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02MA2TMX5GXE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银河三路龙登和城A区北门一号楼一楼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02MA2TMX5GXE | 登记机关 | 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9年04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廖岩 | 营业期限 | 2019年04月2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8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银河三路龙登和城A区北门一号楼一楼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自有房产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家务劳务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组织文化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饭店管理;餐饮管理;五金交电、化工产品、百货、工艺美术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园林绿化服务;家居装饰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4)
| 吴琴贵 |
| 财务负责人 |
| 廖岩 |
| 董事,董事长 |
| 胡茂旭 |
| 董事 |
| 钟杨胜 |
| 董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徐州新城创域房地产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无锡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80万人民币 | 98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1020万人民币 | 102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3000172307100000696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9-05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金悦花园项目】金悦花园S2#消防抽验的许可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3000172403120000267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3-18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金悦花园项目】金悦花园S2#消防设计审查的许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1 | 2023 | A级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302MA2TMX5GXE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324执2097号 | 泗县人民法院 | 2025-04-08 | 2025-09-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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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24执209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4-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新城金悦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方立公司支付工程款431518.39元及利息(以欠款431518.3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方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3元,保全费4071元,由方立公司负担5877元,由新城金悦公司负担9097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方立公司提供了案涉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方立公司施工的楼栋尚有未完全售出房屋,《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房屋仍登记-8-在新城金悦公司名下。新城金悦公司质证认为,上述房屋全部售出,并办理网签手续,只是业主尚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本院认证意见,详见下文。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分析认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因承包人之劳动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其他建筑工程具有相同属性。在发包人拖欠的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也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在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予支持。方立公司审理中提供了案涉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证明方立公司施工的楼栋尚有未完全售出房屋,《情况说明》中载明的房屋仍登记在新城金悦公-9-司名下。而新城金悦公司辩驳认为,上述房屋全部售出,并办理网签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审理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是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而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导致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不成立或消灭。但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消费者商品房买受人的权利,因此,方立公司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一审驳回其该项诉请求不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方立公司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城金悦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方立公司支付工程款431518.39元及利息(以欠款431518.3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3)皖1302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方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确认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就其所施工的案涉-10-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消费者购房款优先权;四、驳回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3元,保全费4071元,由上海方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877元,由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3元,由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民终151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1105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23 | 2025-07-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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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02执110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655392.51元及利息(以2655392.51为基数,自2024年5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州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6.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56.54元,由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530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恢84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10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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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02执恢8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阜阳市迈冲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34200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阜阳市迈冲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2元,由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02民初672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皖1302执327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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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302执32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逾期交房违约金21848元;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96元,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302民初61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302执8484号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11-11 | 2025-03-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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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302执848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1-1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房屋面积差房价款1133.5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宿州新城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02民初755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4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4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