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1MA2T205776
地址:长丰县下塘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零配件车间一楼、二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1MA2T205776 | 登记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8年09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国 | 营业期限 | 2018年09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24日 |
企业地址 | 长丰县下塘镇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零配件车间一楼、二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亚静 |
监事 |
王立国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马培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万人民币 | 1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万人民币 | 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A2022058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8-09 | - 2025-07-26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处罚日期 | 2024-01-05 |
处罚类型 | 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电梯的行为。 |
决定文书号 | 长市监罚字(2023)444号 |
处罚事由 | 上述3台电梯均已办理使用登记证,G2、G5西梯下检日期为2024年1月31日,因当事人资料管理混乱,未能提供G9西梯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经执法人员在安徽省特种设备监察系统查询,下检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当事人工作人员调动期间未对电梯安全隐患事项进行交接,在执法人员7月18日下达监察指令书至8月25日复查期间,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8月25日复查后,当事人联系工人对底坑进行重新防水解决积水问题,维保单位先行调用零配件进行更换,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综上,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
处罚内容 | 1;通报批评;2;罚款叁万伍仟伍佰元。 |
处罚机关 | 长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依据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0121执1095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5-02-18 | 2025-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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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0121执10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2-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2358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元,由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1民初83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1855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4-02 | 2025-06-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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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185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4-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宝润金属制品商行支付汇票款项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5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被告江苏高达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小蜜蜂园丁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 驳回原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宝润金属制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高达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小蜜蜂园丁数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529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2-07 | 2025-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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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5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天津晟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驳回原告天津晟辉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民初19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18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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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1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50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21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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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21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4516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11-07 | 2025-04-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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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45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348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2执3709号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4-09-24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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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02执370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院指定执行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冀10执14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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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两张票据金额共18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1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2893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9-19 | 2025-01-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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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28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149532.15元(不含观溪苑二期质保金)及利息(以2149532.1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00元,由原告山东玫瑰工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175.64元,由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824.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107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792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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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79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51050元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7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0121执1810号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6-05 | 2024-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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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1执181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逸兴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369491.72元及利息(以1369491.7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息至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逸兴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97元,由原告合安徽逸兴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97元,由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1民初70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93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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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93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54万元服务费及利息损失(以5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徽当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10元,由被告长丰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9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