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67938558U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5层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667938558U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7年11月09日 |
| 法定代表人 | 袁磊 | 营业期限 | 2007年11月09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5556 | 发照日期 | 2023年04月24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5层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室内装修、制冷,空调设备安装,园艺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朱宇 |
| 董事 |
| 李房 |
| 监事 |
| 胡勇 |
| 董事 |
| 袁磊 |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5555.56万人民币 | 5555.56万人民币 |
| 杨松 | - | -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7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宣城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 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宣城粤丰置业有限公司 | 58% | 35000万元 |
| 宣城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51000万元 |
| 亳州恒皖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203执3930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5-09-29 | 2025-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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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03执393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9-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民初5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124执2378号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5-08-08 | 2025-11-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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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24执237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8-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57736481.09 | ||||
| 执行法院 | 全椒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1民初2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0210执1722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5-07-15 | 2025-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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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10执172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合肥鑫泰欧式艺术雕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4038.4元及利息(以84038.4元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202执575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7-11 | 2025-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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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02执575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合计1597316.06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6216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41990.8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日起,以1313292.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24元,由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202民初86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8481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10-14 | 2025-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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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02执848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02民初113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204执2108号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2025-05-15 | 2025-10-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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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204执210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2c4f85988fc4f2390f025b376da85b8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4民初117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2106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6-06 | 2025-10-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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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210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6-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剩余款808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22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2514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7-01 | 2025-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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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251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票据剩余款1000127.13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127.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147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0621执830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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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621执83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乐柏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涉案票据经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从龙旺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156000元,2024年4月1日龙旺公司又按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了229401元,龙旺公司代付票据款项合计3385401元,履行清偿义务。龙旺公司清偿后取得案涉票据,有权就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向出票人行使再追偿索权。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粤恒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原告作为背书人,有权就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向出票人行使再追偿索权。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5-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粤恒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其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应向票据持有人或被追索人承担给付责任。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粤恒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代付票据款项3385401元,并支付以3385401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主张,均系因粤恒公司没有承兑而造成龙旺公司垫付的款项,被告应予支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粤恒公司、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因其淮北恒大中央公园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混凝土,粤恒公司向龙旺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淮北恒大中央公园主体及配套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工程合同(三)》、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五》,龙旺公司按约向粤恒公司供应混凝土。2020年7月28日,粤恒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104*-*-*-*2868896020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00000元,收票人为龙旺公司,承兑人为粤恒公司,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7月28日。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票面信息记载为“可再转让-不允许分包流转”。出票当日,龙旺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乐柏公司,后案涉汇-6-票又被依次背书给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2020年8月11日悦笙公司又将该汇票贴现给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买断式贴现向悦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809875元,收取贴现利息190125元。渤海银行又进行转贴现,依次转贴现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天津业分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承兑人粤恒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7月29日向渤海银行追索,渤海银行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了票据票面金额3000000元。渤海银行遂于2021年7月29日向承兑人粤恒公司、背书人盟胜公司、乐柏公司发起拒付追索。为此,渤海银行诉龙旺公司等人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1、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汇票金额3000000元;2、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利息5457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此后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3、W某某、H某某丽对悦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渤海银行的其他诉讼。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8元,由渤海银行负担1030元,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W某某、H某某-7-丽负担31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W某某、H某某丽负担。涉案票据经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从龙旺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156000元,2024年4月1日龙旺公司又按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了229401元,龙旺公司代付票据款项合计3385401元。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恒大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于2037年10月12日前缴足;皓梓公司认缴出资额4252万元,于2037年10月12日前缴足。本院认为,票据号码为2104*-*-*-*28688960208,金额为30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龙旺公司合法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粤恒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汇票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持票人龙旺公司于案涉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粤恒公-8-司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粤恒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案涉票据款项,已构成实质拒付,龙旺公司要求粤恒公司向其支付案涉票据款3385401元及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以338540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恒大公司、皓梓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龙旺公司要求恒大公司、皓梓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粤恒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粤恒公司、恒大公司、皓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385401元及利息(以338540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9-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唐山皓梓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3元,公告费260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21民初49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361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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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02执361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8098518.17元;二、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359485.9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63012.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06877.4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9966.9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62398.7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86776.82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96元,由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9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0602执恢2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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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602执恢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86873.98元;二、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5850680.9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87530.5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48662.4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850680.91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487530.59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48662.4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四、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二、三项由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52.61元,由安徽海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2.61元,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02民初25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5)皖0602执恢1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5-01-06 | 2025-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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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602执恢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8528070.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70423.46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19日起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929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4239元,被告淮北粤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72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602民初19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4475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12-30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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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447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3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高新投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张汇票票面金额60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从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0元,减半收取4955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997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10-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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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1执恢30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510348.99元(质保金25517.4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以484831.54元、25517.45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17日和2023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1.5元,由被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351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4执944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9-09 | 2024-10-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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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4执94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9-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裕满钢材有限公司票据款202728.95元及利息(从2021年10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1元,减半收取2170.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2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956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5-13 | 2024-09-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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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1956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安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工程款1750512.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0512.55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国土资源部合肥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被告深安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774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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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勇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等费用共计1112418.6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2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91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1451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9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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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145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4498.71元及利息(以168814.89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5683.8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30元,减半收取2015元,由被告六安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58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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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判主文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大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用共计394085.1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82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502执1621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4-03 | 2024-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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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2执162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欠款24000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款43200元;三、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四、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款项自2023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3.55%支付原告浙江百诚未莱环境集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被告涛永生活服务(安徽)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613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302执2220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3-05 | 2024-08-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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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302执222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3-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901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5221.6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以749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6日起,分别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02民初144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21执1308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4-26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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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621执130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4-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赶工奖727200元及利息(以727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赶工奖1818146.48元及利息(以1818146.48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18元,由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1591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淮北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各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21民初296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85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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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124执85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润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8716.65元及利息(以578716.65元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属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701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4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311执254号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2024-01-24 | 2024-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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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311执25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47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工大共达工程检测试验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3066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判决中确定的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4元,减半收取为4447元,由被告蚌埠恒泽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311民初331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5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02执3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5-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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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602执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其他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18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6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428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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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执142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红线外规划支路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60935.75元及利息3443037.23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2594538.89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117960935.75元)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34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811792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7548元;鉴定费52000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民初5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7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0603执125号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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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603执12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工程款924603.88元及违约金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03民初341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8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03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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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02执703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W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9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86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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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02执786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0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86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4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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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02执786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预付款4158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268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1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852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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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504执85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汇票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11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2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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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临沂树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39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3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024)皖1181执3号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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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181执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660523.0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以45198.0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686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1986.2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941.0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12537.24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29204.0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40元,减半收取15820元,由原告合肥市海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54元,被告天长市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3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长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181民初263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5556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7年1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