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321MA2RH1HA07
地址: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与宴嬉路交叉口东南角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1MA2RH1HA07 | 登记机关 |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2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袁磊 | 营业期限 | 2018年02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401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企业地址 | 砀山县经济开发区利民路与宴嬉路交叉口东南角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代收居民水、电、天然气费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王建利 |
财务负责人 |
袁磊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韩帅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珠海鼎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 - | |
企业法人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24010万人民币 | 2401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3413210152307260000486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砀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
开始日期 | 2023-07-26 |
结束日期 | 2098-12-28 |
内容 | 【砀山恒大林溪郡建设项目】砀山恒大林溪郡1#楼的许可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321执12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4-01-02 | 2024-02-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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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321执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1-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千杰传媒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192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17日起,以192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371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2756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10-07 | 2023-10-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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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275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0-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59.3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雅媞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21民初23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2063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09-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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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206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有限公司票据款526489.13元及利息(利息以526489.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6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28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957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8-02 | 2023-09-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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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95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告宣传费94000元。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321民初260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2141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8-11 | 2023-09-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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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214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物业管理服务费补助150884元,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214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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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98184.33元及利息(利息为以2198184.3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其承建的砀山恒大林溪郡二期49#-56#楼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198184.33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93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9/12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2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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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8607.27元及利息(利息以65021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848607.2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8/11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43元、保全费4764元,合计10907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817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14 | 2023-08-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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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817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43704.65元及利息(利息以443704.6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7/10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两淮地质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8元、保全费2739元,合计6717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75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603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7-01 | 2023-08-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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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60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合同款759376.25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759376.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2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49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41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321执1345号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2023-05-12 | 2023-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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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321执134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4853.4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1元,由原告安徽电信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9元,由被告宿州曌赢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321民初132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401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2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