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MR1P34F
地址: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MR1P34F | 登记机关 |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5年11月27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宏纲 | 营业期限 | 2015年11月27日 - 2035年11月26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65000 | 发照日期 | 2019年09月04日 |
企业地址 | 阜阳开发区京九办事处三清路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投资管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园艺工程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临时停车服务及代收水、电、燃气费;提供健身服务;体育活动组织策划;提供体育运动咨询服务;为运动场馆提供管理服务(含游泳池);为会所提供管理服务;提供棋牌服务;餐饮服务;卷烟零售;保健食品零售;公共浴室服务;提供美甲服务;保健按摩;日用杂品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眼镜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卢宗旺 |
财务负责人 |
谢宏纲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谢宝华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65000万人民币 | 65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65000万人民币 | 6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1)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 谢宝华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AHJSKFK2030003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0-01-07 | - 2023-01-06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2017)083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24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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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2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合计1620544.13元及利息(其中以518451.39为基数,自2021年9月8日起、以1102092.7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378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50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15 | 2024-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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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50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87767.88元及利息(利息以687767.88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2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65%,从2023年2月27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6000第5页共5页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景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419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7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84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1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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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84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皖1202民初1538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5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31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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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31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银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垃圾清运费5828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82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4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银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36.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阜阳市银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3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252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04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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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252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9378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9378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8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4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4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安徽正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988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263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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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263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热浪游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5879.94元及利息(以45879.9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5日起,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73.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用。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33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恢81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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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恢8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7910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7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261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4-06 | 2023-07-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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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26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4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车位补助费7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9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42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168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3-01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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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16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178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3.7%计算,从2022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259元,由原告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387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73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13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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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73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琼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6072.56元及利息(利息以46072.56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7日,利率按照2021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琼锦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安徽琼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703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86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20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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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8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双倍返还原告C某某定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7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4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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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质保金407183.47元及利息(利息以407183.47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绿洲影城及周边商业区室内外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407183.47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7元,财产保全费3448.64元,合计13105.64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995.64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79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522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8-16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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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522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5610.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9月2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4元,减半收取3207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合肥博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68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4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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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4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质保金1352465.49元及利息(利息以1352465.4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绿洲二期1#、2#、3#、4#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1352465.4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32.5元,财产保全费4416.5元,合计14049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146.4元,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2902.6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7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568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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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568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质保金合计288229.45元及利息(利息以134101.42元为基数从2021年6/94月29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19810.64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134317.39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4日至给付完毕时止,以上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6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4.5元,由原告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82.5元,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812元。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702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568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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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568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愿美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利率按照2021年7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6.50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54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5682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2 | 2022-10-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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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568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第4页共5页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7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3.7%计算,从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55元。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56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055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9-09 | 2022-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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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05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伟凡传媒有限公司工程款91263.6元及利息(以91263.6元为基数,利息按年息3.7%计算,自2022年7月6日起计息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伟凡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阜阳市伟凡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8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335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7-04 | 2022-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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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335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鉴于原告安徽极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变更诉讼请求,即仅向被告阜阳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主张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和影城泛光照明工程欠付工程款113322.8元以及阜阳恒大绿洲二期住宅楼、首期二期商业楼泛光照明工程欠付工程款445335.03元,合计558657.83元,并放弃相关利息,被告对此金额558657.83元予以确认。二、被告于2022年1月23日前支付原告558657.83元(乙方银行账号:,户名:,开户行:)。三、原、被告承诺,对本协议内容应保密,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传播宣传本协议内容。如原告未经被告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原告应退还被告已付款项,并按558657.83元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生效后,原告不得再就阜阳恒大绿洲运动中心和影城泛光照明工程以及阜阳恒大绿洲二期住宅楼、首期二期商业楼泛光照明工程中的任一个工程结算款,向被告提出任何主张,但被告到期未予付款的情形除外。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被告承担2502.5元。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48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5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5年11月27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