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QHG713M
地址: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工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综合楼38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QHG713M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7年11月09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宏纲 | 营业期限 | 2017年11月09日 - 2037年11月08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80423 | 发照日期 | 2020年11月05日 |
企业地址 | 阜阳市颍州区阜阳合肥现代工业园区合肥大道9号综合楼38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园艺工程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临时停车服务,代收水、电、燃气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王磊 |
财务负责人 |
谢宏纲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谢宝华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63700万人民币 | 637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63700万人民币 | 637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遵化市恒芳商贸有限公司 | 16723万人民币 | 16723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遵化市恒芳商贸有限公司 | 16723万人民币 | 16723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竣备凭字﹝2022﹞第01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验﹝2022﹞第00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竣备凭字﹝2022﹞第01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验﹝2022﹞第00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验〔2022〕第0076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阜建消竣备凭字〔2022〕第010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许可机关 | 安徽省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8-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1879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10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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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187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3937111.86元(含赶工奖及2.3%部分的质保金)及利息(其中以13529174.08元为基数,利息自2022年4月2日起计算,以407937.78元为基数,利息自2023年5月19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林溪郡首期2#、6-8#楼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18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218元,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52600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02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187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2-10 | 2024-04-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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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18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3753845.34元(含赶工奖及2.3%部分的质保金)及利息(其中22974799.34的利息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779046元从2023年6月17日起计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林溪郡首期“13-14#、17-18#楼室内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566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6989元,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78577元。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02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2执137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1-28 | 2024-04-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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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2执137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启航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26648.40元及利息(其中以2664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计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17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04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09 | 2024-04-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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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04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118272.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18272.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3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92.5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69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398号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2 | 2024-03-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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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139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给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04942361.73元及利息(以204942361.73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二、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4942361.73元范围内就阜阳恒大林溪郡1#-18#楼、S1#-S7#商业、综合楼及一、二标段地下车库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1200000元,由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054元,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80946元。案件受理费137881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3818元,由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2306元,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15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民初5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57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24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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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5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2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身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票据款243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3日起计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计息,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2.50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0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824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1-15 | 2024-03-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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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82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合计738905.74元及利息358244.5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3年3月23日,此后的利息其中以738905.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9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2293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37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76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03-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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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76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天石礼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0717.75元及利息(以21071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8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69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63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10 | 2024-02-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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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63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11174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11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00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0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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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00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票据款1050919元及利息(利息以1050919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4日起,利率按照2022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2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75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49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8-07 | 2023-12-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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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49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453.50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4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19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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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31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瀚亚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318.4元及资金占用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1日起计算至该款款实际清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7.5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1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15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1 | 2023-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202执31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3)皖1202民初208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2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350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8-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202执350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皖1202民初16019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60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恢81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09 | 2023-08-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202执恢81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2)皖1202民初6711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401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6-12 | 2023-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皖1202执40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云永腾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合计527595.85元及利息(以527595.8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8元,诉讼保全费3158元,合计7696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2民初372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141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2-07 | 2023-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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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14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425750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898345.00元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5.5元,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8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65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07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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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65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Z某某补助84001元及利息(以84001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317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57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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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481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7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115元,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12元。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相应费用;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09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558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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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55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16554.06元;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9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222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元。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缴纳由本院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1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1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2执72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1-08 | 2023-02-1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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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2执72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枣阳市宏冠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53.5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6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2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822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2-05 | 2022-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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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82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世联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148737元及违约金(其中以47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其中以10141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7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9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98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3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580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9 | 2022-11-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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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5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44074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2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029.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6029.5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102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4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6343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05 | 2022-10-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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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634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0-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241765.13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息3.85%计算,从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款付清时止);二、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阜阳恒大林溪郡“S7#售楼部装修工程、实体样板房精装工程、S2#、S4#、S6#、S8#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综合楼12、岗亭室内外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上述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010元,由原告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32元,被告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0978元。第10页共10页苏州美瑞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阜阳粤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纳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671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5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3446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7-06 | 2022-08-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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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344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7-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房屋价款517415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7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费用交纳义务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履行,逾期不履行由本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02民初97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6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2371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5-13 | 2022-06-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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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237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5-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嘉宏零星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装修垃圾清运费56922元。二、驳回原告阜阳市嘉宏零星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84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7 | 阜阳粤恒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202执1884号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4-19 | 2022-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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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202执188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4-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1)皖1202民初16306号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202民初1630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80423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11月0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8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