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3MA2UKJGK4Y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商铺59号楼119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03MA2UKJGK4Y | 登记机关 |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20年03月25日 |
| 法定代表人 | 崔小四 | 营业期限 | 2020年03月25日 - 2031年11月16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3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恒大御景湾小区商铺59号楼119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2)
| 崔小四 |
| 董事 |
| 杨清华 |
| 财务负责人 |
股东信息 (2)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6000万人民币 | 6000万人民币 |
| 企业法人 | 合肥市格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4000万人民币 | 4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暂无数据 |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1 |
| 许可文件编号 | 六消验﹝20250909060﹞ |
| 许可文件名称 |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开始日期 | 2025-09-09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地下车库消防验收合格 |
| 序号 | 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4(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92(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1(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2(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90(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0(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91(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79(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9(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51683(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11-11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3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8(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38(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0(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6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37(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7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3(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8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1(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19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5(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0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9(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1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39(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2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4(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3 |
| 许可文件编号 |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4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6(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5 |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皖N49347(24) |
| 许可文件名称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26 |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 内容 | 电梯 |
| 序号 | 26 |
| 许可文件编号 | 六公涉路安审﹝2024﹞140号 |
| 许可文件名称 | 准予施工通知书 |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公安局 |
| 开始日期 | 2024-06-04 |
| 结束日期 | 2024-06-15 |
| 内容 | 六安市城区供排水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天河西路(佛子岭西路-闻堰路))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6)皖1503执1260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6-02-13 | 2026-05-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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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皖1503执126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6-02-1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777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477721.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70元,减半收取6435元,由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2574元,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86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正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503民初6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6)皖1503执149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6-01-08 | 2026-04-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皖1503执149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原告六安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六安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下欠的广告费27240元(含诉讼费240元),分期偿还,于2025年2月28日前支付135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任一期未按时还款,则原告可就下欠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承担逾期利息,利息以下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LPR的一倍自2025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本案诉讼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六安市至高广告有限公司承担。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793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6)皖1503执957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6-02-04 | 2026-04-2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皖1503执95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6-02-0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H某某违约金8154.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H某某预交的520元受理费,予以退回。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67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6)皖1503执62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6-01-05 | 2026-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皖1503执62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6-01-0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X某某保证金50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款清止);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0元(缓交),减半收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400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六安天辰公司提交三组证据。证据一、(2024)皖1503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该案件因安徽翔鹰公司破产中止审理,本案未中止审理,判决违反法律适用统一规定;证据二、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证明2025年5月29日一审法官还在征求代理人意见,但是判决落款时间为2025年5月11日;三、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缓交诉讼费,在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向上诉人发出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有失公平。X某某质证称:对证据一真实性和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裁定书与本案无关,该裁定书中记载的中止诉讼原因是该案原告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该院认为情况复杂且涉及安徽翔鹰公司破产问题而裁定中止,事实上安徽翔鹰公司破产程序已于2024年6月28日经铜陵市郊区法院裁定终止。对证据二真实性请法庭核实,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判决书落款时间并不影响其合法性,天辰置业公司在2025年5月29日做出放弃抵扣主张,属于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审判决书虽然落款时间是2025年5月11日,但法院可根据庭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调整裁判内容,该情形不构成程序倒置。对证据三证明目的有异议,X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因为安徽翔鹰公司破产以及六安天辰公司拖延付款导致其经济困难,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47条规定,一审法院向天辰置业公司发送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并非由上诉人所述显失公平的情形。此外,在本案移送管辖前X某某通过借款已向人民法院交纳全额诉讼费,但因一审法院在材料流转时未将诉讼费一并移送,导致X某某所缴纳的诉讼费,在人民法院退回后被查封且被执行,因此X某某无法交纳本案诉讼费。安徽翔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请法院审查,对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由法院认定。X某某和安徽翔鹰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六安天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安徽翔鹰公司破产管理人调取案涉50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认定情况,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 另查明,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向安徽翔鹰公司管理人调取案涉50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认定情况,安徽翔鹰公司管理人回函称:一、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认可的安徽翔鹰公司和解协议中统计的债务人负债不包括本院判决的安徽翔鹰公司需支付X某某500万元保证金的债务;二、上述和解协议统计的债务人财产不包括向六安天辰公司主张退还该500万元保证金的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某某要求天辰置业公司返还5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具体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本案中安徽翔鹰公司与六安天辰公司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后,安徽翔鹰公司将工程转包给X某某,安徽翔鹰公司与X某某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X某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六安天辰公司收到的500万元保证金是由实际施工人X某某支付。安徽翔鹰公司虽然根据合同享有的要求六安天辰公司返还该保证金的权利,但其收到该款后应退还X某某,可见安徽翔鹰公司仅是可主张返还该保证金的名义权利人,X某某才是实际权利人。当然,若安徽翔鹰公司主动将该保证金退还X某某,则其可转变为实际权利人,但本院(2023)皖 15 民终 461 号案件判决名义权利人安徽翔鹰公司返还实际权利人X某某该500万元,安徽翔鹰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此情况下,要求六安天辰公司返还该保证金的权利不能认定为安徽翔鹰公司的债权。安徽翔鹰公司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破产管理人未将向六安天辰公司主张该保证金返还的权利统计为安徽翔鹰公司的债权,其制定的安徽翔鹰公司和解计划统计的债务也不包括本院判决的安徽翔鹰公司需支付X某某500万元保证金的债务,破产管理人认为该500万元保证金系X某某交纳并向X某某回函同意由X某某向六安天辰公司主张该权利。故,实际权利人X某某可直接向六安天辰公司主张返还该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六安天辰公司返还X某某该保证金并无不当。 关于偿还金额,六安天辰公司对收到500万元保证金无异议,其上诉称已经退还197的万元应予以扣除,但根据六安天辰公司与安徽翔鹰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六安天辰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案500万元保证金外,另行从工程款中扣留部分履约保证金,六安天辰公司不能证明其退还的197万元系本案的500万元保证金,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判决六安天辰公司退还500万元保证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关于六安天辰公司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及违法适用诉讼费缓交规定问题。经查,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确有不当,但该节并不影响六安天辰公司实体权利。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一审法院有权决定诉讼费的缓交,故六安天辰公司关于一审判决书落款时间及违法适用诉讼费缓交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六安天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5民终259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6)皖1503执521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6-01-20 | 2026-04-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6)皖1503执521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6-01-2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费合计256600元,由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2025年7月起每月月底之前支付15000元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直至款清; 二、如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就此案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皖1503民初660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3960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10-15 | 2026-03-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 案号 | (2025)皖1503执3960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0-15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偿还给原告安徽大全印务有限公司货款74066元,款于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37033元,于2025年1月30日付剩余款项37033元(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账号:1208 8101 0400 0966 5,开户名称:安徽大全印务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视为全部到期,原告安徽大全印务有限公司自第一期逾期之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下欠货款,并由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以实际下欠款为本金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4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三、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格裕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诉讼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532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4287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11-07 | 2026-03-0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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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4287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0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2389元; 二、上述款项于2025年3月10日前支付106477.8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106477.8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支付106477.8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106477.8元,于2025年7月31日前支付106477.8元及保全费3230元共计109707.8元; 三、剩余未开具票据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每次被告向原告付款前向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与付款等额的发票; 四、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承担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202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止。 本案诉讼费9220元,减半收取4610元,由原告安徽皋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3230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8996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4375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11-26 | 2026-01-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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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437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S某某补偿款228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中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98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3833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9-18 | 2025-1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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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383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9-1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皖西日报社广告费30000元,该款于2025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下剩15000元于2025年5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的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自2025年2月1日起以剩余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原告皖西日报社有权于2025年2月1日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31日赔偿给原告皖西日报社诉讼费损失225元;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皖西日报社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995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5)皖1503执2973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5-07-24 | 2025-11-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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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1503执297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将其建设的六安市中丞时代天境项目中房屋10#楼1102室以及车位以870496元(房屋价格7200元/平方,车位价格为25000元)抵付给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1月25日前协助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六安市中丞时代天境项目中房屋10#楼1102室以及车位过户至原告名下或原告指定的该公司股东D某某名下(公民身份证号码:*-*-*-*),如在2025年1月25日前非因原告原因(如房屋被法院查封、案外人确认该房屋优先权等)致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自愿于2025年1月25日支付原告870496元,如逾期应支付逾期利息(以870496元范围内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5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注:原告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开发区支行,开户名称: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7333);二、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另欠原告794566元运输费及利息(以794566元范围内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止),被告所付款项优先支付本金,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4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10万元;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2025年4月20日前支付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94566元以及应付的逾期利息;三、若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任一期未按期支付,原告六安市帮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款项;四、第三人安徽明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五、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1400元,减半收取10700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1503民初821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恢425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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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恢42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六安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基坑支护分包工程在其施工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71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20年03月25日 ,属于晚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