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2MA2N15TL7P
地址:来安县汊河镇管委会二楼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122MA2N15TL7P | 登记机关 | 来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0月1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立国 | 营业期限 | 2016年10月1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6月13日 |
企业地址 | 来安县汊河镇管委会二楼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亚静 |
监事 |
段宏峰 |
财务负责人 |
王立国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M2022009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8-11 | - 2025-08-10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1314号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4-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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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13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11198.45元及利息(以21119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949486.91元及利息(以949486.9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6元,由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1006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16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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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100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京仲案字第0086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78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26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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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7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1509374.34元及利息(以1509374.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5元,由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7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687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8 | 2024-01-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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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68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7-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117623.64元及利息(以117623.6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苏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331202.22元及利息(以331202.2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2元,由被告来安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6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0月1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8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