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2MA2MX8TT4G
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2MA2MX8TT4G | 登记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07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花 | 营业期限 | 2016年07月01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8月29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土地整理;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李玉花 |
| 董事 |
| 陈鹏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 赵威 |
企业对外关系 (3)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来安孔雀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来安孔雀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 来安县兴汇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M2022011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8-15 | - 2025-08-14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MA03980(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MA03977(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MA03978(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MA03979(23)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3-04-24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1 | A级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122MA2MX8TT4G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122执1080号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2025-03-06 | 2025-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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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122执108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某某违约金15463.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0元,由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B某某已预交187元,本院退回187元。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93.50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122民初15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81执950号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2025-03-03 | 2025-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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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冀1081执950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5-03-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乐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9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江苏乐希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3398元及利息(利息以票据金额13398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7.96元,由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霸州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79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30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2-03 | 2025-04-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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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330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2-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汇票款30670.64元及利息(以30670.6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由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38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79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0-24 | 2025-03-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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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279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0-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8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2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青岛海尔智能家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7元,由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4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03执4864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9-12 | 2025-02-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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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03执4864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09-1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有屋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456591.93元以及利息(利息:以456591.93元未给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23日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49元,由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27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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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3,167,983.6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54,747.6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8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3,236.01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44元,由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55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1316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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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10执1316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51000元及利息(以15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15元,由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78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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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10执785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博昊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共计1731892.1元以及利息(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91340.08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8275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442224.7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7069.0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13456.3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60047.33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在上述利息总额中扣减85614.41元,如85614.41元超出应付利息总额,超出部分在本金中扣减)。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87元,由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02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778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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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3)冀10执778号 | ||||
| 省份 | 河北 |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山川盈五金商行商业汇票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0元,由来安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10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07月0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