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23MA2N2A6LX9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迎宾大道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523MA2N2A6LX9 | 登记机关 |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6年11月04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俊山 | 营业期限 | 2016年11月04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5050 | 发照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企业地址 |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镇迎宾大道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自有房屋租赁、土地整理、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张亚静 |
监事 |
檀华霖 |
财务负责人 |
王俊山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万人民币 | 5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廊坊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万人民币 | 5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皖房N20220144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2-11-03 | - 2025-11-02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9 | A级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1341523MA2N2A6LX9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5)冀1003执326号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2025-01-16 | 2025-03-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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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5)冀1003执32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5-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判决的义务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皖1523民初109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4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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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4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邹城市刚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00000元及利息(以票据金额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邹城市刚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2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强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市桐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31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5执1529号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2024-10-22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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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5执152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25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大城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2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7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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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三张票据金额共222741.18元及利息(以票据222741.1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1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78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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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78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四张票据金额共928273.75元及利息(以票据928273.7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83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2514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09-25 | 2025-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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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251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0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 二、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市展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6034元,均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民终166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15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20 | 2025-02-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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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15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连带给付原告江阴市青阳阿旦橡胶粉经营部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772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80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8 | 2025-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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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8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54286.2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63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5366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11-13 | 2024-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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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536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403742.4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64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527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09-20 | 2024-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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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52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09-2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524077.32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45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82执4794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2024-10-21 | 2024-12-0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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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82执4794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0-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给付申请人530645元 | ||||
执行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20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16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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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16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票据款427,949.3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19.0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14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4)冀1026执3015号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2024-11-14 | 2024-12-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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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冀1026执301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4-11-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给付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三张票据金额共971461.23元及利息(以票据971461.2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15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冀10民初115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4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1102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7 | 2024-02-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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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1102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9-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付原告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票据金额411390.05元及利息(以411390.0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安徽长龙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70.85元,由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31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5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965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9 | 2024-01-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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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965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8-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电梯款402229.70元及利息(以402229.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从2022年10月20日起计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3.50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270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6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37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0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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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37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合同款项约定金额为5361757.99元,因减少购买电梯一台,扣减了相应电梯款;因国家税率变更,合同总金额进行减少调整;因逾期交货,原告支付了违约金,故最终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5199316.67元。现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付款4140286.84元,被告目前尚欠设备款金额为1059029.83元;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安装费1059029.83元; 二、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合同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14802元,减半收取7401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诉前调书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7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50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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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50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案合同款项约定金额为1784911.44元,因减少安装电梯一台,扣减了相应电梯安装款;因国家税率变更,合同总金额进行减少调整;因零星工程扣款,故最终双方确定的结算金额为1764445.24元。现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付款1591816.47元,被告目前尚欠安装费金额为172628.77元;被告于2023年3月31日前直接向原告支付安装费172628.77元; 二、被告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就本案案涉合同别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诉前调书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8 | 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023)冀10执449号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16 | 2023-10-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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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3)冀10执449号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3-05-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809837.3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809837.3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同时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驳回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6元,由舒城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冀10民初100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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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505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6年11月04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安徽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安徽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4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7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