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MA2RM52441
地址: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0MA2RM52441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8年04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缪东升 | 营业期限 | 2018年04月11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7961 | 发照日期 | 2021年01月21日 |
企业地址 | 六安市叶集区经济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代收居民水、电、天然气费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杨俊 |
监事 |
王建利 |
财务负责人 |
缪东升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7960.52万人民币 | 7960.52万人民币 |
法人股东 | 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 | 7960.52万人民币 | 7960.52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19幢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33幢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19幢 |
序号 | 4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33幢 |
序号 | 5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3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19幢 |
序号 | 6 |
许可文件编号 | ﹝叶﹞房预售证第2022092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叶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六安市叶集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
开始日期 | 2022-07-20 |
结束日期 | 2023-07-20 |
内容 | 六安恒达御湖庄园33幢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1208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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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120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合肥泰合东道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票据款40000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执行费5900元。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64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1204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11-06 | 2024-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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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1204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1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款726839.2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970.5元,执行费9668元。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8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1081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9-28 | 2024-03-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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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108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票据款394211.55元及利息(以394211.55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3元,减半收取3606.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5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852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9-06 | 2024-03-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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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85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9-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博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汇票款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5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4民初11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659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3-11-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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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65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7-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款870413.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70413.97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票据清偿之日止)。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4元,减半收取6252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东林铝业有限公司、辽宁东林瑞那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9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恢118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4-03 | 2023-09-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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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恢1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4-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87294.06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87294.06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该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六安恒大御湖庄园首期(二标段)钻孔灌注桩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工程款1468986.4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62元,减半收取9081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970元,原告安徽省城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4民初20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2执2362号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 2023-09-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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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2执236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皖西日报社广告费5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皖西日报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001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2民初131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3执2123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6-05 | 2023-07-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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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3执212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6-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应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圣恒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广告款182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18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计算至全部广告款结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3民初84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518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06-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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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518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岩土钻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汇票款1921066.99元,并支付利息(以454800.7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28752.9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37513.28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90元减半收取110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4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9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386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3-29 | 2023-05-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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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38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安徽世联行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服务费5016861.3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7月12日为186123.64元;自2022年7月13日起,以5016861.3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221元,减半收取24110.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38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380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3-28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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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38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3-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才联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款96748.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9674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7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235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2-10 | 2023-03-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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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235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2-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票据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9元,减半收取4909.5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7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3)皖1504执9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02-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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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皖1504执9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北新月皇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汇票金额40484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减半收取计406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4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2-06 | 2022-12-1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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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473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2-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169625.59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2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5月12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0957.26元为本金,从2021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00114.87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368553.46元为本金,从2021年7月2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00元,减半收取1645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291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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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291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南沙区房杨燕四信息服务部报酬12391元,并以1239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支付报酬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赔偿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55元,由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46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292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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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292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南沙区房周坤东信息服务部报酬11775元,并以1177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7日起至支付报酬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赔偿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47元,由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46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290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11-15 | 2022-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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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29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1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17524.59元,并以117524.59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9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成都达成欣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29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1106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09-14 | 2022-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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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1106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恒科兄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票据款105000元,并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安徽恒科兄弟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12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9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920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08-01 | 2022-09-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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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92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8-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莱卓市场营销策划中心支付工程款(保修金)53270.35元;二、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莱卓市场营销策划中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70.3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被告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皖1504民初84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0 | 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 | (2022)皖1504执40号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2022-01-12 | 2022-05-1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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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2)皖1504执40号 | ||||
省份 | 安徽 | ||||
立案日期 | 2022-01-1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安徽省新思路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69362.39元(78893.67-317709.24×3%),并以48893.1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支付工程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安徽省新思路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安徽省新思路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19元,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04民初2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7961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8年04月11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2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