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3MA2N2A6LX9
地址: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MA2N2A6LX9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1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营业期限 | 2016年11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舒城县杭埠镇经济开发区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土地整理、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亚静 |
监事 |
檀华霖 |
财务负责人 |
王俊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3)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元 | 5000万元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N2022014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1-03 | - 2025-11-02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六建房函﹝2022﹞89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2年度第九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的批复 |
许可机关 |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11-03 |
结束日期 | 2025-11-02 |
内容 |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经我局审查、公示,同意六安远鸣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期。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三年。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舒房售字第2022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
许可机关 |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杭埠孔雀城·云湖大境三期B2-S1幢、B2-S2幢申请预售许可,预售套数11套,预售面积4431.28平方米。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舒房售字第2022010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许可机关 | 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始日期 | 2022-05-09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杭埠孔雀城·云湖大境三期B2-S1幢、B2-S2幢申请预售许可,预售套数11套,预售面积4431.28平方米。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23MA2N2A6LX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110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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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11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11390.05元及利息(以41139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0.85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96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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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402229.70元及利息(以402229.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2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3.50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37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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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合同款项约定金额为5361757.99元,因减少购买电梯一台,扣减了相应电梯款;因国家税率变更,合同总金额进行减少调整;因逾期交货,原告支付了违约金,故最终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5199316.67元。现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付款4140286.84元,被告目前尚欠设备款金额为1059029.83元;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安装费1059029.83元; 二、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合同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4802元,减半收取74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诉前调书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4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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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809837.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809837.3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同时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6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5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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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合同款项约定金额为1784911.44元,因减少安装电梯一台,扣减了相应电梯安装款;因国家税率变更,合同总金额进行减少调整;因零星工程扣款,故最终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764445.24元。现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付款1591816.47元,被告目前尚欠安装费金额为172628.77元;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安装费172628.77元; 二、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合同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诉前调书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24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14440.74 | 0.0 |
2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24 | 房产税 | 250321.18 | 0.0 |
3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24 | 企业所得税 | 4287424.5 | 0.0 |
4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24 | 土地增值税 | 19323.12 | 19323.12 |
5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01-24 | 印花税 | 479.0 | 479.0 |
6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31 | 企业所得税 | 4287424.5 | 0.0 |
7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31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7220.37 | 7220.37 |
8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10-31 | 房产税 | 125160.59 | 125160.59 |
9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07-31 | 企业所得税 | 4287424.5 | 4287424.5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71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