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6589249000J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经营状态 | 存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106589249000J | 登记机关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类型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日期 | 2012年02月23日 |
法定代表人 | 王雄飞 | 营业期限 | 2012年02月23日 - |
注册资本(万元) | 42000 | 发照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企业地址 |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3333号紫峰大厦 | ||
经营范围 | 房地产开发、销售、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 |
主要人员 (2)
刘毓春 |
监事 |
王雄飞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股东信息 (4)
股东类型 | 股东 | 认缴出资(金额) | 实缴出资(金额)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100万人民币 | 2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2100万人民币 | 21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9900万人民币 | 39900万人民币 |
企业法人 | 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39900万人民币 | 39900万人民币 |
分支机构 (0)
公司名称 | 负责人 |
暂无数据 |
企业对外关系 (21)
企业名称 | 持股 | 认缴金额 |
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申锐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41100万元 |
江西赣江新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靖安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37000万元 |
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 |
测评排名 (0)
序号 | 获奖情况 |
暂无数据 |
序号 | 资质等级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证书有效期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级年份 | 企业名称 | 英文名称 | 信用等级 | 证书编号 |
暂无数据 |
编号 | 评价年度 | 纳税人信用级别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1 | 2020 | A级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91360106589249000J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7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8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235.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2,235.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9.88元,减半收取计764.94元,由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6元。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2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2024-06-18 | 2024-07-31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302执188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6-1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 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5,3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65,3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支付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 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7.74元,减半收取计7,643.87元,由被告萍乡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302民初4889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3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赣0112执恢55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4-01-08 | 2024-07-03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4)赣0112执恢5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4-01-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82275.3元、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4641098.22元,以上两项共计40823373.52元。二、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竹山路以南、规划路以北的绿地悦澜湾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4385111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069.56,由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 二审期间,申澜公司、申飞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土建工程的移交确认单,欲证明关于土建部分,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到2024年3月15日,其认为两年期质保金算逾期利息的话也应该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且涉案三份合同都约定了质保金支付的条件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质保无任何遗留问题,但双方并未确认对工程质量无任何遗留问题,亦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确认,其认为一审判决其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存在错误。二建公司对申澜公司、申飞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也同意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比原来的计息日晚计算三个半月即可。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申澜公司及二建公司对工程移交确认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该确认书明确载明“本工程已于2019年1月1日通过了质监局、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由二建公司移交给上海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双方对涉案工程土建部分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申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申澜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质保金的部分并未提出上诉,仅对质保金逾期利息提出上诉。根据双方关于“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小业主或物业之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及“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其中40%为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专用条款15.1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期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公区精装修部分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部分提交本合同中约定应予提交的所有资料并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工程质保期满后,申澜公司理应按约向二建公司支付各项目工程质保金。因从涉案工程移交确认书关于“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来看,土建2年质保金4362521.04元的支付日期应为2021年3月16日,一审认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申澜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另,关于申澜公司提出本案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由于另案仅判决申澜公司对强隆公司在其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纠纷发生于二建公司与申澜公司之间,实际上系承建方向建设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与另案结果并不矛盾,不存在重复审理。故申澜公司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四、 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 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69.56元,由二建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申澜公司、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7元,由申澜公司负担5921元,由二建公司负担90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4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2执3339号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2023-10-10 | 2023-12-29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2执3339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10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182275.3元、返还已到期的质保金4641098.22元,以上两项共计40823373.52元。二、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0年11月30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位于南昌市新建区竹山路以南、规划路以北的绿地悦澜湾项目拍卖或者折价价款在4385111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82069.56,由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 二审期间,申澜公司、申飞公司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土建工程的移交确认单,欲证明关于土建部分,双方约定的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到2024年3月15日,其认为两年期质保金算逾期利息的话也应该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且涉案三份合同都约定了质保金支付的条件为双方对涉案工程质保无任何遗留问题,但双方并未确认对工程质量无任何遗留问题,亦未对工程质量进行过确认,其认为一审判决其支付质保金逾期支付利息存在错误。二建公司对申澜公司、申飞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质证认为: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也同意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从2021年3月15日起算,比原来的计息日晚计算三个半月即可。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申澜公司及二建公司对工程移交确认书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而该确认书明确载明“本工程已于2019年1月1日通过了质监局、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验收,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现于2019年3月15日由二建公司移交给上海科瑞生态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双方对涉案工程土建部分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申澜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查,申澜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质保金的部分并未提出上诉,仅对质保金逾期利息提出上诉。根据双方关于“本工程缺陷保修期为工程竣工备案验收合格并移交给小业主或物业之日起计二年-五年,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装修工程为二年”及“保修责任另签协议并预留工程价款的5%(其中40%为无渗漏专项保证金按照本专用条款15.1条约定执行剩余60%质量保修金按照保修期满二年付清,满5年无渗漏、裂缝专项保证金余额在期满一月内返还)。公区精装修部分交付使用且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售楼处、样板房精装修部分提交本合同中约定应予提交的所有资料并完成结算审计后付至审定工程总造价的95%,余款5%为保修款,缺陷保修期满(二年)、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60天内无息支付保修款的70%,其余30%作为防渗漏部分质保金,待防渗漏部分保修期满(五年)后,获得物业管理部门有关保修期内无遗留问题的签字确认单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支付。缺陷保修期自本项目整体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合格使用证书及交房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工程质保期满后,申澜公司理应按约向二建公司支付各项目工程质保金。因从涉案工程移交确认书关于“工程保修日期从2019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结束”来看,土建2年质保金4362521.04元的支付日期应为2021年3月16日,一审认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故申澜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另,关于申澜公司提出本案存在重复审理的问题,由于另案仅判决申澜公司对强隆公司在其欠付二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的纠纷发生于二建公司与申澜公司之间,实际上系承建方向建设单位主张欠付工程款,与另案结果并不矛盾,不存在重复审理。故申澜公司该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维持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六项; 二、 撤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 变更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2)赣011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1.土建第一笔款的利息以18779157.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计算为367523.77元;2.土建第二笔款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止以33320894.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按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3.公区款利息为自2020年12月10日至今以4952827.8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4.精装修款利息为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款此款止以608552.75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5.土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至付清款项止以4362521.04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6.公区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21年10月13日至付清款项止以182472.61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85%计算;7.售楼部2年质保金款利息自2019年8月29日至付清款项止以96104.57元中实际所剩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25%计算); 四、 驳回南昌绿地申澜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 驳回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414.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6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069.56元,由二建公司负担16663.81元,由申澜公司、申飞公司负担265405.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28.7元,由申澜公司负担5921元,由二建公司负担907.7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193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5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10-26 | 2023-12-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213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10-26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300000元;二、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三、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6981元;四、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F某某康玛戈建筑设计咨询 (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3396.2元;五、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503元,保全申请费2422元,共计5925元,由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南昌绿地公司向本院提交一组新证据:南昌绿地公司和赣州绿地公司2020、2021、2022连续三年审计报告6份,为证明双方有独立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独立,人格独立,不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的情形,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格康玛戈公司质证称:该6份报告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关联性不确认。该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该证据未达到公司法上要求证明独立的标准,公司法要求每年编制审计报告,并非每一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内容大量显示应付往来,存在关联交易,甚至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注册资本,恰恰能证明并非独立,存在混同。赣州绿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南昌绿地公司是否应对赣州绿地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上诉主张虽然其系赣州绿地公司的100%控股股东,但是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足以证明两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南昌绿地公司无需对赣州绿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昌绿地公司、赣州绿地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两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但该审计报告并未覆盖案涉咨询合同履行全过程,年度审计报告也显示两公司存在大量关联交易。且案涉《咨询合同》及《咨询合同补充协议》均订立于赣州绿地公司成立之前,南昌绿地公司与冯格康玛戈公司达成合意,协商约定冯格康玛戈公司为赣州高铁新城会展中心项目提供建筑设计咨询服务;冯格康玛戈公司向南昌绿地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南昌绿地公司指示开票并支付了部分款项。故从案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看,南昌绿地公司与赣州绿地公司明显存在财务、业务混同情形,南昌绿地公司主张不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南昌绿地公司应当就案涉设计服务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南昌绿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1民终4481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6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8-08 | 2023-10-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2276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8-08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 二、限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该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福建永强力加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3)赣0791民初590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7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2280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2-01 | 2023-07-28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3执2280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97918475.62元,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付工程款197918475.6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至付清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江西绿地国际会展中心项目工程款197918475.62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64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9645元,由被告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 二审期间,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查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已开具1243888574.27元发票给上诉人会展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款支付是否应以开具发票为前提?上诉人对欠付工程款是否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应否计算逾期利息? 经审查,上诉人会展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签订的总包合同,第26条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第33条竣工结算部分关于工程款的支付均未约定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应以承包人提供足额发票为前提条件,仅约定对指定分包总承包人须提供合法发票。第27条材料设备供应部分对甲指乙供材料设备约定乙方即被上诉人必须配合提供等额工程款发票,否则甲方即上诉人将拒付乙方等额的工程款。因该约定系针对材料款的约定,上诉人会展公司未证明所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包含该类型的材料款,且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已开具1243888574.27元发票给上诉人会展公司,其中是否含材料款发票亦无证据证实。上诉人会展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亦无相关约定。双方所签移动隔断工程承包合同虽约定付款前需要提供合法的发票,但该项工程结算造价18050468元,上诉人会展公司无证据证明该项工程款是否已经支付及是否包含在已开具发票中。且原审判决确定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时间时已考虑被上诉人上海建工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情形并进行过错相抵,上诉人会展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合理依据,依法不予采信。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无事实依据和合理理由,依法应予驳回。原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88.20元由南昌绿地会展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民终84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8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91执364号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2-09 | 2023-07-07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91执36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2-09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265802.2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66元,减半收取计24383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29383元,由原告山西宇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由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888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91民初287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9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113执8054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 2023-07-0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113执805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6-13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欠款本金 110062.75 元及利息 (截至 2022 年 2 月 17 日,欠款本金 110062.75 元、利息 1225.95 元、 罚息 22.05 元,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不超过年利率 24%,自 2022 年 2 月 18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 准计算); 二、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1285费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L某某负担,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113民初5934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0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6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5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9406.15元;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51413.25元,并支付以459406.15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负担120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6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1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3-04-07 | 2023-06-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赣0791执1094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3-04-07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237766.48元; 二、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5300.28元,并支付以237766.48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被告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元,由赣州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 | ||||
执行法院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赣0791民初5517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2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3)沪0112执4768号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2023-05-12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3)沪0112执4768号 | ||||
省份 | 上海 | ||||
立案日期 | 2023-03-21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支付人民币73553.3元及利息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2)沪0112民初37705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执法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公示日期 |
13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2)赣0113执5641号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2022-07-25 | 2022-09-25 |
被执行及履行情况 |
|||||
案号 | (2022)赣0113执5641号 | ||||
省份 | 江西 | ||||
立案日期 | 2022-07-25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执行人民币282346.3元 | ||||
执行法院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113民初15618号 | ||||
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失信行为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1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增值税 | 594832.2 | 0.0 |
2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121138.55 | 0.0 |
3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房产税 | 753553.08 | 0.0 |
4 | 南昌绿地申飞置业有限公司 | 2024-09-1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861895.16 | 0.0 |
* 此处显示的信息为近30天内税务公示的欠税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公告时间 | 欠税税种 | 欠税金额(元) | 当前新发生的欠税额(元) |
暂无数据 |
* 历史信息来源于各官方网站的历史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国家版权局等,历史信息仅供用户参考,不作为用户进行相关决策的决定性因素。
一、同业情况
该企业注册资本为42000万(元) ,高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全国范围内,该企业成立日期为 2012年02月23日 ,属于中期进入市场。
该企业注册地址为江西 ,该省(直辖市)的房地产业企业密集程度为: 密集。
该企业所在省份江西共0亿元资金,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总金额的0%。
二、信用情况
失信总览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未发生异常信息
被执行人情况:该企业三年内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例总数为14例。
裁判文书:该企业三年内所发生的的裁判文书共14起,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图表中最多只显示前10),裁判判文书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21年。