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200MA2UR3KT8T
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民路12号14#非成套集体宿舍108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MA2UR3KT8T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20年05月12日 |
法定代表人 | 谢宏纲 | 营业期限 | 2020年05月12日 - 2040年05月11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街道富民路12号14#非成套集体宿舍108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销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园艺工程的设计施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临时停车服务,代收水、电、燃气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5)
朱宇 |
董事 |
王妍 |
董事 |
王磊 |
财务负责人 |
谢宏纲 |
董事长兼总经理 |
谢宝华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50000万人民币 | 50000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深圳光恒新七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45000万人民币 | 45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5-08 | 2024-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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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170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5-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勇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等费用共计1112418.6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12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91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2024-08-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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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15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4-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判主文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阜阳大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制作费用共计394085.10元;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829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757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2-22 | 2024-07-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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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7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2-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票据款1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71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226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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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22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天石礼品有限公司货款1688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517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203执19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4-01-11 | 2024-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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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203执1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轩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费198000元及违约金(以198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自2022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南京轩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4003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4-05-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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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40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合肥大贺印刷有限公司服务费9281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92817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大贺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减半收取1157元,由原告合肥大贺印刷有限公司负担97元,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31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执1428号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1-08 | 2024-04-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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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执142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一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首期二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红线外规划支路临时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7960935.75元及利息3443037.23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32594538.89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范围内(117960935.75元)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934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811792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57548元;鉴定费520000元,由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安徽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2民初5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12-08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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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39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2-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临沂树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支付汇票款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39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0523执2495号 | 和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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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0523执249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隆润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云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鑫英建材经营部连带支付504,028.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4,028.6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合肥隆润喷泉水景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云冉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0523民初23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2811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3-12-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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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281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格桑梅朵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路策建材有限公司连带支付汇票款406676元及利息(以40667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河北求实美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格桑梅朵贸易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193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2693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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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269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款761196.86元及利息(以761196.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1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2元,减半收取计5871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27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2694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3-11-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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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269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商业汇票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计1517元,由被告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275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阜阳粤祺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203执2391号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2023-07-20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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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203执23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园建项目”工程款9042574.72元及逾期利息(以9042574.72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阜阳恒大裙睿府中心园林减荷项目”工程款199126.04元及逾期利息(以179213.4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以19912.6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支付“阜阳恒大裙睿府售楼部旁市政铺装项目”工程款62591.22元及逾期利息(以62591.22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105165.94元范围内就其承建的“阜阳恒大珺睿府项目园建工程”和“阜阳恒大裙睿府售楼部旁市政铺装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612元,减半收取39806元,由原告杭州蓝天园林设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69元,被告阜阳粵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40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203民初8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5月12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