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8P2C8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6楼601室
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8P2C836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
| 法定代表人 | 丁自发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03日 -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6楼601室 |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交通工程;自有房屋租赁;贸易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服务;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要人员 (3)
| 丁自发 |
| 经理 |
| 吕元庆 |
| 董事 |
| 张星 |
| 监事 |
股东信息 (1)
|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 企业法人 | 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 暂无数据 | |
企业对外关系 (11)
|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 浠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 高安市润汇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0万元 |
| 宜春曼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 | 6000万元 |
| 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 赣州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 序号 | 获奖情况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信用等级 | ||
| 暂无数据 | |||||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暂无数据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赣1002执恢359号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2026-03-27 | 2026-09-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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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赣1002执恢359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3-2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还清款日止,已支付的利息1016666.67元从中扣减);二、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债务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5.4%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三、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重组债务管理费100万元;四、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则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德铭路199号润达国际城市综合体裙楼(5号楼)商铺三楼及四楼8995.10平方米共计107套商业物业(不动产权证编号:赣(2021)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20507号、第0020508号、第0020509号、第0020510号、第0020511号、第0020512号、0020513号、第0020514号、第0020515号、第0020516号、第0020517号、第0020518号、第0020519号、0020520号、第0020521号、第0020522号、第0020523号、第0020524号、第0020525号、第0020526号、第0020527号、第0020528号、第0020529号、第0020530号、第0020531号、第0020532号、第0020533号、第0020534号、第0020535号、第0020536号、第0020537号、第0020538号、第0020539号、第0020557号、第0020559号、第0020560号、第0020561号、第0020562号、第0020563号、第0020564号、第0020565号、第0020566号、第0020567号、第0020568号、第0020569号、第0020570号、第0020571号、第0020572号、第0020573号、第0020575号、第0020576号、第0020577号、第0020578号、第0020579号、第0020580号、第0020581号、第0020582号、第0020583号、第0020584号、第0020585号、第0020586号、第0020587号、第0020588号、第0020589号、第0020590号、第0020591号、第0020592号、第0020593号、第0020594号、第0020595号、第0020596号、第0020597号、第0020598号、第0020599号、第0020600号、第0020541号、第0020542号、第0020543号、第0020544号、第0020545号、第0020546号、第0020547号、第0020548号、第0020549号、第0020550号、第0020551号、第0020552号、第0020553号、第0020554号、第0020555号、第0020556号、第0020611号、第0020613号、第0020620号、第0020624号、第0020627号、第0020633号、第0020637号、第0020639号、第0020640号、第0020641号、第0020642号、第0020643号、第0020644号、第0020645号、第0020646号、第0020647号)及上述房产相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道朝阳南路与楚萍东路交叉口东北侧的一宗面积为4546.2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赣(2020)萍乡市不动产权第0039108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债务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重组债务管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30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76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652元,由江西兴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122元,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三华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L某某、D某某负担91530元。 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兴临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赣金字[2020]110号函。2、关于拟设江西兴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调整名称的请示批复。证明:被上诉人不适用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规定,同时,被上诉人在案涉业务进行的是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对所收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经营,被上诉人收取的是重组收益,并非上诉人所说的利息。 上诉人世纪润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认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异议确认。 上诉人世纪润通公司、被上诉人兴临公司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据兴临公司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批量收购、管理和处置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追偿债务;对所收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经营;对所管理的不良资产进行必要投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发行承销;对外投资和财务性投资;发行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资产证券化;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等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接受地方政府、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及其他企业委托,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接受委托,从事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关闭清算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再查明,据2020年6月15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督管理局赣金字[2020]10号《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兴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函》载,同意设立江西兴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2020年6月23日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同意江西兴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字号按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调整为兴临。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世纪润通公司应否向兴临公司支付100万管理费?本院认为:首先,案涉债务重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中明确约定,世纪润通公司确认,兴临公司收取重组债务本金的5%作为兴临公司配合世纪润通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工作的管理费用。其次,兴临公司经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兴临公司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在金融业务经营中所引起的纠纷不受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所解释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整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故本案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总和上限为不超过年利率24%。最后,本案世纪润通公司与萍乡润达国际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借款合同》债务标的为2600万元,兴临公司与世纪润通公司案涉《债务重组协议》债务本金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现就该债务兴临公司按合同约定收取重组债务本金的5%作为兴临公司配合世纪润通公司进行债务重组工作的管理费用,并未加重世纪润通公司的责任。 综上, 世纪润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萍乡市世纪润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10民终116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2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赣0702执1652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6-02-24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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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赣0702执165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裁定书主文。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民终129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3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6)赣0702执1653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6-02-24 | 2026-07-2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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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6)赣0702执165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6-02-2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详见民事判决书主文。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5)赣07民终1295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4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111执恢334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5-11-29 | 2026-05-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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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11执恢33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1-29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万元、截止2023年1月8日的利息4958.20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2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对浠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部分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L某某对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5.5%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部分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346元(原告佳卓投资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L某某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5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5254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10-23 | 2025-12-1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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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525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10-2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W某某借款305,007.37元及利息(以欠款金额305,007.3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 二、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律师代理费用8,000元; 三、由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64元(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水南支行;账号:14031201040004019),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11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6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2106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5-14 | 2025-10-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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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2106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5-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按上诉人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民终292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7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132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8-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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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03执132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3年11月24日,原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P某某共同确认: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被告P某某支付工资 18 36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40 950元,共计:59 310元,并同意于2024年3月起至2024年7月止每月20号前向被告P某某支付9500元,于2024年8月20号前向被告P某某支付余款11 810元; 二、若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无效;被告P某某有权要求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P某某支付工资18 360元、经济赔偿金117 000元及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8965.5元,合计:144 325.50元;在扣除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被告P某某支付的款项后,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P某某同意自行承担工资产生的工资个税; 四、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242元,由被告P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7427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8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103执1374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5-03-17 | 2025-07-24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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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103执1374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3-17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3年11月24日,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C某某共同确认: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向被告C某某支付工资21 420元以及经济补偿金29 400元,共计:50 820元,并同意于2024年3月起至2024年7月止每月20号前向被告C某某支付8400元,于2024年8月20号前向被告C某某支付余款8820元; 二、若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无效;被告C某某有权要求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C某某支付工资21 420元、经济赔偿金84 000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668.51元,合计:115 088.51元;在扣除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已向被告C某某支付的款项后,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C某某同意自行承担工资产生的工资个税; 四、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1095元,由被告C某某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742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9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702执175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5-01-08 | 2025-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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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702执175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民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费用31751788.37元及利息(以31751788.3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 二、 限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民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401.43元; 三、 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被告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赣州民秀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69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693元,由原告赣州民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7374元,由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319元。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1831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账号:1403120104000401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水南支行;本账户仅用于交纳诉讼费,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缴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18319元,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5070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0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983执恢2号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2025-01-03 | 2025-07-0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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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983执恢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1-03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恒森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元,逾期利息919,109.6元(截止至2022年8月15日)及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L某某、D某某、赣州润达公司对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恒森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2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280元,由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安市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83民初5893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1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5)赣0302执84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5-02-28 | 2025-06-1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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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5)赣0302执842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5-02-28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1.25元,由上诉人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3民终609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2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111执恢213号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6-14 | 2024-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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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111执恢213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6-14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00万元、截止2023年1月8日的利息4958.20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620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对浠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20%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部分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L某某对中瑞元海(抚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25.5%股权价值范围内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第一项债务部分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告L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佳卓投资管理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03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5346元(原告佳卓投资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L某某对上述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1民初552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3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702执418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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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702执4180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 二、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7月29日的尚欠利息22,042,968.75元; 三、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按照年利率6.4125%计算利息;以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计算); 四、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五、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80,000元; 六、 若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宜春南路136号润达国际9栋4层401室、5层501室房屋(上述房产具体房号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附的清单为准),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 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 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九、 驳回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9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6,949元,由原告负担44,421元,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2,52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1,502,528元。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2,528元(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水南支行;账号:14031201040004019),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3784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 14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恢25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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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号 | (2024)赣0902执恢258号 | ||||
| 省份 | 江西 |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旭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6216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76216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该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鑫旭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4元,减半收取计币5947元,由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02民初2688号 |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 暂无数据 |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0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2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