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0756139602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置地中央公园售楼中心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0756139602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3年08月06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13年08月0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1000 | 发照日期 | 2023年11月03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碧桂园置地中央公园售楼中心 | ||
经营范围 |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普通商品房开发(土地成片开发除外)经营(凭资质经营)。 |
主要人员 (4)
朱俊勇 |
财务负责人 |
杨永胜 |
执行董事 |
桑瑞家 |
监事 |
王磊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 - |
佛山市顺德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 | |
佛山市顺德区宙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 -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亳州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8% | 3400万元 |
霍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舒城众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1% | 2550万元 |
舒城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5100万元 |
舒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2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000756139602 |
2 | 2017 | A级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000756139602 |
3 | 2015 | A级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42401075613960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522执3414号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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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22执34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20万元及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7元,由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365元,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2元。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22民初2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502执恢261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2024-08-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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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02执恢26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3-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C某某、B某某工程折价损失补偿款8532625.09元(8751805.09元-219180元)并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该款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一次性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C某某、B某某工程折价损失补偿款219180元(30#楼质保金部分);三、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C某某、B某某工程折价损失补偿款余款8497016.89元(17248821.98元-8751805.09元),并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LPR)计算该款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四、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C某某、B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至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户名为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的20000533126310300000155账户。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75305元,原告W某某、W某某、C某某、B某某共同负担305元,被告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950元,被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8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156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皖15执209号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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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执20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裁决书主文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穗仲案字第1614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02-11 | 土地增值税 | 69942.85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1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3年08月06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9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6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