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0154443736C
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9层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50100154443736C | 登记机关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1996年07月11日 |
法定代表人 | 林雅华 | 营业期限 | 1996年07月11日 - 2026年07月10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000 | 发照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 |
企业地址 | 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9层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消防、智能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机械电子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建筑智能化产品、金属材料的批发、代购代销;酒店开发、酒店管理;网络产品、软件、计算机系统集成的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刘知 |
监事 |
林雅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福建兰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福建兰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0万人民币 | 10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53)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甘肃兰庭置业有限公司 | 20% | 2000万元 |
来宾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2% | 220万元 |
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 | 80% | 8000万元 |
息县思源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万元 |
息县花卉小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5% | 165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14 | A级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350100154443736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1724执2375号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4-09-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724执2375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09-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共计49766917.62元及利息(其中39939571.83元工程款计算利息,按照年利率6.5%标准从2022年4月1日起计至案涉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9939571.83元之外的工程款不支付利息);二、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在对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申请人49766917.62元工程款承担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申请人在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价款49766917.62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536.17元,保全费5000元,共319536.17元,由申请人负担28002.96元,正阳县天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1533.21元。 | ||||
执行法院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正阳县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豫1724民初216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豫1525执4860号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2023-12-05 | 2024-04-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豫1525执4860号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3-12-0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71号 | ||||
执行法院 | 固始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固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 ||||
执行依据文号 | 固劳人仲案字(2023)第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2598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9-14 | 2024-0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982执259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9-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垫付款2,571,066元及违约金(以2,571,0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省福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垫付款1,332,355元及违约金(以1,332,35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支付保险垫付款638,675元及违约金(以638,67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35元,减半收取22,36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67.5元,由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福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22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黑0103执12985号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2023-07-13 | 2023-12-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黑0103执12985号 | ||||
省份 | 黑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7-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佳木斯金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尚欠重组债务本金2300万元及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重组宽限补偿金487333.33元; 二、被告佳木斯金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重组宽限补偿金及违约金(自2022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尚欠重组本金2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有权对《抵押协议之补充协议》(Y08180025-14)、《抵押协议》(Y08180025-15)、《抵押协议》(Y08180025-16)所涉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L某某、L某某、L某某、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江香珠对判项一、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54元、保全费5000元 ,被告负担170737元,原告负担12317元。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黑0103民初413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闽0122执21号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2023-01-03 | 2023-11-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闽0122执21号 | ||||
省份 | 福建 | ||||
立案日期 | 2023-01-0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借款本金43000000元、利息1894250.82元(暂计至22.7.28)、公证费13468元、500元 | ||||
执行法院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厦鹭证执字第97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浙0381执908号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2023-02-16 | 2023-08-1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浙0381执908号 | ||||
省份 | 浙江 | ||||
立案日期 | 2023-02-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亚尔五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28元,公告费480元,合计32608元,由被告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浙0381民初98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2023)赣0982执1157号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2023-05-04 | 2023-05-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982执1157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5-0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 限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D某某工程款等共计人民币6596226.86元; 二、 被告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 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D某某对第三人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樟树古海壹号建设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73元,由被告江西樟树易达旅游发展有限 公司承担(与上述工程款同期支付)。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982民初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序号 | 1 |
企业名称 | 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 |
省份 | 福建 |
列入原因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列入时间 | 2022-08-05 |
移出原因 | None |
移出时间 | |
做出决定机关 |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1996年07月11日 ,属于早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福建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福建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9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