13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赶工奖727200元及利息(以72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赶工奖1818146.48元及利息(以181814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18元,由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59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21民初29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85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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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8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润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8716.65元及利息(以578716.65元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属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7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311执254号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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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311执2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4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066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11民初33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02执3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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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602执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其他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1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428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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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142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红线外规划支路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60935.75元及利息3443037.23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2594538.89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117960935.75元)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34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811792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7548元;鉴定费52000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民初5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03执125号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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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603执12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924603.88元及违约金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03民初34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03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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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03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86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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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8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86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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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8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852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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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8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汇票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102执136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4-02-21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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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02执13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皖0102民初21324号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02民初21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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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临沂树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3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181执3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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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181执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60523.0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4519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686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1986.2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94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2537.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2920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0元,减半收取15820元,由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54元,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81民初26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210执3116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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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210执311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0379.9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以30078.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以2727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8日起,以3030.1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计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5元,由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210民初22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181执2778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3-11-03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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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181执27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明亮正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1889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393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额清偿之日止;以8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全额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2144元,由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81民初22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705执2429号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2023-09-1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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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705执24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欠款153420.50元及利息(以153420.5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9元,减半收取1719.5元,由被告铜陵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705民初17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4297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11-10 | 2023-1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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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429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045078.9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4045078.9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安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632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71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602执1681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9-04 | 2023-11-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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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602执16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1826.60元及逾期利息(以25182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02民初1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21执355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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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1执35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348.99元(质保金2551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484831.54元、2551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421执1804号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2023-06-02 | 2023-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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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421执18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4民初193号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4民初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181执1939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3-08-04 | 2023-11-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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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181执19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361912.59元及利息(利息以7522216.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以工程款8361912.59元为限;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370元,由原告杭州蓝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12元,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3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81民初1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714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3-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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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7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1352969.92元及利息(以1352969.9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5元,由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700元,被告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005元,两被告负担额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蚌埠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两被告负担的公告费于支付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蚌埠市联友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3民初1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124执2810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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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124执281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G某某承包原告67亩土地,欠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潘庄村民组2019年10月20日至2022年10月20日三年租金合计60300元,于2023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如被告G某某不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租金,被告到期的三年租金按照90450元计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原告可就所欠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全椒县襄河镇邱塘村潘庄村民组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次诉讼无其他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由被告G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24民初18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2068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3-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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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20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盟盛商贸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90637.57元及利息(利息应以190637.57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5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2391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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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23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园建项目”工程款9042574.72元及逾期利息(以9042574.7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阜阳恒大裙睿府中心园林减荷项目”工程款199126.04元及逾期利息(以179213.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991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阜阳恒大裙睿府售楼部旁市政铺装项目”工程款62591.22元及逾期利息(以62591.2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105165.9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园建工程”和“阜阳恒大裙睿府售楼部旁市政铺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12元,减半收取39806元,由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9元,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0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2141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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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21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50884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2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04执4274号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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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4执42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516438.35元以及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款清的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载明的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债务中的本金1000万元、截至2021年10月30日的利息516438.35元以及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款清的利息对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腾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941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44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4民初130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504执2013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08-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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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201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蓝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付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504民初1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394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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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394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紫竹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865,473.19元; 二、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上海立伐物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南京紫竹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65,473.1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京紫竹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56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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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8184.33元及利息(利息为以2198184.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49#-56#楼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98184.3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3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9/1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2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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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8607.27元及利息(利息以65021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848607.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8/11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3元、保全费4764元,合计10907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7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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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704.65元及利息(利息以443704.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7/10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保全费2739元,合计6717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4执1741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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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4执17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款项合计325746.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596.82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以11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3.7%,以1381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均计算至2022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被告阜阳粤泓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2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603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01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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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6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合同款759376.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59376.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02执3444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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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02执344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B某某与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有效;二、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35741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114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02执4229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2023-07-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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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02执42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签订的《协议》有效;二、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21022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14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粤0103执1008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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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粤0103执1008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9067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9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207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7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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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207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元; 二、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9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3978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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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397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元; 二、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4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022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1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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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022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41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沪0117执417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07-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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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沪0117执417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00,000元; 二、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迪探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7民初1196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504执1692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09 | 2023-07-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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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16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票据款725927.72元及利息(以725927.7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504民初1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504执1705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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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17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肥适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17768.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17768.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适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283元,由合肥适家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504民初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303执706号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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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303执70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工程款201816.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181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北京费尔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80元,由被告蚌埠恒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303民初28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4执1841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3-05-19 | 2023-06-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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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4执18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粤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恒大观澜府项目工程款376326.41元、恒大珺庭项目工程款124245.97元,合计500572.38元;二、原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款项376326.41元的范围内对拍卖、变卖阜阳恒大观澜府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款项124245.97元的范围内对拍卖、变卖阜阳恒大珺庭地上建筑物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3元,由被告阜阳粤泓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922元,原告安徽康怡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31元。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1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2571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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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25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支付63978.14元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皖合劳人仲裁(2022)18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602执466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3-02 | 2023-05-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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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602执46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工程款114054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8月12日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9元,由原告核工业芜湖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负担3634元,被告淮北恒杜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45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602民初19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386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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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3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安徽世联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5016861.3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为186123.64元;自2022年7月13日起,以5016861.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1元,减半收取24110.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2023-03-17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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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3执14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3民初39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粤0103执6191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2-05-25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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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粤0103执6191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2-05-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粤0103民初16622号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66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002执731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2023-05-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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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002执73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赶工奖813532.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03639.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6456.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6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643437.18元为基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7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002民初5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504执212号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1-18 | 2023-04-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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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04执2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佣金297344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73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南京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元、保全费2050元,合计4995元,由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4民初28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602执1406号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2-13 | 2023-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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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602执140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亳州市声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69000元;二、依法驳回原告亳州市声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602民初116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002执185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3-01-28 | 2023-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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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002执18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635396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6353961.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16353961.7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H某某大悦府一标段1-4#楼地暖保护层装修工程、H某某大悦府10#-13#楼厨房、卫生间墙面玻纤网撕除界面处理工程、H某某大悦府首期1#-4#楼精装修工程、H某某大悦府一标段1#-4#住宅楼门廊石材、瓷砖背覆胶及消防连廊装修工程、H某某大悦府二期10#-13#楼天棚平整度整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由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3651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6403元,由被告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172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由被告黄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002民初49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9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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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484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95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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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平晶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317000元及利息(注:利息以31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3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302执122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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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02执12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陕西天和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以欠付投标保证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71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564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2-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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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56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阴翟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41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41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8元,由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152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6575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0-10 | 2023-01-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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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657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14149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57498.94元,被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上诉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4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46元,由上诉人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56元,被上诉人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4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民终28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526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12-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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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526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635979.82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计算为:自2019年10月3日起,以635979.82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50元,由被告宿州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4份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14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8288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2022-1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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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828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1年9月至11月、2022年1月至2月的工资共计72306.26元; 二、被申请人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3025.54元; 三、被申请人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推荐房屋佣金104382元; 四、被申请人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报销款3835元; 五、被申请人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童世界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裁决承担连带责任; 六、被申请人六安恒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六安恒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承担连带责任;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皖合劳人仲裁(2022)6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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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625.59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957.2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114.87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8553.46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800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10-14 | 2022-10-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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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80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款项72000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皖合劳人仲裁(2022)39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302执5258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8-05 | 2022-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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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302执52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034312.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34312.08元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365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302民初14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973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4-24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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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9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2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4686.78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544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972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4-24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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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97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C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39675.66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C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544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B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9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3931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6-16 | 2022-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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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393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费用3365429.44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康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62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02民初3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0102执2526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2-04-15 | 2022-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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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02执25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海佩假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744041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744041元和LPR,从2021年10月29日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海佩假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7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17元,由原告安徽海佩假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098元,由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9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52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646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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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6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10625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地下室补贴款8288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5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648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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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64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17218.45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P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493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8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647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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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6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3-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4034.87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地下室补偿款85250元;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F某某房屋面积差而多支付的房款10479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F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9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8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335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2-08 | 2022-03-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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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3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42506.88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地下室补偿款85650元;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H某某房屋面积差而多支付的房款19230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5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6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334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2-08 | 2022-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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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3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62886.60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J某某地下室补贴款7544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6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96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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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9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并以15219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37%支付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应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公司应承担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2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3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91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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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23196.15元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T某某地下室补偿款9468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5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74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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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7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Z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7404.19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Z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880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9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4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3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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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7022.49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地下室补贴款7869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7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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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78714.35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地下室补贴款80650元;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C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27339.26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3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5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78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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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Y某某与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Y某某540251.82元,并以478222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10月15日元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解除原告Y某某、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34018041117129244104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四、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编号为34018041117129244104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余额1047970.18元及相应利息(在2021年10月1日后至上述合同解除前,如原告Y某某继续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则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将原告Y某某归还的本金从应承担的贷款余额中扣除并支付给原告Y某某);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37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1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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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56011.52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地下室补偿款9465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71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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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H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97864.13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H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866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4元,退还原告Y某某、H某某6899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9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民初2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69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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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6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29805.28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地下室补贴款85680元;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8742元及利息(利息以18742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77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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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5386.67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869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73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3 | 2022-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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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9392.35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Z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544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L某某、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95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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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85655.59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地下室补偿款80640元;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房屋面积差价款11950元;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5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6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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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H某某与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黄房(昱)预合字第20170852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解除原告H某某与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三、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H某某730052.34元,并以15219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991026.5元及相应利息(从2021年10月15日开始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四项确定的应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公司应承担的给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115元,均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3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90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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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J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68039.45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J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546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Z某某、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9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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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C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4482.32元(已扣除抵扣的维修基金19638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C某某地下室补偿款7546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W某某、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4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332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2-08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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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33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02557.92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3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85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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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8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C某某、Q某某与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黄房(昱)预合字第20170701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C某某、Q某某908365.17元,并以82336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解除原告C某某、Q某某、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01310000052017一手贷000043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四、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屯溪支行编号为01310000052017一手贷0000351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贷款余额314999.83元及相应利息(在2021年10月11日后至上述合同解除前,如原告C某某、Q某某继续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则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应将原告C某某、Q某某归还的本金从应承担的贷款余额中扣除并支付给原告C某某、Q某某);五、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四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C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02民初2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2)皖1002执193号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2022-01-16 | 2022-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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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002执1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C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59682.92元;二、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C某某地下室补贴款7544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由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Z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9元,由被告黄山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2民初2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55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7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8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