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21MA2NT55M57
地址:芜湖县湾沚镇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申报承诺)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21MA2NT55M57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7月1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孙佳 | 营业期限 | 2017年07月13日 - 2067年07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35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02月03日 |
| 企业地址 | 芜湖县湾沚镇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申报承诺)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商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叶玲玲 |
| 财务负责人 |
| 孙佳 |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苏晴晴 |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43500万人民币 | 435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0880万 | 20880万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210执1722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5-07-15 | 2025-11-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0210执172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合肥鑫泰欧式艺术雕塑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84038.4元及利息(以84038.4元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1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210执1968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0210执196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780166.92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780166.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79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210执1969号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4-08-07 | 2024-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4)皖0210执196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票据款1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为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3944元,由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10民初1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1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30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502946.19 | 2158.22 |
| 2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2025-10-30 | 房产税 | 564087.6 | 39882.28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 序号 | 1 |
| 企业名称 | 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 |
| 省份 | 安徽 |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列入时间 | 2024-09-27 |
| 移出原因 | None |
| 移出时间 |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3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7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