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6874861659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4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06874861659 | 登记机关 | 沈阳市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成立日期 | 2009年06月30日 |
法定代表人 | 何国平 | 营业期限 | 2009年06月30日 - 2029年06月2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3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3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34号 | ||
经营范围 | 在苏家屯区东至沈苏快速干道,南至雪松路,西至铁路专用线,北至银杏路(用地面积约912亩)的地段内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自有房屋出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何国平 |
执行董事,经理 |
吴琴贵 |
监事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奥园集团有限公司 | - | - |
法人股东 | 中国奥园投资有限公司 | - | - |
郭梓宁 | - | - | |
郭梓文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6)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四川奥图置业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南宁山湖海悦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 | 3000万元 |
惠州市鑫洽投资有限公司 | 51% | 7431万元 |
佛山市金奥置业有限公司 | 70% | 1400万元 |
深圳市弘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51% | 255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1 | A级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6874861659 |
2 | 2020 | A级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6874861659 |
3 | 2019 | A级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6874861659 |
4 | 2018 | A级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6874861659 |
5 | 2017 | A级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91210100687486165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执1842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4-1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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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执1842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0-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None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74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1269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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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1269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4-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3年12月1日解除;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借款本金385587.74元及截至2023年9月2日止的利息10121.28元,共计395709.02元。自2023年9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会计结算系统自动记账记录为准);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对被告L某某自愿设定抵押的房屋(房屋坐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京1188-93号3-6-1房屋,建筑面积99.84平方米)在上述债权及被告L某某应当承担的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实现案涉担保物权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L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10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2540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7-30 | 2024-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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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2540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7-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房屋维修费用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43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3713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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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371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7372.49元;二、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757372.49元的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7-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96元,已减半收取计5898元,由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87元,由原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656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辽0111执3275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2-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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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辽0111执3275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Z某某赔偿房屋损失2000元,此款于2024年9月15日前给付;二、双方就此案别无其他纠纷。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辽0111民初6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粤0106执527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1-04 | 2024-09-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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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粤0106执527号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4-01-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1149744.95元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635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辽0111执3897号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2023-12-12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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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辽0111执3897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3-12-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沈阳好时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209844元,此款于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辽0111民初10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辽01执143号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28 | 2024-04-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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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辽01执143号 | ||||
省份 | 辽宁 | ||||
立案日期 | 2022-01-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923542.35元;二、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2758991.3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30日起算至2016年9月2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758991.3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30日起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758991.3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7日起算至2016年11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809261.3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算至2017年11月2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511612.3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6日起算至2017年10月1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501612.3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4日起算至2018年12月25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339050.0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6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282351.93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723512.48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9095211.2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30日起算至2018年1月23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8669152.2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4日起算至2018年10月28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586543.46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9日起算至2018年12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380810.91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917677.9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3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727元,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8393元,由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334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奥园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初15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3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09年06月3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辽宁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辽宁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