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3322503970G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北龙蟠街300-1号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3322503970G | 登记机关 | 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10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4年12月10日 - 2044年12月09日 |
注册资本(万元) | 1008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12月18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九龙湖北龙蟠街300-1号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以上项目凭资质证经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要人员 (2)
柳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2)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翔置业有限公司 | 5040万人民币 | 504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95760万人民币 | 9576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0)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暂无数据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1 | 100004 | 赣建房开字7120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2023-08-02 | - 2026-08-02 |
序号 | 1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A08947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序号 | 2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A08947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序号 | 3 |
许可文件编号 | 梯11赣A08947 |
许可文件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许可机关 | 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开始日期 | 2099-12-31 |
结束日期 | 2099-12-31 |
内容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3322503970G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3552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3552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G某某支付违约金106789.41元; 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G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883元,由原告G某某负担499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84元(限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诉讼费账户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14-313101040008649)。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015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355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8-19 | 2025-02-1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355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91242.7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L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817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88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9元(限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诉讼费账户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14-313101040008649)。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03民初53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344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8-14 | 2025-01-1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344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8-14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违约金110829.72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L某某预缴的案件受理费298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424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62元(限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诉讼费账户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昌西湖支行,账号:14-313101040008649)。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1015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03执293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4-07-10 | 2024-12-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03执29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7-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03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6,019.06元; 二、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3)赣0103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C某某负担1,023元,由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4)赣01民终203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3执835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4-01-15 | 2024-06-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3执83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1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旭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00974.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974.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南昌旭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00974.1元的范围内对南昌绿地考试院12.76KW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南昌旭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16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13民初1152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7666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4-02-20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766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83399.1元; 二、驳回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5元,减半收取19888元(已处理被告变更诉请部分),保全费5000元,合计24888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605元,由原告江西省鑫通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8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46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6883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8-23 | 2024-01-2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6883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2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市红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97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7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昌市红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减半收取331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03民初352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恢2190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4-01-2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恢219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7-2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13922.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0月8日为361671.55元,自2022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3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692元,由原告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338.5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84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471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30 | 2023-03-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47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3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W某某负担1479元,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986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348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3-02-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34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1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退还购房诚意金525000元; 二、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2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677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03执99号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23-01-06 | 2023-01-1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03执9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1-0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商扬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300万元及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西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03民初71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8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4年12月10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23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3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