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24MA2N5KDF9K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东门大桥东侧楼房)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4MA2N5KDF9K | 登记机关 | 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张天伦 | 营业期限 | 2016年12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9947 | 发照日期 | 2021年08月26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东路(东门大桥东侧楼房)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居民水、电、天然气费用代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余芳 |
财务负责人 |
张天伦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高秦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90000万人民币 | 9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90000万人民币 | 90000万人民币 |
合伙企业 | 深圳市坤行六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9947万人民币 | 49947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庐规核实﹝2024﹞000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4-01-09 |
结束日期 | 2025-01-09 |
内容 | 居住类2506.3平方米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庐建字第3401242022001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3-12-14 |
内容 | 住宅14431.57平方米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庐建字第340124202200169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12-15 |
结束日期 | 2023-12-14 |
内容 | 住宅14431.57平方米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庐建字第340124202200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4 |
结束日期 | 2023-07-13 |
内容 | 住宅46972.45平方米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庐建字第340124202200101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庐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22-07-14 |
结束日期 | 2023-07-13 |
内容 | 住宅46972.45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4165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8-13 | 2024-11-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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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416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8-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臵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109810元及利息(自本案起诉立案的2023年11月17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由被告合肥恒瑞臵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108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2675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7-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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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267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6032元及利息(以2603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7月1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盟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612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85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2-01 | 2024-06-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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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8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润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8716.65元及利息(以578716.65元基数,自2023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属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5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70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30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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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文书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77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36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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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3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64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31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3-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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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3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粤0103民初177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187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3-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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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18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76100.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6100.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3493.75元;8三、驳回原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5元,减半收取1053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59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124执418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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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124执4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银贵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40442.55元及利息(以240442.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30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4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6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33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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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3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粤0103民初25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653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2-06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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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65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3民初1657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5229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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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522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3384.58元及利息(以13384.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36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5307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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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53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8849.85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其中,33287.2元利息损失从2021年7月16日开始计算,15562.65元从2023年6月2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与本金同时支付;);二、驳回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8元,减半收取554元,由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47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4666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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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466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借款本金922693.57元、利息33498.29元、罚息1472.77元,合计957664.63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2年9月8日止),此后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前对被告W某某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74元,由被告W某某、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20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3109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7-11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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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310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庐江县竭诚广告经营部汇票金额143211.51元及利息(以143211.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8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庐江县竭诚广告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2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31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3490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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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34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汇票金额合计308638.7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其中以38110.7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以27052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1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5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3523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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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352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科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汇票金额504488.98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5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124民初353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3530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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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35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嘉利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欠款119748.9元元及损失(损失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下欠货款106918.66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损失);二、驳回原告江苏嘉利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19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2530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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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25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舒城君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15250元及利息(以票据面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舒城君悦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5元,减半收取1303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79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253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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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253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千杰传媒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29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52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2007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4-18 | 2023-07-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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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200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95979元及利息(以149597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安徽富汇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82元,减半收取9491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3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1947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4-11 | 2023-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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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194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大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941707.51元及利息(以票据面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大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7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55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1081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4-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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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10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庐江县金点子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87600元及其利息(以187600元为计付利息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3日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87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124执208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1-04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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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124执2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及其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7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0元,由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47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24执3336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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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4执333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9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24执3762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8-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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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4执37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91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24执2583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2-06-21 | 2022-06-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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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4执258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6-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P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款283253.60元;二、驳回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9元,由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124民初31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24执1494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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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4执14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40343.72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173132.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计算;以67211.0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1元、保全费1914元,合计4655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871元、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9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8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0124执1491号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2022-04-07 | 2022-05-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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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0124执14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82415.81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其中以30245.5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计算;以252170.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合肥恒大悦龙台首期S3#商业室内外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52170.2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8元、保全费2259元,合计5517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02元、被告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7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24民初9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54.0 | 0.0 |
2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10049.17 | 0.0 |
3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土地增值税 | 2238.53 | 0.0 |
4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42 | 0.0 |
5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3006.93 | 0.0 |
6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41 | 0.0 |
7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61.0 | 0.0 |
8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273.84 | 0.0 |
9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36.0 | 0.0 |
10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7475.93 | 0.0 |
11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增值税 | 1981.65 | 0.0 |
12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412.27 | 0.0 |
13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45.27 | 0.0 |
14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印花税 | 451.87 | 0.0 |
15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房产税 | 495.41 | 0.0 |
16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房产税 | 7983.08 | 0.0 |
17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增值税 | 3963.3 | 0.0 |
18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增值税 | 306816.74 | 0.0 |
19 | 合肥恒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10-28 | 增值税 | 1376.1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39947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2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