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0MA38P2C836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6楼601室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0MA38P2C836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
法定代表人 | 丁自发 | 营业期限 | 2019年07月0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38号汇盛大厦6楼601室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交通工程;自有房屋租赁;贸易咨询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营销策划;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服务;招商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3)
丁自发 |
总经理 |
吕元庆 |
执行董事 |
张星 |
监事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北京中瑞元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万人民币 | 200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1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浠水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高安市润汇置业有限公司 | 51% | 5100万元 |
宜春曼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30% | 6000万元 |
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赣州润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100% | 10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暂无数据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702执4180号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2024-10-31 | 2024-11-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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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702执41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10-3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 二、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2年7月29日的尚欠利息22,042,968.75元; 三、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按照年利率6.4125%计算利息;以2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2%计算); 四、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 五、 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180,000元; 六、 若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给付义务,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宜春南路136号润达国际9栋4层401室、5层501室房屋(上述房产具体房号以不动产登记证明后附的清单为准),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 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 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九、 驳回原告赣州星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9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6,949元,由原告负担44,421元,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2,528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1,502,528元。被告赣州润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502,528元(户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赣州水南支行;账号:14031201040004019),逾期未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702民初378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2024)赣0902执恢258号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2024-04-10 | 2024-09-3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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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 (2024)赣0902执恢25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4-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限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鑫旭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762160.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2年2月28日起以76216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至该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鑫旭日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4元,减半收取计币5947元,由被告宜春中新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润达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902民初268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9年07月0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6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5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