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23532499366
地址: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城南新村3栋103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23532499366 | 登记机关 | 肥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5年08月20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天伦 | 营业期限 | 2015年08月20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778 | 发照日期 | 2021年04月25日 |
企业地址 | 肥东县店埠镇中心社区城南新村3栋103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园艺工程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代收水、电、气费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史爱国 |
监事 |
张天伦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胡勇 |
董事 |
袁磊 |
董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5000万人民币 | 2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2777.78万人民币 | 2777.78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广州市鑫源投资有限公司 | 2777.78万人民币 | 2777.78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122353249936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4781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7-19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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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47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3794689.2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718600.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500487.8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680元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34825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8215.2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以22738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5144元,减半收取为575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2572元,由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11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4334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7-05 | 2024-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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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43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7-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99842.77元,其中以157875.46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以27078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8日起,以824279.7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7日起,以146899.7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99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122民初13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恢153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3-29 | 2024-04-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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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恢15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5164432.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6132875.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313536.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6190822.79元”;四、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肥东恒大绿洲首期1#-13#楼、商业楼、综合楼、影城及附属商业、首期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所负1262934.64元债务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肥东恒大绿洲二期1#、2#办公楼(含底层商业)、3#商业楼、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所负362714.73元债务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264元,减半收取60132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8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500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3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7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1377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2-04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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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137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74元,并以3007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为287元,由被告合第4页共6页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2民初118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335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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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2执3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执14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2执334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4-01-03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皖0122执3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执63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02执5163号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2023-07-07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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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02执51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235178.65元 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皖合劳人仲调(2023)6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2执2122号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6-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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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2执212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30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5164432.5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6132875.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以313536.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息止)”;二、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22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6190822.79元”;四、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肥东恒大绿洲首期1#-13#楼、商业楼、综合楼、影城及附属商业、首期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所负1262934.64元债务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五、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肥东恒大绿洲二期1#、2#办公楼(含底层商业)、3#商业楼、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所负362714.73元债务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264元,减半收取60132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889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负担500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73元,由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27元,由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64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民终36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550.94 | 0.0 |
2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4897.15 | 0.0 |
3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306.5 | 0.0 |
4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183.4 | 0.0 |
5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1221.7 | 0.0 |
6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印花税 | 587.6 | 0.0 |
7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房产税 | 12348.58 | 0.0 |
8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房产税 | 10327.09 | 0.0 |
9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房产税 | 10634.29 | 0.0 |
10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房产税 | 49996.34 | 0.0 |
11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106460.43 | 0.0 |
12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21.55 | 0.0 |
13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436.7 | 0.0 |
14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846.98 | 0.0 |
15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033.14 | 0.0 |
16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4430.95 | 0.0 |
17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8733.9 | 0.0 |
18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151018.76 | 0.0 |
19 | 合肥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30 | 增值税 | 36939.57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7778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08月2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裁判文书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