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570406797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5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0570406797 | 登记机关 |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11月19日 |
| 法定代表人 | 倪豪杰 | 营业期限 | 2012年11月19日 - 2032年11月15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64000 | 发照日期 | 2025年02月11日 |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5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项目投资 ;酒店项目投资;农业项目投资;新能源项目投资;教育项目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取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商业运营管理;建筑劳务分包;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营销策划;房屋租赁;企业管理咨询;房屋建筑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倪豪杰 |
| 董事 |
| 戴丽 |
| 财务负责人 |
| 汪拥军 |
| 监事 |
股东信息 (3)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泾县柏城置业有限公司 | 51200万人民币 | 51200万人民币 |
|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宿州有限公司 | - | - | |
| 企业法人 | 安徽四喜童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12800万人民币 | 128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40)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郑州中丞新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菏泽双玺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菏泽市中丞置业有限公司 | - | |
| 亳州市明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亳州市锦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1 | 一级 | 建开企[2019]200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2022-12-31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0602执658号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2025-07-02 | 2025-12-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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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602执658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7-0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中泓公司所欠合合公司、众联相合公司、千凯公司、好屋宝公司、好屋网公司销售佣金及利息共计986,865元,于2024年1月30日前以房屋一套折抵上述款项,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另查:中泓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成立,中丞公司系唯一法人股东。诉讼中,合合公司、众联相合公司、千凯公司、好屋宝公司、好屋网公司对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即判令中泓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85元(以966,8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x1.5,自2024年1月31日暂计算至2024年2月4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予以放弃。以上事实,有合合公司、众联相合公司、千凯公司、好屋宝公司、好屋网公司举证的分销合同、淮北市房地产产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调解协议、T某某授权委托书和中泓公司、中丞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从淮北市房地产产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员先后对合合公司、众联相合公司、千凯公司、好屋宝公司、好屋网公司与中泓公司之间营销佣金争议进行过两次调解,然后合合公司、众联相合公司、千凯公司、好屋宝公司、好屋网公司与中泓公司自行组织对账,2023年11月21日人民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时双方仍有分歧,人民调解员提出互让互谅的调解数额,双方当事人予以认可,双方当事人对逾期付款损失也进行了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淮北市房地产产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淮房协民调字(2023)11—15号调解协议书。该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胁迫、欺诈行为,该协议合法有效。人民调解协议系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而达成,其对原有争议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进行了确定,使非常态的法律关系得以明确下来,其实质上是一种法定纠纷处理方式的产物,对原有纠纷而言具有确定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法律意义在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中泓公司以内部审计核查为由,不认可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调解协议中对营销佣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于2024年1月30日前以房屋一套折抵上述款项,经查双方对折抵具体房屋、价格等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本院审理中主持双方对此协商,也没有达成一致,考虑到调解协议也约定了“不足部分以现金支付”兜底条款,对调解协议中履行方式不太明确的条款本院给予具体明确,以权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中泓公司系只有法人股东中丞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丞公司应当就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提供证据证明,而未提供,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支持中丞公司应对上述中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北中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淮北合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众联相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千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好屋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好屋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销售佣金款966,865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986,8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淮北中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其所有或有处分权的一套商品房在双方对房屋位置、幢号、楼层、套间、面积、单价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折抵,不足以现金支付;如双方意见分歧无法折抵,淮北中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届满后10日内付清上述款项;二、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淮北中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淮北合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众联相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千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好屋宝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淮北好屋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76元,由淮北中泓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诉讼费、保全费等)。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602民初67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5)皖0203执184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11-0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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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皖0203执184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芜湖丞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差欠原告芜湖中燃热力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本金112万元,此款分以下三期进行给付,即于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30万元,于2025年1月31日前给付52万元;二、如被告芜湖丞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以上三期任一期给付义务,则视为剩余债权全部到期,原告芜湖中燃热力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芜湖丞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8日起以尚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芜湖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原告芜湖中燃热力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芜湖中燃热力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芜湖丞启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原告需按照《暖居工程能源服务合同》约定配合施工;五、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4.5元,由被告芜湖丞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以下账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金桥支行,收款账号:6228401997330458764)。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203民初215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0523执恢763号 | 和县人民法院 | 2024-12-19 | 2025-06-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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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0523执恢763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12-1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本息合计4990342.73元(利息止于2023年12月11日),于2024年1月5日还清;2023年12月12日起以后的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申请人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开具利息发票,税金由申请人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四、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合同再无其他争议。五、双方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和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马鞍山市银宇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安徽湛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Z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21日经和县人民法院商事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和县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皖0523民特1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皖1503执恢425号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8-22 | 2024-10-0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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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皖1503执恢425号 | ||||
| 省份 | 安徽 | ||||
| 立案日期 | 2024-08-22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六安中丞时代天境项目基坑支护分包工程在其施工范围内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安徽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92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85元,由被告六安市天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03民初716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安徽中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024)鲁1702执2635号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2024-05-24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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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鲁1702执2635号 | ||||
| 省份 | 山东 | ||||
| 立案日期 | 2024-05-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24)鲁17民终794号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鲁17民终7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64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11月19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5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