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2MA2NF7DF8B
地址:六安市霍邱县碧桂园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2MA2NF7DF8B | 登记机关 | 霍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7年03月14日 |
法定代表人 | 杨永胜 | 营业期限 | 2017年03月1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5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六安市霍邱县碧桂园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咨询服务,房地产经营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4)
朱俊勇 |
财务负责人 |
杨永胜 |
执行董事 |
桑瑞家 |
监事 |
王磊 |
总经理 |
股东信息 (1)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500万人民币 | 25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房地产开发·二级 | 皖房N20220109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09-30 | - 2025-09-29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沪0117执48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1-09 | 2025-03-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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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沪0117执48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5-01-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前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价款442,967.60元; 二、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4,179元,由原告负担2,089.50元(已付),由被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89.50元(于2024年11月6日前一并交付原告)。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7民初15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皖1522执3414号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2024-09-30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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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皖1522执341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4-09-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220万元及利息(以2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六安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57元,由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365元,安徽远晖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92元。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22民初233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4413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6-03 | 2024-09-0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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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4413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6-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安装费1,117,332元; 二、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17,33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沪0117民初560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沪0117执2146号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4-03-11 | 2024-04-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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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沪0117执2146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4-03-1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安装费545,900元; 二、被告霍邱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45,900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沪0117民初2684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7年03月1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