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621MA2PHD394P
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恒大名都地产办公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21MA2PHD394P | 登记机关 | 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0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以清 | 营业期限 | 2017年10月12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9252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22日 |
企业地址 | 淮北市濉溪县恒大名都地产办公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销售;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代收水、电、气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尚云 |
财务负责人 |
李杨 |
监事 |
谢以清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唐山皓梓商贸有限公司 | 4252万人民币 | 4252万人民币 |
青岛万和浩远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F2023001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06-08 | - 2026-06-07 |
2 | 房地产开发·三级 | FKF20213000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17-11-29 | - 2022-01-19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23014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3-06-08 |
结束日期 | 2026-06-07 |
内容 | 房地产开发资质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濉税﹞许变准字﹝2023﹞第﹝1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濉溪县税务局 |
开始日期 | 2023-03-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4 | A级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91340621MA2PHD394P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621执1722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5-05-07 | 2025-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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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0621执172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5-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芜湖贝斯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43965.4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43965.41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59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21民初651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621执830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5-02-25 | 2025-07-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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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0621执83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2-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乐柏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涉案票据经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从龙旺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156000元,2024年4月1日龙旺公司又按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了229401元,龙旺公司代付票据款项合计3385401元,履行清偿义务。龙旺公司清偿后取得案涉票据,有权就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向出票人行使再追偿索权。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粤恒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原告作为背书人,有权就其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向出票人行使再追偿索权。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5-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粤恒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在其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后,应向票据持有人或被追索人承担给付责任。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履行实际出资义务,其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粤恒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代付票据款项3385401元,并支付以3385401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主张,均系因粤恒公司没有承兑而造成龙旺公司垫付的款项,被告应予支付。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粤恒公司、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因其淮北恒大中央公园主体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混凝土,粤恒公司向龙旺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于2018年1月30日签订《淮北恒大中央公园主体及配套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工程合同(三)》、2018年9月5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间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五》,龙旺公司按约向粤恒公司供应混凝土。2020年7月28日,粤恒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票据号码为2104*-*-*-*28688960208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000000元,收票人为龙旺公司,承兑人为粤恒公司,承兑信息为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7月28日。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8日,票面信息记载为“可再转让-不允许分包流转”。出票当日,龙旺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乐柏公司,后案涉汇-6-票又被依次背书给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2020年8月11日悦笙公司又将该汇票贴现给渤海银行,渤海银行买断式贴现向悦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809875元,收取贴现利息190125元。渤海银行又进行转贴现,依次转贴现给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天津业分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发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到期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承兑人粤恒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于2021年7月29日向渤海银行追索,渤海银行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了票据票面金额3000000元。渤海银行遂于2021年7月29日向承兑人粤恒公司、背书人盟胜公司、乐柏公司发起拒付追索。为此,渤海银行诉龙旺公司等人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1、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汇票金额3000000元;2、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渤海银行利息5457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24日,此后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款清之日);3、W某某、H某某丽对悦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渤海银行的其他诉讼。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48元,由渤海银行负担1030元,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W某某、H某某-7-丽负担31018元;保全费5000元,由龙旺公司、乐柏公司、润黩公司、盟胜公司、悦笙公司、W某某、H某某丽负担。涉案票据经法院判决确认生效后,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从龙旺公司银行账户扣划3156000元,2024年4月1日龙旺公司又按照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的通知缴纳了229401元,龙旺公司代付票据款项合计3385401元。粤恒公司的两股东即恒大公司、皓梓公司,恒大公司认缴出资额5000万元,于2037年10月12日前缴足;皓梓公司认缴出资额4252万元,于2037年10月12日前缴足。本院认为,票据号码为2104*-*-*-*28688960208,金额为3000000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为合法有效票据。龙旺公司合法取得案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粤恒公司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应按照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汇票到期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因持票人龙旺公司于案涉票据到期日前向承兑人粤恒公-8-司提示付款后被拒付,粤恒公司至今未能支付案涉票据款项,已构成实质拒付,龙旺公司要求粤恒公司向其支付案涉票据款3385401元及利息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利息以338540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为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恒大公司、皓梓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龙旺公司要求恒大公司、皓梓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粤恒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粤恒公司、恒大公司、皓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385401元及利息(以3385401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9-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唐山皓梓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83元,公告费260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21民初491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621执604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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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0621执6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合肥固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6671.3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15日起,以126671.3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21民初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0621执565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5-02-12 | 2025-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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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皖0621执56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5-0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新昌县洪辰机械厂汇票金额215736.75元及利息(利息以215736.7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36元,减半收取2268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21民初55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0621执1155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4-04-22 | 2024-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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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0621执11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L某某房屋面积差额补偿款36451.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元,减半收取355.5元,由被告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21民初240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621执2933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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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621执293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与M某某签订的《淮北恒大中央公园商品房认购书》(编号1805570);二、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M某某已付购房款325480元及利息(利息以32548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8元,减半收取3464元,由M某某负担459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621民初138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621执2500号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10-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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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621执250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盛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程质保金63580.65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淮北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濉溪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0621民初44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9252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0月12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0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